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台(87)內社字第八七八二六六八號函頒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台(88)內社字第八八八九九二八號函修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台(89)內社字第八九七一二四四號令修正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台(90)內社字第九0七八00八號令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台內社字第0九一00六四七七0號令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內社字第0九二00七一九0七號令修正一、目的:協助各級政府與結合民間力量推展各項社會福利服務,提昇社會福利服務品質及水準。二、補助對象及項目:(一)一般性補助:依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各該補助項目之補助對象及項目為限。(二)政策性補助: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政策需要另定之。三、補助標準:(一)一般性補助:依本部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核算補助經費,申請單位申請經常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申請資本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自籌款。(二)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由本部依政策需要核定。四、申請時間: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一)全年度持續執行之一般性案件,應依年度計畫,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二)其他一般性案件,於當年度一月、三月、六月、九月提出申請為原則。但申請資本門經費補助興(改、增)建案,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及當年度之三月底前提出為原則。(三)政策性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五、申請程序:(一)縣(市)或直轄市立案之民間單位向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函送本部核辦。(二)申請單位為本部委託辦理業務之機關(構)者,向本部提出申請。(三)全國性、省級立案之民間單位及受本部委託辦理業務之各級立案民間單位,向本部提出申請。(四)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縣(市)政府函送補助案件時,應依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社區發展、志願服務、社會工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會役等項,分別填具申請彙整表(格式如附件一),連同申請單位應備文件函送本部。但經本部預先統籌分配之案件,不在此限。六、申請單位應備文件:(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二)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1.申請一般業務補助,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等項。2.申請補助建造(指新建、改建、增建或修繕,以下同)或購置建物,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需求評估(含轄區內同性質機構分布、容量、目前及未來供需狀況及急迫性,與基地鄰近地區發展狀況、地形、公共設施、交通、以往天然災害情形等。)、工程實施進度、營運計畫、人員配置、具體回饋計畫或措施(含地方政府轉介之照顧服務對象)、經費概算(應包含營繕工程每平方公尺成本單價)、經費來源、公共安全計畫或公共安全改善計畫等項。3.前二目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及備註(註明規格、用途、特殊之設施設備應另檢附相關資料)等項。(三)依規定應編列自籌款案件,應附自籌款證明(如主管機關證明、最近二個月內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等;申請建造建物補助者,得以其建地之土地公告現值折算為自籌款)。申請建造建物補助者,除以建地之土地公告現值折算為自籌款者外,自籌款非經工程發包完成後不得支用,並應併附金融機構存款餘額查詢同意書,以利本部查核。(四)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1.申請補助新建、改建或增建建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1)建物基地位置圖。(2)最近三個月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包括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部分)。(3)最近三個月核發之地籍圖謄本。(4)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以自有土地為限。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得檢附接受補助即移轉土地所有權於法人之切結書。但前經奉准撥用公有土地或經本部、地方政府核准租用國營事業土地籌設社會福利機構者不在此限。),如為非都市土地涉及變更編定者應同時檢附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5)土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應附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證明。(6)建物配置圖及相關各層平面圖、立面圖。(7)工程造價概算。(8)原建物所有權狀及使用執照影本(新建者免附)。(9)如屬山坡地,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三章第二百六十二條等規定,查明非屬不得開發建築之地區,並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基地調查資料。2.申請補助修繕建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1)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2)修繕工程書圖及工程概算。(3)合法房屋證明或原核發使用執照影本。3.申請補助改建、增建或修繕建物者,應另檢附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4.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補助經費,均應檢附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5.申請補助購置建物者,應檢附建物位置圖、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及使用執照影本。6.申請補助建造或購置建物金額逾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應檢送專家學者諮詢、規劃之會議資料。7.申請單位如其主管機關非社政機關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申請之證明文件。8.民間單位申請補助案件均應檢附章程、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如申請單位為法人應加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9.如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業務者,應附委託契約書。10.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11.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七、審查作業:(一)縣(市)政府及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應確實審查申請補助計畫,並擬具審核意見,其重點如下:1.依其行政區域內之整體需求,該計畫應屬必要。2.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3.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4.該申請單位所應附文件符合規定。5.無重複申請補助情事。6.以前年度無尚未核銷案件。7.申請單位業務、會務、財務健全且正常運作。(非屬主管之團體,應檢附函詢該團體主管機關意見之公文影本)8.申請補助計畫未符前七目之一規定者,不得函報本部。但未符第六目者,經縣(市)政府、直轄市政府社會局審查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9.申請補助新建、改建或增建社會福利機構者,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縣(市)政府應附評估意見書及審查意見表。(格式如附件四之一、四之二)內容包括轄區內同性質機構分布、容量、目前及未來供需狀況及急迫性,與基地鄰近地區發展狀況、地形、公共設施、交通、以往天然災害情形等配合條件之適當性,及經費概算之合理性。(二)本部:1.申請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下之補助案件,由社會司、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初審單位),依本要點有關規定審核簽辦,必要時得派員會同主管機關實地勘察。2.申請金額逾一千萬元之補助案件,除經常門有共同明確補助標準之案件外,由初審單位初核,必要時得派員會同主管機關實地勘察,再依下列方式辦理:(審核意見書格式如附件五)(1)初審:由社會司司長、副司長、專門委員、主辦科長及承辦人共同組成。並以社會司長為召集人,擬具審核意見並簽章。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主辦組長及承辦人共同組成。並以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執行秘書為召集人,擬具審核意見並簽章。(2)複審:由督導業務之常務次長、主任秘書、會計長、社會司司長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執行秘書、政風處長及部長指定之人員擔任,並以常務次長為召集人,擬具審核意見並簽章。(三)複審小組之審核意見,初審單位應據以陳請核定。(四)建造或購置建物案件,複審期間如有必要,得邀請營建署或消防署派員列席,並將其陳述意見記明。(五)不符本要點規定,而不予補助者,應敘明具體事由,並通知主管機關或申請單位;其情形得補正者,應一次敘明其具體補正事項。(六)初審單位於複審時應檢附申請之全部文件,不得遺漏。(七)申請金額逾一千萬元之補助案件必要時得由複審小組實地會勘審查,並得邀請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或申請單位說明。(八)營繕工程之建造費其補助數額之計算,以申請案之建造成本單價與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之單價比,採孰低方式辦理。(九)申請營繕工程之補助案件,其自籌款顯不足以支應全案建築經費者,本部得請其增提自籌款證明,以利建築之完成。(十)租(借)用房屋者,資本支出補助以三十萬元為限。(十一)補助財團法人附設社會福利機構新(增、改)建、購置房舍、開辦設施設備,應以財團法人為申請及補助對象,如補助新建、改(增)建或購置房舍,其產權應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並由該法人切結利用該補助經費所興建之設施設備,應專供附設之社會福利機構使用。(十二)申請單位如有以其房屋、土地設定抵押向金融機構貸款者,本部不予補助。八、財務處理:(一)依據核定計畫撥款:申請補助計畫經本部核定其計畫編號及補助金額、補助項目後,由本部填具內政部000年度推展社會福利服務申請補助計畫核定表(格式如附件六),由核轉機關或逕向本部申請之機關(構)、民間單位填具領款收據,報本部撥款,本部據以建檔管理;請款時應註明專戶帳號。如於尚未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法人以前,獲准新建、改建或增建建物者,請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法人後,再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轉送本部撥款。核轉機關或逕向本部申請之機關(構)、民間單位得將領款收據併同申請補助計畫報本部,如核定金額較領款收據金額低時,按核定金額實付之。1.在直轄市立案或受直轄市委託辦理之民間單位,由直轄市政府社會局受款並核實轉撥。2.在縣(市)立案或受縣(市)委託辦理之民間單位,由縣(市)政府受款並核實轉撥。3.申請建造單位向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申請撥款時,應檢附建造執照影本。4.補助工程經費逾一千萬元之案件,受補助單位應擬定工程進度表、工程進度管制表(如附件七)及經費分期表函報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於核定時並副知本部,主管機關並據以控管經費,分期撥付。(1)第一期款之撥付:受補助單位依據工程進度表、經費分期表檢附建造執照影本、合約書掣據向主管機關請撥。(2)第二期以後各期款之撥付:受補助單位提出上一期工程估驗計價單及明細表、支付經費憑證影本及工程進度成果照片等資料掣據向主管機關請撥。5.跨年度之申請補助建造建物案件,本部得一次核定,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分年分期撥付經費。(二)設立專戶: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及接受補助單位領款後,應存入專為辦理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計畫而設立之專戶存款,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孳息應於每年一月、七月繳回,計畫執行完成時,賸餘經費(應註明經常門或資本門)連同其他收入繳回本部辦理結案。如未設立專戶前產生之孳息應按比率計算繳回。民間單位如未設立專戶,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始得檢附原始憑證請款。(三)補助款之執行:1.接受本部補助之民間單位其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適用情形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接受本部補助之政府單位其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應確實分別依政府採購法、建築法等有關規定辦理。核轉補助案件之機關對於受補助單位計畫之執行應負監督之責;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案件,其監督內容包括監督受補助單位辦理該法第四條所定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該法規定,並行使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上級機關行使之事項。2.營繕工程於確定發包金額後,及其他各項補助經費實際執行後之賸餘款即應繳回;補助建造、購置建物或設施設備案件如跨越二個年度無正當理由尚未完成發包或採購作業,應即繳回補助款。3.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層報本部核准後方得辦理。經本部核定補助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屬重大計畫,受補助單位應對計畫之變更進行可行性評估,填報內政部00年度推展社會福利服務核定補助計畫變更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八)經常性支出案件如係連續二年以上補助,應依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