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服务合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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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编号:劳务派遣服务合同2010年10月29日-1-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就劳务派遣等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并能证明各自身份的合法有效的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第二条释义:(一)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乙方或乙方下设分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甲方)的人力资源派遣需求,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将员工派遣到甲方工作,向甲方提供劳务的一种专业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活动,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新型的合法的劳动用工形式。(二)派遣员工是指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并被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员工。(三)“劳务派遣费用”是指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派遣员工费用,其计算方法包括以下各项:1、派遣员工的相关服务费(含派遣员工的工资、奖金提成与劳务付出有关的收入、社保福利费用等)。2、派遣员工的月管理费(即派遣服务费,含个税以外的所有相关税收)按元/人/月标准支付,由乙方,招聘的派遣员工管理费按元/人/月标准支付(派遣服务费按当月实际在职派遣员工计算,不足十五天的收取半月管理费,满十五天的按一个月收取)。3、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派遣员工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时的劳动补偿金、工伤后依法由用工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生育期的相关费用、抚恤金等。经甲方同意并书面确认的,由乙方根据实际发生费用于每月在付款通知中明确列举,并由甲-2-方于当月付款过程中支付。第三条如甲方与乙方的派遣员工直接签订的协议中含有竞业禁止条款,甲方则应遵照国家及所在地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与乙方派遣员工签订有确定补偿金额或补偿方法的协议,并送乙方备案。第二章合同期限第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20年月日止,有效期贰年。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一)甲方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行选定候选人员后告知乙方办理有关录用及派遣手续。(二)可与乙方派遣的所有人员另签个人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保密承诺等),并送乙方备案。但该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三)甲方可根据商务情况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四)甲方对乙方首次派遣的员工,在试用期内如不符合甲方的用人标准或条件,甲方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与乙方之间该员工的派遣关系。(五)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乙方派遣员工公开)的派遣员工,及对失职或营私舞弊,使甲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派遣员工,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之间该员工的派遣关系,但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六)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乙方改正。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改进措施回复甲方。(七)因乙方或其职员(乙方的派遣员工除外)、代理人的职务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的责任。第六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甲方应尊重派遣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严禁种族和性别歧视。(二)甲方应根据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的派遣员工加班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保证派遣员工合法的带薪假期,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乙方派遣员工给予医疗期的相关待遇,保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派遣员工(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合法权益,为乙方的派遣员-3-工提供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等。(三)甲方因业务需要,搬迁至新办公地址时,应提前与乙方协商。(四)为乙方派遣服务的员工提供和甲方公司在职员工同等的相关福利待遇。(五)甲方将乙方派遣员工转为甲方正式员工,应向乙方额外支付一个月管理费作为乙方的补偿。(六)每月按时、准确、足额地将服务费划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第七条乙方享有下列权利:(一)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若发现甲方有侵害乙方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乙方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二)如甲方自行选定的人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乙方派遣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录用该人员成为乙方派遣人员。(三)乙方或乙方派遣员工有权拒绝甲方的违规操作要求,如因该违规操作造成乙方或乙方派遣员工损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四)甲方或其职员、代理人等的原因或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的责任。第八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一)乙方可以委托甲方对派遣人员进行招聘、初步筛选、组织面试。(二)乙方应根据甲方对派遣人员的招聘要求,协助初步筛选、组织面试。(三)乙方应督促和监督被派遣的乙方员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及乙方员工与甲方另行签订的所有协议,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四)乙方应为派遣至甲方的人员办理合法的派遣手续,并主动办理应甲方要求出具的各种有关证明、证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和标准,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险及福利待遇。(五)乙方同意甲方对派遣员工在工作中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但不限于故意、疏忽、过失、不诚实、犯罪、欺诈或违约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甲方的所有索赔、损失、损害、成本和开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雇佣员工处理办法,处理派遣员工,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4-(六)乙方应当依约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根据甲方实际情况与指示要求进行相应调节;当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的事故处理费用,按本合同约定处理。(七)乙方负责派遣员工的工伤申报及认定、鉴定、赔付等有关工伤事项的善后处理,甲方给予积极协助,非因工发生的伤亡事故,乙方负责事故的处理,对发生的事故及对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等需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八)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国家、各地省市政府及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的政策、法规等文件,并向甲方提供员工福利及保障方面的咨询服务与相关规划建议等。(九)甲方在使用乙方派遣人员期间,乙方负责派遣人员的党组织关系管理、工会管理(派遣人员自愿选择,也可加入甲方工会)。第四章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第九条除本合同中约定已包括派遣员工权益外,本章约定派遣员工其它的权益。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退回派遣员工:(一)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甲方用工期间因甲方用工原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三)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第十一条在合同有效期内,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退回派遣员工或要求乙方更换派遣员工,但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员工,但是应当提前四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和员工本人:(一)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二)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5-(三)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四)派遣员工违反其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引致乙方与其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第十三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甲方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如符合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关于辞退员工规定的情形,需要进行经济补偿、补助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补助金,发放金额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计算。第五章费用及其结算第十四条.甲方按双方确认的实际额度每月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第十五条每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调整,因此需调整派遣员工的工资(仅在派遣员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才进行调整)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计发标准,甲方应相应调整劳动服务费标准。第十六条服务费结算流程:一、社保费及商业保险费:(一)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提前),甲方向乙方发送下月派遣员工《保险增减员名单》。(二)乙方收到甲方《保险增减员名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确认。(三)甲方应在乙方确认《保险增减员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当月20日前,以银行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社保费及商业保险费二、月管理费及员工个人所得税(一)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提前),甲方向乙方发送《派遣员工劳务费结算表》。(二)乙方收到甲方《派遣员工劳务费结算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派遣员工服务费结算表》并发送给甲方。(三)甲方审核并确认《派遣员工月服务费结算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当月20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以银行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管理费用。(四)甲方与乙方商定的员工工资发放形式为甲方发放派遣人员的工资,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负责向税务部门申报,如由此造成相关部门对乙方的处罚,该处罚由甲方承担。(五)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服务费后,应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六)乙方收到甲方服务费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开具服务费发票并送达甲方发票信息:发票抬头:发票内容:一、管理费:样本元-6-二、派遣员工社保保险费:样本元三、商业保险样本元四、派遣员工工资:样本元(七)乙方在服务操作过程中涉及第三方收取费用的,乙方事先说明经甲方同意确认后由甲方支付。(乙方帐户信息:帐户名称:帐户号码:开户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高新支行。第十七条甲方停工期间、派遣员工患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间以及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甲方按当地工资支付条件支付给乙方。第十八条派遣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福利和休假待遇,假期和休假期间的工资由甲方按照当地工资支付条例支付给乙方。第十九条女性派遣员工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益,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甲方无须另行支付服务管理费用。第二十条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相关赔付按乙方注册地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事件处理由乙方负责。规定由单位负责的经济补偿由甲方负责。第六章合同变更、终止和展期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的条件如对特殊情况未作规定,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有关规定订立补充条款,经双方审查同意后作为本合同补充条款,双方须共同遵守。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因一方违约而提前解除合同,则本合同终止。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双方应为此做出合理安排。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如欲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期满前4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及违约责任。第七章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第二十四条双方合作期间发生风险后的处理工作由乙方负责,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补办社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法律规定需要用人单位负担的部分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原因导致风险发生的以及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由乙方承担的除外。本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员工退换机制、劳动合同管理风险、劳动纠纷处理与应诉主体、残疾人保障金、职工权益保护(包含但不限于工伤、医疗、生育、重大疾病),因-7-甲方费用支付时间约定原因导致乙方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事故等。第二十五条任何一方违反或擅自变更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第二十六条甲方无乙方认可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结清费用而迟延付款的,逾期10日以上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1‰的比例加付滞纳金。逾期两个月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甲方逾期付款造成劳动争议等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第二十七条乙方无甲方认可的正当理由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派遣员工的办理各种保险等福利,逾期10日以上的,从逾期之日每日按应付款的1‰比例向派遣员工加付滞纳金,乙方并保证足额补缴并承担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劳动争议等纠纷所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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