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销服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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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销服务(4)-一般常见问题及有关《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之常见问题(截至2006年之开放措施)1.截至2007年,《安排》有关分销服务业的优惠是什么?《安排》在过往的阶段已包括了关于分销服务业的大部份优惠。截至二○○七年,内地同意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对其合资设立的超过30家分店,并经营来自多个供货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特定商品的连锁店控股(经营商品为成品油的除外),出资比例不超过65%。这是一项「优于世贸」的措施,内地并没有就有关的连锁店外资拥有权对其他世贸成员作出同样的开放。2.《安排》关于分销服务业的优惠,比较内地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有甚么优越之处?整体而言,香港服务提供者较其它世贸成员提早约三个月至一年享有分销服务业方面的优惠。这些优惠包括:设立独资企业提供服务、进入内地地级市及县级市经营、设立特许经营企业、以及获得放宽经营某些受限制的特殊产品。某些《安排》的优惠更是「优于世贸」的措施,例如:(a)香港服务提供者可对其合资设立的超过30家分店,并经营来自多个供货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特定商品的连锁店控股(经营商品为成品油的除外),出资比例不超过65%。内地没有就有关的连锁店外资拥有权对其他世贸成员作出同样的开放。(b)香港居民可在全国各地设立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亦可包括零售业。3.香港公司在《安排》下设立分销服务企业,需依照内地甚么审批程序及申请手续?需遵守甚么法规?-2-符合《安排》规定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可根据《安排》的优惠条款,在内地从事各项分销服务(包括外贸、批发、佣金代理、零售及特许经营等服务),但其身份依然是外商,故需遵守内地有关规管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性法律法规,例如《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此外,内地亦设有关于外商投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外贸公司及特许经营服务的专门法规,载列了外商投资有关业务的审批程序及申请手续、业务范围和实施《安排》优惠的规定。公众人士可透过本署网站的《安排》服务业数据库()及参阅有关的投资便览,了解在内地设立分销服务企业的各项详情。4.《安排》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从事特许经营。有關法律法規是甚 ?根据《安排》,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以独资形式开设特许经营业务。有关的内地法规包括《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办法。公众人士可透过本署网站的《安排》服务业数据库()及参阅有关的投资便览,了解在内地进行特许经营的各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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