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监督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医监一处2006年9月5日•安徽歙县一、卫生部卫生监督局情况介绍二、医疗服务监督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一、卫生监督局情况介绍中编办关于调整卫生部有关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5]100号(2005年9月1日)•卫生监督局职责综合管理卫生监督工作并依法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卫生监督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标准、政策建议、规划、规范和制度;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学校、环境、放射和职业卫生等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依法组织开展对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有关大案要案;监督指导地方卫生监督工作。中编办关于调整卫生部有关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5]100号(2005年9月1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职责负责承办法定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和资质认定;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分析;承办卫生监督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承担制订卫生监督执法检验技术规范;开展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宣传教育;协助开展卫生监督检查,配合查处大案要案;协助组织卫生标准制修订及管理工作;承担卫生部交办的任务。卫生监督局主要职责分解一、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卫生监督工作。•研究制定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对地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宏观管理卫生监督队伍,规范执法行为,组织开展卫生监督人员培训,组织实施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卫生监督局主要职责分解二、依法开展医疗执业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机构巡查工作。卫生监督局主要职责分解三、依法开展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和采供血活动以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卫生监督局主要职责分解四、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和菌(毒)种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监督局主要职责分解五、依法开展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定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以及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监督检查和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范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等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组织开展食品和化妆品卫生安全的动态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卫生监督局主要职责分解六、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定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以及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证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监测工作。卫生监督局主要职责分解七、依法开展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定放射防护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以及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辐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卫生监督局主要职责分解八、依法开展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定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以及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许可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环境与健康影响的动态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卫生监督局主要职责分解九、依法开展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学校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以及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学校食品、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卫生监督局主要职责分解十、组织协调跨区域和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督查督办有关大案要案的查处。十一、组织开展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十二、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分析和发布。十三、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处室设置综合处医疗服务监督一处医疗服务监督二处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一处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二处职业卫生与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处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处法律事务与稽查处组织制定医疗执业监督的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组织制定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打击无证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其他医疗服务的监督事项。医疗服务监督一处医疗服务监督二处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机构巡查工作;组织制定血液安全监督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采供血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组织制定传染病防治监督的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和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起草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制定相关的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和监测工作;规范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开展地方病防治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相关的监测工作和评价工作;督查督办大案要案。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处二、医疗服务监督•机构监督(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采供血机构)•人员监督(医师、护士、乡村医生、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医疗服务监督(血液、医疗废物、医疗事故、医疗美容、药品、广告、医院感染、临床技术准入、临床技术操作和临床诊疗活动等)对医疗机构的监督至2005年,中国(台港澳除外)有医疗机构289951家。其中:-医院18703家-卫生院41694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7128家-门诊部、诊所207404家-妇幼保健院(所、站)3021家-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1502家对医疗机构的监督18703家医院中,政府办医院9880家,非政府办医院8823家。其中:-三级医院946家(三甲594家)-二级医院5156家-一级医院2714家对医疗机构的监督18703家医院中,共有床位2445012张,其中:-政府医院床位1863843张-非政府医院床位581169张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监督的内容和重点--对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监督•是否依法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按规定进行校验•医疗机构的名称、执业地点、诊疗科目、床位等是否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内容一致•医疗机构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出租、承包科室行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对卫生技术人员的监督对象-医师(含来华短期行医外国医师)-乡村医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护士对卫生技术人员的监督至2005年,中国(台港澳除外)有执业(助理)医师1555658名,乡村医生382614名,护师(士)1349589名。对卫生技术人员的监督监督的内容和重点•是否依法取得有效的医师执业证书、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执业医师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是否与执业注册内容或批准的内容一致•乡村医生是否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执业活动是否与规定的执业范围一致•执业活动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卫生技术人员的监督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对卫生技术人员的监督-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执业注册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批复适用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批复适用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批复适用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149号令)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149号令)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关于医疗机构禁止出租承包科室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卫医发〔1998〕第26号)严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的科室或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社会非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活动。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的,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成为独立法人单位。其他法律适用《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