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潍坊怡和·第一城物业经营管理服务公约(讨论稿)潍坊怡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9月1日-2-物业经营管理服务公约第一条总则为确保商城合法、规范、有序的经营管理服务秩序,尽快打造怡和·第一城(以下简称:商城)的“诚信”品牌效应,确保商城物业的快速升值,在维护投资、经营、消费三大群体共同利益的原则下,迅速形成企业团体和消费者汽车美容装饰、建筑装饰材料、现代家居装饰的理想采购平台,有效促进商城的繁荣、长效发展,特制定本《物业经营管理服务公约》,供经营公司、商铺业主、经营人员共同遵守执行。一、名词释义1、经营公司——是指向商城提供经营服务的“潍坊怡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商铺业主——是指在商城投资购买商铺开展经营活动的商铺业主。3、经营人员——是指在商城以各种方式参与经营活动的全体人员。4、自营业主——是指在商铺投资购买商铺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的商户。5、经营商户——是指在商城自主经营、合作经营、租赁经营的各类经营业主。6、合作经营——是指商铺业主与他人合作开展经营活动。7、自主招商——是指商铺业主将商铺直接租赁给经营商户。二、责任关系1、商铺业主可选择自主经营、合作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是开展经营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2、《物业经营管理服务合同》由商铺业主与经营公司直接签订,经营公司不对商铺业主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和义务,商铺业主负责对经营商户进行监督管理。3、为更好地向商铺业主提供服务,经营公司将向商铺业主提供“商铺全程托管服务”,并签订《商铺全程托管服务合同》,商铺业主可根据情况自主选择。4、经营公司仅对商铺业主委托招商的商铺提供“商铺全程托管服务”,并依据《物业经营管理服务合同》和《商铺租赁合同》行使商铺业主的权利。5、合作经营、自主招商的商铺业主,经营公司视同自营业主管理,由商铺业主负责对经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商铺业主自主承担。三、条款变更商铺业主如对《物业经营管理服务公约》有意见和建议可积极提出,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修改后公布实施,在未更改之前应继续遵守本《物业经营管理服务公约》各项内容。-3-三、解释权本《物业经营管理服务公约》须提交商城业主委员会批准,报有关管理部门备案,自《物业经营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潍坊怡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二条经营资格申请一、根据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营商户入城经营须在商城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否则无法享受商城内的相关优惠政策。二、对合作经营、自主招商经营的商铺业主应提供双方的《合作经营合同》或《商铺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办理入城经营手续。三、经营商户在商城内开展经营活动时,商铺业主须向经营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商铺经营申请表》,并要求经营商户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经营场所(商铺)的购买合同或房产证及经营商户与商铺业主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商铺业主与经营公司签订的《物业经营管理服务合同》等。2、经营商户证明材料:1)法人营业机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企业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原件。2)个体工商户须提供本人及合伙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工商、税务等合法经营手续。3、代理商品的资信证明:为确保商城诚信经营的品牌效应,经营商户需提供以下资信证明材料,并保证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1)生产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明;卫生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2)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如在3C认证范围内,需提供3C认证证书);3)如为代理商,需提供有效的代理证件或委托证书(原件);4)专利产品需提供有效专利证书及有效年缴费证明;5)经营进口产品,需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证明、海关报关单和缴费证明。第三条经营范围和条件一、为确保商城内的经营秩序,经营商户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商铺经营申请表》中规定的经营商品(项目),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和超范围经营。二、若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经营范围,应提前30天向经营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由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的经营商户承担其他商户的全部损失。三、经营商户原则上应遵守经营公司整体规划布局和经营业态的要求,在经营公司同意入城经营后,应作好营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商铺经营申请表》批准的时间准时开业。四、为确保商城的经营秩序和商业氛围,经营商户的营业时间由经营公司统一规定,未经经营公司许可,经营商户不得在营业时间内擅自决定推迟或停止营业。五、经营商户如连续三天或者在3个月内累计七天擅自停止营业,经营公司有权视情节对经营-4-商户实行50—1000元/天的经济处罚,并于3日内主动交纳罚款,每逾期一天按5%收取滞纳金。六、经营商户售出的商品执行国家新“三包”规定,对商品质量负责,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于环境保护、人身健康及安全、公共安全和利益等方面的标准,也应符合有关商品标识标注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相关规定。七、为整体拉动商城的商业气氛和商机,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前来购物,经营商户应积极配合商城的整体促销活动,并保证商城有优先举办各种促销活动的权利。经营商户在节日、特卖、周末等促销活动期间,需根据商城要求对其部分或全部商品进行促销,或采取其他方式,让利于消费者。八、在经营期间,经营商户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质次价高的商品,如发生因商品质量、损坏、失效、变质、短少或因假冒伪劣受到质检、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处罚等问题,一切责任由商铺业主及经营商户协商承担并自行解决。第四条经营场所管理一、经营公司将对商城采用“集中管理,分散经营”的科学实用商业管理模式进行管理,通过推行“统一规划、统一推广、统一招商、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的“五个统一”管理实现规范化、规模化经营。二、经营商户应积极配合商城的“五统一”管理和“先行赔付”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迅速聚集商城内的人气和商机,共同打造长久兴旺的市场效应。三、经营公司负责商城经营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经营区域的经营秩序,经营商户应遵守为保证商城正常经营秩序而制定的《物业经营管理服务公约》各项条款。四、在经营期间,对精神文明、防火安全、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等工作,经营公司和经营商户应共同执行有关规定,并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理。五、未经经营公司同意,经营商户不得擅自在经营场所以外的楼梯间、其他经营场所通道及公共场所制做任何广告设置、加装设备、存放货物及危险品等。六、经营商户在经营场所内售出的一切商品或提供的各种服务,出现顾客投诉事件,属于经营商户责任的,应主动赔礼道歉,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进行赔偿。七、对引起消费者投诉的经营商户,经营公司有权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营商户应积极主动给与配合,并说明情况,如确属经营商户的责任,应主动承担。八、经营公司负责经营场所内房屋的修缮工作,修缮费用由商铺业主和经营商户协商承担。九、如遇不可抗力和水、电等职能部门原因,及商城水、电、管线等设备维修和改造,经营公司获悉后应及时通知经营商户,并及时处理恢复正常。十、对经营商户下列违约行为,经营公司有权采取停电、停水、经济处罚等相应措施要求整改。1、未经经营公司许可擅自将购买的商铺转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的。2、利用经营场所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商城及社会公共利益的。-5-3、未经经营公司同意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房屋结构或用途的。4、在经营活动中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进行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的,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5、不及时交纳经营管理服务费、工商管理费、税费及水费、电费等其他应交费用的。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不服从商城管理,对商城及其他经营商户造成名誉和经济损失的。第五条宣传促销活动为确保商城内公平竞争的良性循环发展环境,如发现经营商户违反下述规定,造成商城和其他经营商户经济和声誉损失,将按5000元/次的标准向经营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对商城和其他经营商户的全部经济和声誉损失。一、未经经营公司审查批准,经营商户不得擅自在商城内进行任何散发宣传材料、促销宣传、赠送宣传物品等促销活动。二、经营商户在经营场所进行任何产品宣传、演示、促销活动时,应提前15天填写《宣传促销活动申请表》申请,并征得经营公司书面同意,在遵守相关规定条件下开展广告促销活动。三、因经营商户擅自举行宣传促销活动,引起其他经营商户的不满,或因此造成其他商户的经济和名誉损失,擅自举办宣传促销活动的经营商户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四、经营商户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在商城内,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宣传促销活动,严禁进行诋毁和有损经商城和其他经营商户声誉的不当宣传促销活动。五、经营商户需按宣传促销活动申请规定的场地、场所、时间、范围、形式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间和改变活动形式。六、经营商户在宣传促销活动结束后应立即将宣传促销活动场地及所涉及到的周边环境卫生清扫干净,并将活动用品、用具清理干净,恢复原样。第六条商城运营管理一、为确保商城的正常运营和快速发展,开发商将保留面积达3000㎡,价值900万元的展厅预留出租,其租金收益将用于“商城运营基金”,并存入“商城运营基金”专业账户管理及使用。预留展厅的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二、“商城运营基金”主要由开发商预留展厅的出租租金、经营商户缴纳的商铺经营“诚信保证金”、商铺业主委托经营公司实行全程托管商铺的“租赁保证金”等共同组成。三、经营商户在签订《物业经营管理服务合同》时,应按商铺面积30元/㎡缴纳商城经营“诚信保证金”,经营公司收取后将存入“商城运营基金”专业账户管理使用。四、对委托经营公司实行全程管理的商铺,为确保“租赁保证金”的安全使用,“租赁保证金”同样并入“商城运营基金”专业账户管理使用。五、“商城运营基金”主要用于商城运营启动资金、商城整体广告宣传、商城诚信品牌建设、先行赔付诚信资金保障、商城专业网站建设开发和维护等。-6-六、由开发商和经营公司组建“商城运营基金管理委员会”共同管理,其中“诚信保证金”和“租赁保证金”作为流动资金使用,商城预留展厅收取的租金为实际开支费用。第七条商城诚信管理为迅速聚集商城的人气和商机,确保投资、经营、消费三大全体的共同利益,商城将以“诚信”品牌吸引消费者前来购物,保持与其他商城的竞争差异性。商城开展的“先行赔付”诚信服务活动,是吸引消费者前来购物的主要策略,也是商城“诚信”品牌的主要体现方式之一,经营商户应积极选择参加,并履行“先行赔付”的承诺。一、参加“先行赔付”诚信服务活动的经营商户,须填写《诚信商户申请表》经营公司批准后将颁发《诚信经营商户》牌匾,无须追加商城运营“诚信保证金”的数额。二、获得经营公司批准的《诚信经营商户》应按规定程序向消费者提供“先行赔付”诚信服务,由商城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执行。三、消费者申请“先行赔付”的基本条件:1、商品确属在《诚信经营商户》中购买的商品,并持有验证有效的专用标识和购物发票;2、商品购买期限在一年以内或规定的有效期内,且在国家规定的“三包”或保修期内;3、持有相关权威部门的质量鉴定书或仲裁部门的仲裁结果或相关有效证明;4、提出赔付的理由正当且充分,价格合理,事实确凿;5、符合下属条件之一的情况:1)与《诚信经营商户》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不予处理的;2)《诚信经营商户》承认事实依据,并承诺给与赔偿,但暂时没有能力赔付的;3)因《诚信经营商户》中断经营、倒闭、搬迁、失踪等无法取得联系的。五、消费者申请“先行赔付”的条件:四、“先行赔付”服务管理:1、凡符合“先行赔付”基本条件消费者,因遭遇商品质量及售后服务受到利益损害,签订《先行赔付服务协议书》后,均可向经营公司有关部门提出“先行赔付”申请。2、消费者有关证明材料到经营公司相关部门填写《先行赔付申请表》,在收到完整材料和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经营公司将与消费者主动联系。3、经营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到消费者先行赔付申请后,将分别向消费者和《诚信经营商户》了解双方的有关纠纷情况并做出调解,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结果。4、如消费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进一步向消费者协会申诉,以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