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D类合同编号:本合同适用于患老年痴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入住老人,不适用于患其他精神疾病的入住老人。此种情况下,丙方是本合同的付款义务人同时也可能同时是入住老人的监护人。2甲方(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邮编:乙方(入住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监护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手机:丙方(本合同的付款义务人)丙方为个人的,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与乙方关系:住址:工作单位:办公地址:邮政编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家庭电话:手机号:丙方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手机号:办公电话:3鉴于: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养老服务;2、乙方被依法确认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丙方及乙方的监护人经实地考察,自愿决定送乙方入住甲方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4、丙方自愿负担乙方在入住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规定、行业及地方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第一条:甲方接收乙方入住的条件及程序1、接收条件:乙方无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2、入住程序:(1)乙方的监护人向甲方提供乙方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该陈述书应包括乙方既往病史情况、目前是否患有疾病、心理和精神状况、自理能力等内容。(2)乙方的监护人应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一个月内在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等)。该体检报告作为本合同附件二,由甲方作为乙方入院的健康档案进行保管。(3)自理能力测评甲方根据乙方监护人提供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体检报告》及对乙方的身体状况进行综合测评,确定乙方为(在以下三种情况中选择一种):4①生活半自理的老人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对甲方所作的自理能力测评结果表示认可。(4)填写《入住登记表》(见本合同附件三)。第二条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北京市区(明确到养老院的具体门牌号)。2、乙方监护人为乙方选择的房间类型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选择一种):①单间②双人间③三人间④多人间(四人以上,含四人)3、为乙方选择的具体房间为:。乙方的监护人基于正当理由要求调整乙方房间的,不涉及房间类型变化的,甲方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涉及房间类别变化,由此增加费用负担的,还应由丙方书面确认是否调整。4、甲方提供的服务设施包括房间内设施及公共设施,具体明细见本合同附件四。第三条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1、甲方按照民政部和北京市的规范要求,可以提供个人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等服务。具体服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五。2、根据乙方实际情况,甲方、乙方的监护人及丙方同意为乙方选择服务项目,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六。3、如为乙方选择其他服务项目,或因乙方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服务项目,由甲丙方及乙方监护人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确定。4、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或北京市的要求,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或地方规范有强制要求的,按照强制标准执行。本合同另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5第四条体检甲方每年组织乙方进行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丙方。体检费用由丙方负担。如果经体检,医生建议乙方做特殊检查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征得丙方同意后,安排针对乙方的特殊检查,相关费用由丙方承担。乙方监护人应配合甲方安排的体检。第五条收费1、养老服务费用(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七。(2)根据本合同第三条所选择的服务项目,乙方的养老服务费标准为每月元,计每年元。该费用包括、、、费(根据服务项目列举每个项目的收费)。(3)如根据第三条第3项乙方接受了其他项目的服务,甲方应根据本条公布的收费标准或根据达成的补充合同收取费用。对此,甲方每月向丙方及乙方的监护人提供《个人费用明细表》,丙方及乙方的监护人应签字确认其在甲方接受服务的费用明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细表》后7日内提出,甲方应作出书面说明。(4)所有相关费用由丙方支付,甲方应向丙方开具收据。(5)上述养老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为。2、押金(包括入住押金和医疗备用金)(如甲方不要求,则无需填写):(1)丙方应于签约时交纳相当于个月养老服务费的费用计元作为入住押金,用于支付延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2)丙方应于签约之日向甲方支付医疗备用金元,用于乙方突发急病的救治、交付给医院的押金及支付相关费用。(3)合同期限内押金不足元,甲方应书面通知丙方,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足。6(4)入住押金和医疗备用金不计利息(若计息则注明计息标准),甲方不得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扣除相关费用后应于合同终止的同时返还丙方。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2)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3)在征询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的意见后,制订、修改管理制度;(4)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有权根据乙方所需服务项目的变化情况调整乙方入住的房间;(5)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同时采取紧急措施。2、甲方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养老服务场所、设施符合行业标准规定和正常运行;(3)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比例要求的有资质的各类服务人员提供养老服务;(4)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5)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满足乙方调整居住房间的要求;(6)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或其他约定的联系人;(7)为乙方建立个人档案,将包括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归入其中,完整保存。除向乙方监护人、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养老服务行业主管机关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询和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8)允许乙方监护人、丙方及经乙方监护人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7(9)在丙方无力支付养老服务费用时,依法妥善安置乙方;(10)接受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对甲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第七条乙方的权利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2、通过监护人,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3、通过监护人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4、通过监护人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对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甲方更换;5、通过监护人,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调整房间,甲方应尽量满足;6、在监护人的监护下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和权利;7、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8、通过监护人,有权提前十日提出解除本合同;9、在突发急病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医疗救助的权利。第八条丙方的权利、义务1、丙方的权利(1)对乙方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2)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对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甲方更换;(3)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调整乙方房间,甲方应尽量满足;(4)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5)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发生走失、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第一时间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8(6)对乙方有探视权;(7)在乙方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直接向甲方主张权利。2、丙方的义务(1)入住前要如实向甲方陈述乙方的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可能影响服务的情况;(2)应经常与乙方进行沟通,保持联络,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至少每月探视入住老人次,因故长期不能来探视的,应及时通知甲方;(3)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4)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处理入住老人出现的紧急情况;(5)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在甲方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第九条特别约定1、出现疾病或事故等紧急事件的处理(1)如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的监护人及丙方,并尽自身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时联系120或999急救车辆;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同。不能及时联系上乙方监护人和丙方的,应尽早与本合同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2)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丙方负担。2、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1)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去世,甲方应及时与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取得联系,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负责善后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或由甲方直接从押金中扣除)。(2)甲方负责办理死亡证明,负责与殡仪馆联系的,丙方负责承担(或由甲方直接从押金中扣除)善后服务费元。(3)发生本款约定的情况,如甲方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无法与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取得联系,或者虽然取得联系但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不来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的,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在此授权甲方本着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善9后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承担(或由甲方直接从押金中扣除)。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及丙方中断联系。因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如果联系中断的情形持续两个月,且拖欠服务费达到两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人,甲方可以通知法定赡养义务人,如法定赡养义务人同意,可作为新的联系人和负担服务费用的一方,替代丙方,承受本合同约定的丙方的权利义务。4、特殊情形责任的负担(1)在入住期间,乙方食用探视亲友送来的食品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乙方监护人及丙方承担相应后果。遇上述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及丙方。(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自身身体原因患病或去世的,甲方应在所提供服务和自身能力的范围内积极救治,但对乙方的疾病或死亡不承担责任。(3)因不可抗力致乙方受到伤害,后果由乙、乙方监护人及丙方承担。5、本合同关于甲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监护义务的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的变更(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项目的建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护人及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应对新的服务项目和收费金额进行书面确认,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如乙方监护人及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项目的书面通知后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甲方有权选择根据乙方的健康状况调整服务项目或提出解除合同。若甲方选择根据调整后的服务项目继续提供养老服务的,丙方有义务支付调整服务项目后10的养老服务费用。丙方拒绝根据调整后的服务项目支付养老服务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已提供的服务收取服务费。(2)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食品或人工的市场价格上涨时(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食品价格同比上涨超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超过%),甲方有权在该上涨幅度内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丙方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