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实务(项目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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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实务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涂启龙•工程建设法规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基本要求•我国现行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水利水电工程各参建主体质量管理行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与质量缺陷备案•水利水电工程验收•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2013年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2013年4月10日,水利部召开了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视频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安排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部署2013年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陈雷部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及全国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安排我省2013年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我厅于2013年5月3日召开了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视频会议,厅党组书记、厅长魏克良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严格工程质量过程控制:1)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质量管理,做到层层把关、环环相扣。2)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参建各方质量行为。3)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认真勘察、精心设计,提供真实可靠、满足深度要求的勘察设计成果。4)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施工,严格工序管理,认真开展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5)监理单位要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形式,全面做好质量管理工作,切实发挥监理的质量控制作用。6)积极推进第三方强制性检测,发现问题要迅即及时进行整改。严格把好工程建设验收关,未经法人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年活动的要求:1、工程建设法规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基本要求•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3《福建省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终身责任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4《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七号)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1999年2月13日,国办发[1999]16号)第一部分(四)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这条条款可以引伸适用执业资格的人员。•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起到很好的作用。2、我国现行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参建单位按法规、标准组成项目管理部,建立质量管理机构,任命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制定有关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人员的专业、素质、数量配备应满足施工质量检查的要求,监理测量、质检、试验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建立质检机构,试验仪器设备应经过计量部门鉴定。不具备检测、试验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委派具有相应资格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进行质量监督,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跟踪施工进行质量检测。3、水利水电工程各参建主体质量管理行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七号)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项目法人组建机构、组建时间、机构审批及备案;*任命项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项目法人内设机构设置、工作人员数量、组成和专兼职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规章制度、岗位职责。*项目法人组成人员结构合理,专业性强的技术工作必须由中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承担;从事一般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文件签字要求)3.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3.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2)应在工程开工前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施工中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3)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明确了合同标准是验收标准,进一步强化了合同意识,合同成为质量检验和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3.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4)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5)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②施工中应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③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6)、由于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见证取样送检的试样由项目法人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验。•(7)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报告,并按照“三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措施不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对已建成的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测。3.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根据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监理单位应当属于建设管理的一部分,他是建设单位将一部分权力和责任委托给监理单位,也就是部分承担原来由项目法人负责的事务,因此不能将监理单位看成独立的第三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所以建设单位有权力要求监理单位履行合同、并检查监理单位的工作。•根据合同的的授权,监理单位是项目质量的管理者和责任者。•施工单位需要报告的各种事宜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监理单位再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向建设单位报告,试图越过监理单位直接同建设单位联系沟通,只会造成不必要的矛盾,不利于项目管理工作的开展。•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是检查施工单位的资源配置、原材料情况、施工工艺、施工方案能否满足规范对质量、进度、安全的要求。如果能满足,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排、施工方法进行干预。如果有好的方法,应以建议的方式提出;即使施工单位的方案存在问题,只能通过方案的审查提出修理意见,不能把自己的方案强加给施工单位。•(1)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2)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分工情况、监理人员变化书面报备项目法人、并告之施工单位。3.2监理单位质量控制3.2监理单位质量控制•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其聘用的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单位)报水利部备案,并在其注册的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如果需要到其他的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由该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监理责任等有关事宜。•(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审核、签发施工图纸;主持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签发有关指令、通知、进度款支付手续等重要监理文件,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3.2监理单位质量控制•监理工程师总监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监理工作,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或总监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3)、编制监理规划,明确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4)、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其应符合工程实际,《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反映工程质量情况。•(5)、组织图纸会审、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不得用于施工。(设计变更联系单)但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3.2监理单位质量控制•(6)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并督促实施。•(7)监理人员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对主体工程的主要工序、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对施工单位自检行为进行核查。•(8)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平行检测,及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监理工程师)•(9)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缺陷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4.4.4条的规定记录备案,消除缺陷手续应当完备。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第6.2.13条的规定处理工程质量事故。3.2监理单位质量控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得相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强化、明确了监理单位在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一是明确了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工作中监理单位的具体作用和工作内容,二是在不合格单元工程出现后的鉴定工作中,明确了监理单位是鉴定单位之一。•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要明确管理过程中的统一表格、统计一工序检验的的安排。根据规范,上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这是监理的基本工作原则。但是实际上施工单位因为进度等原因会忽视这一环节,这种情况下,监理单位会采取返工、不予计量等措施,导致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的矛盾。3.2监理单位质量控制•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根据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监理单位应当属于建设管理的一部分,他是建设单位将一部分权力和责任委托给监理单位,也就是部分承担原来由项目法人负责的事务,因此不能将监理单位看成独立的第三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所以建设单位有权力要求监理单位履行合同、并检查监理单位的工作。•根据合同的的授权,监理单位是项目质量的管理者和责任者。•施工单位需要报告的各种事宜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监理单位再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向建设单位报告,试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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