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电网新机并网调度服务指南2目录一、新机并网工作阶段流程二、与调度机构工作相关的前期工作三、并网调度协议签订工作四、电厂升压站启动调试前的工作1、电厂在升压站启动调试前应完成的工作2、调度机构在升压站启动调试前提供和完成的并网技术服务3、电厂升压站受电必备条件五、机组首次并网前的工作1、机组首次并网前电厂应完成的工作2、调度机构在机组首次并网前应提供和完成的并网技术服务3、机组并网必备条件六、电厂涉网二次系统验收七、机组并网调试期的工作1、电厂根据电网调度机构已确认的并网调试计划可进行机组并网运行调试2、电网调度机构应配合电厂进行并网调试八、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九、机组进入商业化运营的工作十、工作联系与开展方式附录一:新建电厂(机组)接入系统需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的资料一、运行方式部分二、继电保护部分三、调度自动化部分四、电力通信部分附录二:新建电厂(机组)并网各专业必备技术条件一、继电保护部分二、电力通信部分三、调度自动化部分附录三:新建电厂(机组)并网调试项目一、发电机性能试验项目二、二次系统(专业)试验项目附录四:新建电厂(机组)并网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程规定附录五:新建电厂(机组)并网相关工作通信联系方式3前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四个服务”的宗旨和《国家电网公司“三公”调度“十项措施”》,规范调度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向发电企业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并网调度服务,促进电源与电网的协调发展,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编制本服务指南。本服务指南介绍了新建机组在基建前期、并网调试、商业化运营过程中,电网调度机构向发电企业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及其业务流程概况。本服务指南主要适用于内蒙古电网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新建发电机组(企业)。地区及以下电网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新建火力发电机组(企业)可参照使用本服务指南。新建发电机组必须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并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电网规程及管理规范要求。一、新机并网工作阶段流程4新机并网工作阶段流程二、与调度机构工作相关的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包括规划立项、设计审查、设备采购等各阶段的工作,应保证电厂满足电网安全、技术和管理标准。发电业主单位或接入系统设计单位可向电网调度机构了解电网的有关信息。为了便于业主新机顺利并网和电网调度机构履行调度专业技术管理,业主单位至少应邀请电网调度机构参加:可研审查、初设审查、接入系统审查和设计联络会、施工图会审及一、二次设备选型和招投标。业主单位应于审查前1个月将待审查资料提交给电网调度机构。业主单位应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国家或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下发的前期工作签订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电厂升压站启动调试前的工作机组首次并网前的工作机组进入商业化运营的工作并网安全性评价调试期的工作涉网二次系统验收5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作为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等工作的依据。三、并网调度协议签订工作《并网调度协议》是对电厂并入电网时调度和运行行为的规范之一,主要内容是电厂并入电网调度运行的安全和技术要求,应于并网调试前1个月签订。本网已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范本编制了本网通用的《内蒙古电网并网调度协议》。发电企业应与电网调度协商相关事宜,并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内蒙古电网并网调度协议》。与发电厂并网相关的《并网协议》及《购售电合同》由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及电力交易中心分别洽谈与签订。其工作时限要求由上述部门予以确认。签订《并网协议》是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前提条件。四、电厂升压站启动调试前的工作电厂应在升压站预计启动调试前一年的8月31日之前将升压站和机组预计启动时间及有关设计参数报电网调度机构,以便进行年度运行方式的计算和安排。1、电厂在升压站启动调试前应完成的工作(1)电厂应在升压站启动送电3个月之前(行标《电网运行准则》)按要求格式(见附录一)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有关参数、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设备参数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外文资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版本),并根据《内蒙古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设备命名、编号原则,初步提出推荐的调度名称以及一次设备命名、编号方案,以便电网调度机构开展升压站受电前的工作。(2)电厂应在升压站预计启动调试2个月前,向内蒙古电力公司基建部及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提交升压站启动调试申请书。电厂在收到受电确认通知后10天内,与内蒙古电力公司基建部及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商定升压站具体启动调试的时间和有关事宜。升压站启动调试申请书应附加升压站启动调试、试验整体方案。6(3)电厂按照通过审定的设计要求施工建设升压站一次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继电保护装置、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二次系统要与一次系统同步投入运行。7电厂升压站启动调试前工作流程图发电厂工作内容联络处室时间要求时间安排调度机构工作内容提交升压站投产计划技术处提交参数、图纸技术处提交受电申请基建部门通信提交开通电路申请通信处提出人员培训考试技术处自动化设备安装自动化处提交运行人员名单调度处提交受电申请票运行处开始实时运行值班调度处确定调度指挥关系、命名设备编号下发调度人员名单、调度规程、培训、考试、发证通信接入电路开通编制、下达调试方案完成远动、监测、计量等调试完成调度自动化相关系统调试完成继电保护计算编制升压站投产条件检查认定启动调试批复与电厂运行人员联系3个月前2个月前45天前45天前1个月前15天前7天前7天前5天前5天前1天前2天前10天前1天前2个月前15天前5天前4天前前一年8月份8(4)电厂应在升压站启动调试45天前完成新建通信设备、线路的安装调试工作,并符合接入系统要求(见附录二),提交开通电路的书面申请。(5)在升压站启动调试45天前,应提出电厂运行值班人员接受电网调度机构培训和考试的申请。(6)电厂应在升压站启动调试15天前,完成电厂端远动或监控系统、计量终端、调度数据网设备、二次安全防护设备的安装工作;在升压站启动调试7天前,完成以上设备与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调试工作。(7)电厂组织升压站验收,验收时应至少邀请电网调度机构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并将验收合格报告报电网调度机构。(8)编制现场运行规程,对电厂一次设备进行双重编号标示。(9)在升压站启动调试7天前,电厂应提交具备接受上级调度指令资格的运行值班人员名单。(10)在升压站启动调试4天前,电厂提交升压站启动受电申请票。(11)在升压站启动调试1天前,开始实时运行值班,并与上级调度进行调度业务联系。2、调度机构在升压站启动调试前提供和完成的并网技术服务(1)电网调度机构应在技术服务协议签订后向电厂明确机组并网运行基本管理规范,包括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的标准、制度(见附录四)。(2)收到有关单位上报的新建厂(站)推荐调度名称函件和电气一次接线施工图后,在升压站启动调试60天前批复电厂调度名称,下发调度管辖范围和设备命名、编号。(3)在升压站启动调试30天前,下发有权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人员名单、调度管理规程及相关规定。在升压站启动调试30天前,对电厂调度业务联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发放《调度业务资格证书》。(4)在升压站启动调试15天前,协调相关运行维护单位共同完成并网通信设备的接入及电路的开通、调试工作。(5)在升压站启动调试10天前编制升压站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完成9方式安排和系统稳定校验,下达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6)在升压站启动调试7天前,完成电网调度机构端远动或监控系统、计量终端、调度数据网设备、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接入系统的调试工作。(7)在升压站启动调试5天前,完成通过调度自动化相关系统报送和接收调度生产信息的调试工作。(8)在升压站启动调试5天前完成系统继电保护定值计算和保护定值单编制。向电厂提供与电厂相关的电力系统数据,包括相关继电保护整定单、继电保护整定限额、系统等值阻抗。(9)在升压站启动调试前1天前,与电厂运行值班员进行调度业务联系。3、电厂升压站受电必备条件电网调度机构在商定的升压站启动5天前组织对投运条件进行检查和认定,电厂升压站受电的必备条件包括:(1)电厂已按《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的约定完成了相关的工作。(2)电厂升压站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与电网对应的设备匹配,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网正常运行方式已经明确,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并入电网运行、接受电网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条件。(3)电厂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电网的安全管理规定相一致。电气运行规程和紧急事故处理预案已报电网调度机构。(4)电厂有资质接受调度指令的运行值班人员,已全部经过相关法规、规程、规定、安全及技术要求方面的培训,经电网调度机构资格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5)电厂已配备与调度有关专业相对应的联系人员,且运行值班人员名单及方式、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专业联系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10已报电网调度机构;已具备上级调度机构有权下达调度指令的人员名单、调度规程及相关规定。(6)电厂已配置调度电话、调度业务传真设备和调度语音录音系统。(7)能通过调度自动化相关系统报送和接收调度生产所需信息。(8)电厂继电保护专业、电力调度通信专业、自动化专业必备的技术条件达到附录二的规定要求。4、电厂应同启动委员会确定和落实其接入工程是否具备启动调试条件,共同商定升压站启动调试的具体时间和程序。在确认升压站具备启动调试条件后,电厂在商定的升压站启动调试4天前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并网申请票,电网调度机构在商定的升压站启动调试2天前批复给电厂。五、机组首次并网前的工作11机组首次并网前工作流程图发电厂工作内容联络处室时间要求时间安排调度机构工作内容提交参数、图纸技术处提交并网申请书运行处提交修订的调试计划运行处提交并网申请票运行处审核并网申请完成发电计划、运行考核软件调试下达调试方案、安自定值完成自动化系统、AGCAVC、电量计量等调试完成继电保护定值计算、保护方案编制并网条件检查认定批复并网申请3个月前2个月前25天前15天前7天前5天前5天前2天前首次并网日进入调试阶段15天前4天前确认并网申请10天前完成调度数据网、远动通道调试121、机组首次并网前电厂应完成的工作(1)电厂应在机组预计首次并网日90天前按要求格式(见附录一)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有关参数、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设备参数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外文资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版本),以便电网调度机构开展机组并网前的工作。(2)电厂应在机组预计首次并网日60天前,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并网申请书,并网申请书应包含本次并网设备的基本概况、并网电厂(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等内容。(3)电厂在收到并网确认通知后10天内,应按电网调度机构的要求修编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并与电网调度机构商定首次并网的具体时间和程序。(4)电厂机组继电保护、励磁系统、调速系统、AGC、AVC、相量测量、一次调频等自动控制系统应与机组同步投运,调速系统、励磁系统及机组保护的整定值报电网调度机构备案。(5)电厂组织机组验收,涉网部分验收时至少应邀请电网调度机构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并将验收合格报告报电网调度机构。2、调度机构在机组首次并网前应提供和完成的并网技术服务(1)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电网调度机构应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35天内予以确认。(2)在商定的机组首次并网日15天前完成发电计划编报和运行考核等管理软件联合调试;15天前完成电力调度数据网络、远动通道调试。(3)在商定的机组首次并网日10天前编制完成机组启动调试调度方案,下达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4)在商定的机组首次并网日7天前完成调度自动化系统、AGC、AVC等功能联合调试;完成电能量计量系统的联合调试。(5)在商定的首次并网日5天前完成系统继电保护定值计算和保护整定方案编制。向电厂提供与电厂相关的电力系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