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西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新建机组以通过满负荷性能试验作为纳入本细则考核、补偿管理的起点。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本细则相关章节条款处理。第四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2—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第八条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风电场,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应配备而未配备PMU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月考核。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30分/月考核。第十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按期报送。报送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期方式是指并网发电厂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所属调度机构报送本厂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不定期方式是指当某个并网发电厂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更正报送(注:不定期的报送方式不能替代定期报送方式)。无论是定期报送还是不定—3—期报送,每发生一次漏报、迟报现象均扣5分。调度机构指定的黑启动电厂同时还须报送黑启动方案。电力监管机构会同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黑启动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含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黑启动方案)的并网发电厂,按20分/次考核,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考核。并网发电厂应定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还应根据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按30分/次考核。第十一条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厂网联席会议,参加相关调度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不按要求参加的,按30分/次考核。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15分/次考核。瞒报、谎报者,按30分/次考核。第十三条并网发电厂应按规定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已运行电厂应按照《西北区域在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计划》要求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因电厂原因未完成的,每逾期一天考核10分。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在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和相关电网—4—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未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者不允许并网运行。第十五条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按规定签订购售电合同。第十六条各级调度机构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3号令、14号令)的规定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并网发电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报送、披露虚假信息的,按每项5分/次考核。并网发电企业应按各级调度机构的有关要求报送安全运行的相关信息(包括机组可调出力、电煤储量、设备参数等内容),对于发电企业不及时报送或报送虚假信息,按每项5分/次考核。第十七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开展发电机组转商业运营工作,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按相关规定在90日内未取得商转意见书的,每逾期一天按照0.1分/兆瓦考核。第十八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关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将给予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5—并按60分/次考核。涉及争议的,可随后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诉。第十九条并网发电厂开停机操作、电气操作应按照相关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操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30分/次考核。对于未经调度机构同意,擅自开、停机,按照100分/次考核;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调度机构调管设备状态,按照80分/次考核;在调度机构调管设备上擅自进行工作,按照60分/次考核。第二十条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3类:第1类为机组直接跳闸,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20分/10万千瓦考核;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提出申请后24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10分/10万千瓦考核;第3类为提出申请24小时以后退出的停运,以及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5分/10万千瓦考核。机组非计划停运期间,按发电机容量×0.25分/10万千瓦×小时考核,考核最大累计时限为72小时。对设备缺陷造成机组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转检修申请,否则按20分/次考核。各级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可以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低谷时段定义为:23:00—7:00)进行消缺,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但工期超出计划时,超出的消缺时间双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当风电场因自身原因造成风机大面积脱网,一次脱网总容量超过该风电场装机30%的,比照同容量的火电机组1类非停考核。火电机组缺煤停机比照第3类非停考核,缺煤停机期间,按发电—6—机容量×0.1分/10万千瓦×小时考核,考核时限按实际停运时间处理。对于发电企业按缺煤原因申报的非计划停运,若经查实属于非缺煤原因造成的,则不仅追溯按一类非计划停运考核,同时将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款,按谎报事故情况处理,再追加考核30分。机组在启动过程(从并网至机组带至最低技术出力期间)中发生非计划停运事件,原则上可免考核一次。若再发生第二次及更多的非计划停运的情况,则按规定纳入考核。稳控装置正确动作,导致并网运行机组被切除的情况免于非停考核。第二十一条除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2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有AGC功能,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调度机构的EMS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对不具备AGC功能的,要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未完成整改的,按30分/月考核。机组AGC参数发生变化后,发电企业应主动安排相关设备改造、升级,并在相关调度机构配合下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未按期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按10分/次考核。在调度机构下达限期试验及测试书面通知后,逾期不能完成者,按10分/月考核。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GC功能,否则按15分/次考核,因设备原因退出机组的AGC功能,按5分/次考核。调度机构对电厂和机组的AGC的可用率、调节速率、响应时间进行相应考核,相关技术标准如下:—7—(一)可用率具有AGC功能的机组其性能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且AGC可用率要达到90%以上。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机组并网小时数)×100%。对于全厂成组投入的电厂,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全月日历小时数)×100%;(二)调节速率对于AGC机组的调节速度进行考核。调节速率=[Abs(目标出力-当前出力)/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目标出力达到时间-命令下发时间)]×100%(单位:机组调节容量占额定有功功率的比例/分钟)对于水电机组:实际速率应大于每分钟50%;对于火电机组:实际速率应大于每分钟2%。(三)响应时间AGC响应时间,从调度机构下达AGC命令算起,到AGC机组开始执行命令止,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120秒;采用中储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40秒;水电机组的AGC响应时间≤10秒。考核标准如下:(一)并网机组AGC月可用率应达到90%,达不到要求按可用率缺额每个百分点每月考核10分/10万千瓦,全厂成组投入的AGC,AGC月可用率按全厂统计。(二)AGC机组的调节容量原则上应满足从最小技术出力到额定出力的范围,AGC机组的实际调节容量若达不到要求,每差机组额定—8—容量的1%,按5分/月考核。(三)对AGC机组的调节速率进行考核。对于水电机组:速率低于50%,每低5个百分点按15分/月考核;对于火电机组:速率低于2%,每低0.2个百分点按15分/月考核。调度机构对AGC机组的调节速率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合格的机组进行考核,并令其定期整改。如不按期整改按10分/月考核。(四)AGC机组的响应时间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按未达到要求的次数每次考核5分。第二十二条升压站高压侧母线(或变压器高压侧)为电网电压控制点的并网发电厂必须具备与调度机构的自动电压控制(AVC)接口,不具此接口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20分/月考核。加装AV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满足相关规定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按10分/次考核,运行中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VC功能,否则按30分/次考核。第二十三条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并网发电厂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转速不等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响应速度等应满足《西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的技术要求。以上参数不符合要求者,限期进行技术改造,逾期不能完成者,按20分/月考核。并网运行的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且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必须接入相应调度机构自动化系统,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否则按60分/次考核。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到100%,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9—调频月投运时间/机组月并网时间)×100%。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内容,包括投入情况及相关性能。(一)一次调频月投运率每低于100%一个百分点,每月考核3分/10万千瓦。(二)EMS系统对机组一次调频性能进行记录,不定期抽查,对不满足以下要求的按照15分/项考核。对已经明确正在进行一次调频整改的机组抽查时不重复扣分。具体参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