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为指导各地做好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中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专项建设方案编制和项目实施工作中参照执行。附件:1.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2.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中医院建设指导意见3.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4.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5.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附件1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县医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医院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最大投资效益,依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县医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的龙头,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主要负责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并承担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完成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卫生支农工作,可以承担一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第三条建设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政府投入、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人才培养等多种措施和手段,大幅度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功能,原则上县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达到二级甲等,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第四条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县医院建设项目。第五条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规划与建设第六条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认真核定床位规模和建设规模,严格执行综合医院建筑技术规范,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充分考虑节地、节能、节水、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第七条要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流程科学、标准合规的规划要求,制定医院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规划要尽可能预留用地,以满足今后发展需要。第八条本次建设项目要以满足业务需要和完善功能为主,加强应急救治、辅助设施等建设,建设规模依据填平补齐原则合理确定。业务用房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尤其是迁建项目。第九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医院总体发展建设规划。新建或改扩建项目设计方案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条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切实把好规划设计、建筑材料、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质量关。严禁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第十一条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避免交叉感染,保障医院安全。三、床位标准第十二条床位规模要严格依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辖区常住人口数、县域内现有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需求发展等,认真研究、科学确定,不得盲目扩大。第十三条床位标准原则上为10万人以下、10-30万人、30-50万人、50-80万人、80万人及以上床位数分别不超过100张、200张、300张、400张、500张。100万人以上、服务量大的县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床位。四、建设标准第十四条业务用房包括急诊、门诊、医技、住院、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部分。其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县医院建筑面积指标床位规模(床)100200300400500500以上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床)75808386第十五条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可参考表2。表2县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部门比例(%)急诊部3门诊部15住院部39医技科室27保障系统8行政管理4院内生活4第十六条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预防保健工作人员每人20m2计算。第十七条承担教学任务的县医院,其教学用房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医院分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面积指标(㎡/学生)8~1042.5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第十八条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表4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项目名称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260血液透析室(10床)400体外震波碎石机室120洁净病房(4床)300高压氧舱小型(1~2人)170中型(8~12人)400大型(18~20人)600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120制剂室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第十九条宜设置满足乡村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培训需求的示教室,建筑面积为100m2左右。示教室应考虑与会议室等共用,具体规模根据县域内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数量、进修培训任务综合研究确定。第二十条可以设置满足包括县域内其他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用血需求的储血库。储血库应分2间,每间建筑面积20m2左右。第二十一条设置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的应按有关规范执行。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门诊、住院、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用房,以及道路、停车、绿化、堆晒(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医疗废物与日常垃圾存放、处置等用地。床均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县医院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床位规模(床)100200300400500500以上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床)117115113注: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发展用地。第二十三条设置公共停车场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当地有关规定另行增加用地面积。第二十四条建筑密度不宜过大,绿地率要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确保良好的诊疗环境。五、建筑要求第二十五条建设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第二十六条总体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四)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间距,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和医护人员提供良好的诊疗和工作环境。第二十七条门诊、医技、病房等主要建筑不宜临街设置,不得医商混用。第二十八条门诊、医技、病房等主要建筑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且以多层为主,不宜建设高层。建筑体型宜规整,不得追求标志建筑和形象工程,坚决杜绝贪大求洋。第二十九条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进行设计,确保建筑安全。第三十条设计、施工和选材等要严格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环保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第三十一条建筑内外装修和院区环境,应符合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以及当地民俗特点。宜选用经济、耐久、功能性好并符合卫生学要求的材料,杜绝大面积使用玻璃幕墙、石材、橡胶地板、铝板等高档装修材料,严禁奢华装修。第三十二条无障碍设施设置除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要求外,还应考虑满足患者的特殊性需求。第三十三条门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主要功能用房室内净高应不低于:诊查室2.70m、病房2.80m、医技科室2.80m。医用设备用房根据特殊需要确定。第三十四条住院病房应以3-6人或以上/间为主,要占到病房建设的80%以上。病房不宜设阳台。第三十五条门急诊、住院、医技等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用灯具宜采用吸顶式。(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开裂、易燃、易腐蚀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五)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六)手术室、烧伤病房、产房、新生儿室、重症监护室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传染病病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七)检验科实验台、储血库操作台、病理科操作台的台面,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八)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九)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虫、蝇、鸟、鼠等动物侵入的措施。(十)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第三十六条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规定。第三十七条供电设施应采用双路供电,确保安全可靠。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应急电源。电源装配容量应考虑近期发展增容需要。第三十八条蒸汽、生活热水供应、供暖、集中空调系统应结合当地的气候条件和经济实际情况,在满足功能需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经济实用、降低能耗、兼顾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蒸汽、冷热水供应、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集中空调系统应具备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方便维护和管理。第三十九条主要建筑物的排水管道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第四十条手术、产房、放射影像、消毒供应中心、检验、病理、功能检查、实验等用房宜设置空调通风设施。产房、放射影像、消毒供应中心、检验、病理、实验、污洗污物、消毒、备餐、淋浴等用房,卫生间以及无外窗房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设施。一般诊室、病房、办公用房宜以自然通风为主。设置洁净手术室的,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第四十一条有条件的医院,可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设置信息化、智能化系统。第四十二条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第四十三条应建设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医用气体供应设施。第四十四条给排水系统设置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第四十五条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第四十六条污水排放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有关规定。第四十七条污物处理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六、设备配置标准第四十八条设备配置应与医技人员技术水平、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准予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第四十九条参考配置主要品目包括CT、X光机、彩超等17类,详见表6。医疗机构具体装备还应考虑相关医疗技术准入要求,从中选配适宜品目。第五十条不同科室装备相同品目设备,应充分考虑共享,避免重复配置。表6县医院基本医疗设备主要装备品目表功能科、室序号设备名称单位1.内科1心电图机台2脑电图机台3心脏除颤器台4床边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