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銀行電子銀行服務申請書及綜合約定書壹﹒首次申請使用臺灣銀行電子銀行服務時,應約定通行密碼帳號並申請通行密碼,且限向臺灣銀行所屬其中一家營業單位申辦,以求安全控管。因通行密碼係屬共用,故申請人於獲得臺灣銀行發給之通行密碼函後,再申辦申請書第参.轉帳服務以下之電子銀行服務時,本申請書之「貳之一、二、三」欄位,無須填寫。貳﹒通行密碼帳號及通行密碼:約定通行密碼帳號→□□□-□□□-□□□□□-□(V64-01)一﹒□申請/□註銷→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通行密碼(個人戶所有帳號共用同一組通行密碼)。二﹒□申請/□註銷→網路銀行通行密碼(個人戶所有帳號共用同一組通行密碼)。※註:個人戶申請任一通行密碼、或企業戶申請網路銀行通行密碼後,即可查詢其在臺灣銀行所有存放款等資料,但企業戶申請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通行密碼,僅可查詢通行密碼帳號資料。啟用系統時,請先變更通行密碼函之通行密碼並保密。三﹒因通行密碼遺忘或連續輸錯達三次,申請「重新恢復使用」下列系統之原服務:→□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原服務□網路銀行原服務※註:申請「重新恢復使用」原服務時,應親持「通行密碼帳號」之印鑑至該帳號所屬營業單位(即原申請行)辦理。參﹒轉帳服務:一﹒約定轉出帳號→□□□-□□□-□□□□□-□(V64-02)二﹒申請之項目如下:(註:請以大寫國字填寫金額)□申請金融卡約定帳號轉帳服務,每日累計轉出限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G21-03)□申請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服務系統(享有每月累計轉出限額為新臺幣貳萬元之繳交費稅服務)。□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約定帳號轉帳服務,每日累計轉出限額為新臺幣萬元。□行動銀行非約定帳號轉帳服務(每日及每月限額詳如背面「附件ㄧ」第四條第二項約定)。□申請網路銀行服務系統(享有每月累計轉出限額為新臺幣貳萬元之繳交費稅服務)。□網路銀行約定帳號轉帳服務,每日累計轉出限額為新臺幣萬元。□網路銀行非約定帳號轉帳服務(每日及每月限額詳如背面「附件二」第四條第二項約定)。□網路銀行繳交費稅轉帳服務(此項轉帳限額同於非約定帳號轉帳限額,且二者共用同一限額)。※註:1.「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及「網路銀行」各提供之「每月累計轉出限額為新臺幣貳萬元之繳交費稅服務」,係共用同一限額。2.凡申請項目含有「非約定帳號轉帳服務」者,上述「每月累計轉出限額為新臺幣貳萬元之繳交費稅服務」之貳萬元限額自動併入「非約定帳號轉帳服務」之限額中。三﹒註銷之項目如下:□註銷金融卡約定帳號轉帳服務。□註銷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全部服務。□註銷網路銀行全部服務。四﹒約定轉入帳號詳如下表所列個帳號:(註:請以大寫國字填寫帳號個數)轉入行庫名稱轉入行庫代號約定轉入帳號(請覈實填寫,臺灣銀行不負審核之責)註:11.本申請書「參﹒轉帳服務」欄位所勾選項目如有異動時,應重填全部「約定轉入帳號」(可洽櫃員以V00-42交易,提供原約定之轉入帳號)。2.目前ATM之「約定轉入帳號」,暫限前六個帳號。2345678肆﹒申請依下列方式取得交易明細、或申請臺灣銀行以下列方式按月傳送上月交易明細(該月無交易時無須傳送):→□自行上網查詢或補登存摺□以電子郵件傳送(註:郵址異動時申請人可自行上網變更)□平信伍﹒申請人願遵守上列所勾選服務項目之約定及背面所附「臺灣銀行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服務系統約定事項」、「臺灣銀行網路銀行(SSL)服務系統約定事項」、「臺灣銀行個人電腦銀行業務及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契約」等三項契約之約定,並聲明如下(註:請務必擇一勾選):→□申請人已於簽訂本申請書及綜合約定書時審閱所附契約全部內容。□申請人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事先攜回所附契約,並已審閱全部內容(審閱期間至少五日)。陸﹒本申請書及綜合約定書正本壹式貳份,由申請人(兼立約定書人)及臺灣銀行各收執壹份。此致臺灣銀行申請人(兼立約定書人):(請親簽並蓋原留印鑑)身分證號(或營利事業編號):電話:可連絡之手機號碼:電子郵件:申請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經核申請人親簽無誤:)第一聯臺灣銀行收執聯第二聯客戶收執聯(淺黃色)(以下為電腦認證登錄欄,申請人請勿填寫,櫃員列印前應將客戶收執聯左半邊插入空白A4紙,以免套印內容覆蓋客戶申請內容)推廣人員身分證號(十碼):主管V64-03會計登錄V6401V6402核驗印鑑附件一:臺灣銀行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服務系統約定事項第一條申請人使用臺灣銀行(下稱貴行)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系統(下稱本系統),使用過程中如有資料洩漏情事,除申請人證明貴行有可歸責之事由外,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第二條不論新申請或恢復使用,申請人均應先變更通行密碼方可啟用本系統。新通行密碼之設定,避免與金融卡(含IC卡,以下合稱金融卡)相同。申請人自行設定之通行密碼,應妥為保密,如因通行密碼洩漏致生損失,除申請人證明貴行有可歸責之事由外,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第三條申請人向貴行申請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通行密碼後,除企業戶申請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通行密碼者,僅限查詢通行密碼帳號資料外,即可利用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查詢其在貴行所有存款(含外幣存款)、放款等資料。第四條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轉帳:一、以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辦理約定帳號轉帳服務,其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每營業日(下稱每日)累計轉出限額以約定金額為限。二、以行動銀行辦理非約定帳號轉帳服務,每日累計轉出限額為新臺幣十萬元、每月累計轉出限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電話銀行或行動銀行辦理非約定帳號轉帳服務及(或)繳交費稅轉帳服務者,或以「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及「網路銀行」辦理非約定帳號轉帳服務者,每日累計轉出限額合計為新臺幣十萬元、每月累計轉出限額合計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三、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服務項目併同網路銀行服務項目,轉入貴行或其他銀行帳號,每日累計轉出限額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限(含非約定帳號轉帳及繳交費稅轉帳之額度);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服務項目併同金融卡及網路銀行服務項目,轉入其他銀行帳號,每日累計轉出限額合計為新臺幣二百萬元。四、電話銀行或行動銀行或網路銀行轉帳、憑金融卡取款及其他無摺交易(不含餘額查詢及更改密碼)之次數累計達一百次時,申請人應攜帶存摺至貴行各營業單位補登,否則,貴行電腦系統會將申請人前一百次交易合併為一筆金額而無法顯示各筆明細。五、約定帳號之轉帳,係指自申請人之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或支票存款帳戶(即約定轉出帳號)轉入申請人或第三人於貴行或其他銀行所開立之帳號,但應與貴行事先約定轉入帳號,並逐一填入「約定轉入帳號」欄內,貴行方可提供轉帳服務。轉出部分,與支票存款戶之簽發支票、或活期存款戶或活期儲蓄存款戶出示存摺並填具取款憑條加蓋原留印鑑之提款,具有同一效力,且每筆轉帳交易完成時,即不得更改。六、申請人完成電話銀行、行動銀行轉帳交易後,貴行即以電話銀行或行動銀行回報轉出帳號餘額,以供申請人核對。申請人亦可利用補登存摺,或以金融卡、電話銀行、行動銀行或網路銀行查詢帳號餘額或往來明細等服務,查知轉帳處理結果。七、貴行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轉帳可廿四小時作業,但申請人使用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轉帳交易將款項轉入事先約定之支票存款戶,應於貴行對外營業日十五時三十分前完成轉帳手續,如因延誤而致退票,除申請人證明貴行有可歸責之事由外,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申請人於上述營業時間外所為轉帳交易之記帳日,悉依貴行之相關規定辦理。八、申請人可預約次營業日起一百八十天內之同幣別轉帳交易。九、申請人預約轉帳,應於預約轉帳日前一營業日備足款項,轉帳當日遇存款不足或遭圈存、扣押,致預約之轉帳交易無法完成時,轉帳交易即自動取消,貴行無須另行通知。申請人如欲取消預約轉帳交易時,應於預約轉帳日前一營業日晚上十二時前辦理。第五條為保障申請人權益,申請人使用本系統之服務,如通行密碼連續輸錯達三次,貴行即自動停止本系統之服務。第六條申請人如不再使用本系統之服務,得自行將通行密碼變更為9999(如有預約交易,則應先予取消)以停用本系統之服務。第七條經貴行電腦自動停止或申請人自行停用本系統之服務後,如擬恢復使用者,申請人應至貴行辦理「重新恢復使用」手續。第八條如因不可抗力事由或其他原因(含資訊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而致貴行未能提供本系統服務或造成交易無法完成,申請人同意貴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第九條申請人同意貴行於新增或異動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系統服務項目時,除貴行另有規定外,申請人無須另填申請書,即可享有該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系統服務項目,並願依貴行該新增或異動服務項目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申請人使用本系統之服務,願依貴行之規定繳納手續費等費用,並授權貴行自申請人約定轉出帳號內扣繳。上述手續費等費用及第九條所定新增或異動項目,於訂約後如有調整,申請人同意由貴行於調整日三十日前於貴行網站明顯處公告其內容,無須另行通知;申請人如逾該期間未終止契約,視為承認該調整。第十一條申請人同意貴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貴行所屬控股公司與該控股公司之其他子公司以及其他與貴行往來之相關機構,依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得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申請人之個人資料。第十二條如因本約定事項涉訟而其金額超逾民事訴訟法所定適用小額程序之金額時,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即簽約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十三條本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備註:一、申請人向臺灣銀行申請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服務後,可自行利用中華電信數據語音服務專線412–1111繳納申請人之中華電信公司費用(代碼899)、交通罰鍰(代碼168)、汽車燃料費(代碼169)等。二、企業戶可輸入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之通行密碼,經由臺灣銀行網站進行帳務查詢。附件二:臺灣銀行網路銀行(SSL)服務系統約定事項第一條臺灣銀行(下稱貴行)之網路銀行服務系統(下稱本系統)之安全防護措施係採用SSL(SecureSocketLayer)一二八位元加密產品,使用過程中如有資料洩漏情事,除申請人證明貴行有可歸責之事由外,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第二條不論新申請或恢復使用,申請人均應先變更通行密碼方可啟用本系統。申請人自行設定之通行密碼,應妥為保密,如因通行密碼洩漏致生損失,除申請人證明貴行有可歸責之事由外,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第三條申請人向貴行申請網路銀行通行密碼後,即可利用網路銀行查詢其在貴行所有存款(含外幣存款)、放款等資料。第四條網路銀行(SSL)轉帳:一、以網路銀行辦理約定帳號轉帳服務,其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每營業日(下稱每日)累計轉出限額以約定金額為限。二、以網路銀行辦理非約定帳號轉帳服務及(或)繳交費稅轉帳服務者,或以「網路銀行」及「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辦理非約定帳號轉帳服務者,每日累計轉出限額合計為新臺幣十萬元、每月累計轉出限額合計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網路銀行辦理繳交費稅轉帳服務者,網路銀行所提供「每月累計轉出限額為新臺幣貳萬元之繳交費稅服務」之貳萬元限額自動併入網路銀行之繳交費稅轉帳服務之限額中。三、網路銀行服務項目併同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服務項目,轉入貴行或其他銀行帳號,每日累計轉出限額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限(含非約定帳號轉帳及繳交費稅轉帳之額度);網路銀行服務項目併同金融卡、電話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項目,轉入其他銀行帳號,每日累計轉出限額合計為新臺幣二百萬元。四、約定帳號之轉帳,係指自申請人之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或支票存款帳戶(即約定轉出帳號)轉入申請人或第三人於貴行或其他銀行所開立之帳號,但應與貴行事先約定轉入帳號,並逐一填入「約定轉入帳號」欄內,貴行方可提供轉帳服務。轉出部分,與支票存款戶之簽發支票、或活期存款戶或活期儲蓄存款戶出示存摺並填具取款憑條加蓋原留印鑑之提款,具有同一效力,且每筆轉帳交易完成時,即不得更改。五、申請人完成網路銀行轉帳交易後,貴行即以網路銀行回報轉出帳號餘額,以供申請人核對。申請人亦可利用補登存摺,或以金融卡、電話銀行、行動銀行或網路銀行查詢帳號餘額或往來明細等服務,查知轉帳處理結果。六、貴行網路銀行轉帳可廿四小時作業,但申請人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將款項轉入事先約定之支票存款戶,應於貴行對外營業日十五時三十分前完成轉帳手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