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执法依据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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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执法依据(餐饮服务)一、执法机关南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条二、行政执法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国人大通过,2009、6、1、生效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9、7、12、生效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1项)1、餐饮服务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二)、行政处罚(共9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第29条、第84条);2、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食品(第28条、第85条);3、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第28条、第85条);4、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第28条、第85条);5、生产经营加药食品(第50条、第86条);6、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第20条、第85条);7、违反进货验收(贮存、销售)制度(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第87条);8、使用非法原料(添加剂)(第28条、第46条、第85条);9、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第28条、第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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