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县政府教育业务志愿服务人员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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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臺北縣政府教育業務志願服務人員獎勵辦法(民國90年12月06日公發布)教育部90.12.06台(90)參字第九0一七二五八四號令發布第一條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志工,係指志願參與教育業務服務者。本辦法所稱教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係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推展教育業務之機關(構)、學校及本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本辦法所稱教育業務,係指有關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等工作。第三條志工及教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依本辦法規定接受推薦:一、志工:於教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連續三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三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且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二、教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有志工團隊組織規定,運作良好,並有定期、持續推動服務之事蹟,且團隊至少成立三年,志工人數達30人以上,經本部評鑑成績優良者。第四條本辦法獎勵之方式如下:一、志工:(一)銅質獎:連續服務三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三百小時以上,頒給銅質徽章及獎狀。(二)銀質獎: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六百小時以上,頒給銀質徽章及獎狀。(三)金質獎:連續服務七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一千小時以上,頒給金質徽章及獎狀。(四)楷模獎:連續服務十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二千小時以上,或符合第(一)目條件且有特殊貢獻或事蹟,堪為全國志工之表率者,頒給三等教育文化獎章及獎章證書。二、教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推展志願服務,就團隊精神整體表現及服務績效等綜合評鑑為成績優良者,頒給講座及獎狀。第五條志工或教育志願服務單位符合前二條規定者,由推薦單位於每年二月底前,填具本部所定推薦書表,辦理推薦作業。其推薦程序如下。一、志工:由志工所屬教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向本部推薦。二、教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由本部各業務單位依本辦法推薦。教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推薦志工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單位服務滿三年年資志工人數之十分之一。但志工人數未達十人者,得推薦一人。第六條依前項規定推薦之教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及志工,由本部先行初審,再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複審後,擇優獎勵之。前項審查,必要時得以訪視或面談方式行之。第七條本辦法之獎勵,以彰顯榮譽、表揚典範為主,於每年以公開方式舉辦之,並得邀請獲獎者舉辦座談會或觀摩活動,以促進優質經驗分享及交流。第八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學校得於招生辦法或招生簡章規定,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入學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時,得採計其優良表現列為部分成績。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參加教師徵選時,各該學校得於徵選簡章規定其優良表現列為入取之參考。第九條依本辦法獎勵之團體及志工,其所填送之各項資料,經查明有虛偽不實者,由本部公佈撤銷其獎項並予追回。第十條本辦法之推薦及獎勵作業,本部得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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