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工作考核三、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几点思考什么是质量?★质量的内涵:保证率;可靠度;耐久性。★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施工质量的判定: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是否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主要由以下五个层次组成:(一)法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最基本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二)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并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框架(四)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指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应用较广泛。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五)技术标准:是指为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满足标准化要求,国家和水利行业制定的一系列工程技术规范、操作工艺规程、验收标准、质量标准等技术文件。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等。水利行业全面系统、具有水利特色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是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框架1.项目法人责任制一.水利建设四项制度项目法人是指以项目建设为目的,从事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法人项目法人:以项目建设为目的,从事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法人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2)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3)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4)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1、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1、项目法人责任制(5)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6)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7)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1、项目法人责任制(8)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9)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10)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11)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1、项目法人责任制推广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大力推广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健全项目法人机构,有效整合现有专业技术力量,解决基层建设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困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1、项目法人责任制代建制水利工程强制招标范围:☆具体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招标投标制☆规模标准: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单项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项目。☆可不招标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2、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要全部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进入公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2、招标投标制★《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强制监理范围:3、建设监理制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3)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监理的主要工作:3、建设监理制(3)资金管理:协助项目法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1)组织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2)进度管理: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4)质量管理: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5)审查被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6)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合同的作用:4、合同管理制水利建设参建各方的关系以合同关系为纽带,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1)合同是约束发包方和承包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2)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活动的准则。(3)合同是建设中纠纷解决的依据。应用标准合同文本:4、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要按照标准文本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止合同缺项、漏项和不平等条款的出现。严禁在合同外另行签署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严禁签订虚假合同。目前要求强制应用的合同文本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大的一个亮点是明确了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一)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1、关于发包与招标;2、关于提供原始资料;3、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违反强制性条文;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5、关于委托监理;6、办理质量监督手续;7、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含甲供);8、关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装修工程;9、组织竣工验收;10、建立、移交工程档案。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和义务1.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出借资质、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2.按照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负责;3.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4.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设计文件符合深度要求;5.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注明技术指标、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一般不得指定厂家;6.向施工单位就施工图文件作说明;7.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对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三)施工单位责任和义务1、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出借资质、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2、对施工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界定;3、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4、必须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5、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见证取样,送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7、返修不合格工程;8、建立教育培训制度;9、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四)工程监理单位责任和义务1、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出借资质、不得转让;2、回避原则;3、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选派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驻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使用材料、设备;未经总监签字,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竣工验收;5、按照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纲领性文件。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增加了一些内容:(一)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同时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二)在设计单位方面,一是应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大中型工程应在现场设立代表机构或派驻设代;二是设计单位应在各个验收阶段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三)明确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责任由采购单位承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采购单位自主采购的权利。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水利建设质量管理中越来越重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对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1.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得出借资质;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2.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3.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4.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5.应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6、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对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作了具体规定,这也是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的一个重要补充。◆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27案例:凤凰县沱江大桥坍塌事故•2007年8月13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堤溪陀江大桥建设中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案例:凤凰县沱江大桥坍塌事故•直接原因•由于堤溪陀江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施工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靠近0号桥台一侧约3m至4m宽范围内,即2号腹拱下的拱脚区段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坍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坍塌。案例:凤凰县沱江大桥坍塌事故•间接原因——施工单位•未经设计同意,擅自与业主商议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未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未配备专职的质量监督员和安全员,未认真整改落实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主拱圈质量问题突出,未达到设计强度就开始落架施工作业。•项目经理部技术力量薄弱。施工人员技术素质低,劳务分包农民工队伍,且在上岗前未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关键岗位人员均无相应资格证书。案例:凤凰县沱江大桥坍塌事故•间接原因——建设单位•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施工单位商议变更原主拱圈设计施工方案。同时,为赶施工进度,越权指挥施工,甚至要求监理不要上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未认真督促纠正;发现施工单位选用的施工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人员未经培训等问题后未认真督促整改;发现监理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后也未采取任何措施。案例:凤凰县沱江大桥坍塌事故•间接原因——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处对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未予以坚决制止。•对发现的主拱圈施工质量问题督促整改不力,签字验收合格。•派驻现场监理处技术人员不足,一半监理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且人员频繁更换。案例:凤凰县沱江大桥坍塌事故•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