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体制的建议靖江市司法局2011年10月9日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如何进一步整合调解职能、优化社会调解资源,建立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多元高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已成为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新课题。为此,我局就如何建立并完善全市大调解工作体系并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提出以下设想及建议:㈠市调处中心体制设置⒈机构设置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调处中心)为市委、市政府的协调机构。成立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政法委书记兼任,副组长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成员为公安、检察、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信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调处中心内。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及市调处中心主任由市司法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职副主任一名,负责协调处理各镇、各部门可调信访件及矛盾纠纷的汇总、分流、指派等工作,并具体2处理市调处中心所有日常工作。市调处中心设副主任两名。一名由市司法局副局长兼任,负责各镇矛盾纠纷的分流、指派等工作;一名市信访局副局长兼任,负责可调信访案件和各部门矛盾纠纷排查的分流、指派工作。⒉内部组成市调处中心其他人员由定编工作人员、专职调解员及部门派驻人员组成。⒊工作职责①协调领导小组履行职能,承担可调信访件及各类矛盾纠纷的接访受理、分流指派、调处调度和督办指导,直接调处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②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及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及时预警,提出工作建议;③加强对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村(社区)调解工作的检查督促和具体指导,对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纠纷多发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提出责任查究的建议并实行“一票否决”;⒋专职调解员。市调处中心配备3-4名专职调解员,人员可优先从政法系统退休人员、退二线人员中挑选;㈡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调处中心体制设置⒈机构设置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成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或政法委员兼任。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调处中心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设3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司法所副所长和信访办副主任兼任。各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相关情况由政法综治中心扎口统一上报。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需设专职调解员2名。⒉工作职责①协调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履行职能,承担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接访受理、分流指派、调处调度和督办指导,直接调处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处疑难矛盾纠纷;②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及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提出预警并上报;③加强对各村(社区)调解工作的检查督促和具体指导。㈢村级调处中心体制设置⒈设立村级矛盾纠纷调处服务站。调处服务站站长由村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各村民小组选派1-2名德高望重或对调解工作有较高热情的同志任村级专职调解员,推行矛盾纠纷调处“以案定补(可参照西来镇或季市镇模式)”方式。⒉工作职能。①承担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及时调处工作;②及时上报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即时上报上级调解组织;③加强对各村级调解工作的检查督促和具体指导。㈣其他调解机构体制设置4以当事人自愿选择以调解方式处理纠纷事宜为启动各项调解机制的首要原则,进一步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关资源,实现各类调解组织的各司其职、优势互补、无缝对接、整体联动。⒈在“访调对接”机制方面,信访部门与市调处中心各明确一名联络员承担访调对接具体工作。信访联络员负责汇总信访类和部门的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及案件对接、参与协助调处等相关工作;市调处中心联系员负责汇总基层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及案件对接、参与调处等相关工作。两部门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梳理,实行“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在上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分流和移交相关单位调解、处理。适用范围包括:属于矛盾纠纷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信访事项;经信访、调解部门协商会办拟列入调处的信访事项;市领导直接交由市调处中心牵头调处的信访事项。⒉在“公调对接”机制方面,实行三级对接机制,即市调处中心与公安局对接,镇调处中心与公安派出所对接,村调解室与村警务室对接,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公安局应派员常驻市调处中心(可半年轮换一次),具体从事对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派出所应设立调解室,选聘调解员,负责治安纠纷和可能引发治安案件的较复杂的民事纠纷的调处工作。⒊在“检调对接”机制方面:由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市检察院设立“检调对接”工作室,负责“检调对接”工作。对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的案件,及时移交市调处中心,检察官引导调解并5对调解的合法公正性进行监督,市调处中心在调解结束或终止“检调对接”程序后,及时向检察机关书面反馈调解信息。⒋在“诉调对接”机制方面:由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市人民法院设立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专门承担所在法院(庭)涉诉民事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驻法院工作室配备人民调解员1-2名,由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颁发聘书,人员从已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中选聘。工作室应每月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市调处中心)报送调解统计情况。⒌在“劳调对接”机制方面,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组织,每月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市调处中心)报送调解统计情况。各镇可在劳动争议仲裁分支机构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窗口,随时受理并调解劳动争议并及时统计上报。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员由本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选聘的专职调解员应当优先考虑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仲裁员、法官及工会干部等。二、大调解衔接机制㈠工作衔接机制。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建立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和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大调解工作重大决策,总结汇报工作情况,加强部门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协调解决调解工作的重大问题,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督查指导。6㈡程序衔接机制。各级各部门及行业调解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首接责任制,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工作原则,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纠纷,由职能部门解决,不得将矛盾上交和外移,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矛盾纠纷突出集中的部门召集单位协调解决,或提请上一级调解组织协调解决。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纠纷,可以委托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各级调解组织受理矛盾纠纷后,要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做好说服教育和稳控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㈢效力衔接机制。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调解协议应予支持。行政调解可借助法律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平台,委托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结果通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形式体现。㈣救济途径衔接机制。建立救济途径公示制度,使当事人在纠纷调解不成时,知道下步应采取什么方式,去哪里解决。建立救济通报制度、告知制度,救济途径一方面在调解室公示,一方面要把救济途径通报告知当事人,使其心中有数。三、大调解工作制度㈠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制度。充分利用大调解组织网络优势(含纠纷信息员),采取定期排查和集中排查、普遍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分析、预测、研判,及时发现各种纠纷苗头和隐患,在本级及时妥善处理。对本级职权范7围内调解处理不了的,提出处理方案(或意见),及时报上一级调解组织。㈡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处理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的纠纷,突发事件和已激化的矛盾纠纷,相关领导和调解组织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现场稳控,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及时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上一级调解组织。㈢首接责任制度。首次接待矛盾纠纷当事人的地方或部门是首接责任单位。属于本地本部门的矛盾纠纷,应及时调处,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本地、本部门,对属其它地方或部门的受理的矛盾纠纷,首接责任单位应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做好引导分流和交接工作。㈣责任追究制度。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市调处中心组织力量实行逐级责任倒查,提出建议,由市综治、组织、监察等部门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实行综治一票否决,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㈤考核奖惩制度。将大调解工作作为综治、维稳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列入市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责任,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在市级层面上,对各镇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奖励基金,即各镇当年度若无矛盾纠纷上交即享受奖励基金,若矛盾纠纷上交数超过本镇调处中心受理纠纷数的10%,无奖励;在各镇级层面上,对各村推行矛盾纠纷调处“以案定补”模式,建议采用季市模式。8㈥业务工作制度。以调解工作规范化为目标,建立完善学习制度,例会制度,岗位责任,考核制度,纠纷排查制度,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完善与调解纠纷配套的登记、回访、统计、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