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虎尾科技大学志愿服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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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志願服務實施辦法壹、緣起與依據為整合本校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教、職、員、工與學生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之美德,有效推展校內及社會之服務,並配合本校服務教育實施辦法。特依據「志願服務法」第七條訂定本計畫。貳、適用對象凡本校學生及教職員工均得依本辦法申請為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但大ㄧ及二技一新生不得將團體服務教育課程相互抵用。參、主辦與運用單位一、本校由學務處服務教育組負責有關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二、本校各行政與教學單位均得為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肆、志工招募一、服務教育組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前,擬訂次一學年度之志工招募計畫,並經校長核示後,據以推動。二、本校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均得視需要,就本辦法第拾條所訂志工服務項目填具志願服務運用計畫表(如附件一),簽請校長核定後,交由服務教育組辦理公告招募、登記與分派。三、本校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亦得自行與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學生社團、班級或教職員工團體聯名填具志願服務運用申請表,簽請校長核定後,交由服務教育組登記。四、未依第伍條規定完成基礎訓練者不得參加志願服務。五、必須具專門執業證照之工作,應由具證照之志工為之。伍、志工訓練一、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本校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一)基礎訓練。(二)特殊訓練。二、前項第一款基礎訓練課程依內政部「志工基礎教育課程」訂定之(如附件二),由服務教育組於每學期開學後,公告徵求報名並辦理之(報名表如附件三)。第二款特殊訓練課程,其內容由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並執行之。陸、志工管理一、經依第伍條參加基礎訓練合格之志工,由服務教育組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記錄冊。二、前項服務證及服務記錄冊應依下列要點辦理:(一)志願服務證(格式如附件四)作為志工服務識別之用,不作其他用途使用。(二)服務紀錄冊(格式如附件五)為志工服務之總登錄。(三)服務證及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四)志工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紀錄冊應繼續使用。(五)紀錄冊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志工得請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第五條規定申請發給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紀錄冊。六)紀錄冊之登錄,由服務教育組指定人員辦理,並應注意下列規定:1.記載服務項目應依實際狀況填寫,服務內容應詳予填列。2.服務時數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不含往返時間。3.加蓋登錄人姓名並簽章。(七)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八)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建立志工之個人服務檔案,以建立完整服務資訊。(九)服務教育組得隨時抽檢服務證及紀錄冊之使用情形。柒、志工運用一、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第肆條所規定之志願服務運用計畫表所載運用計畫運用志工。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於志願服務運用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志願服務計畫辦理情形送服務教育組,俾憑辦理志工登記相關事宜。三、服務教育組應於每學年結束後兩個月內,彙整該學年志願服務運用計畫執行情形,呈請校長核示。捌、志工輔導一、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照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確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工之督導。三、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責損害賠償責任。四、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五、對於校外服務之志工,本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其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玖、志工考核一、服務教育組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志願服務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考核結果呈核。二、本校得由校長召集各一級主管組成評鑑小組,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對於志願服務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進行考核,並對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進行評鑑。考核及評鑑結果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三、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其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教育組申請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六)。服務教育組於受理前項申請後,經業務相關承辦人、志工督導及負責人覈實審查後,於七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四、本校對於完成12小時之志工基礎教育訓練,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經考核成績優良之志工,得依下列標準予以獎勵:(一)連續服務滿150、300小時以上,頒給嘉獎、小功、獎狀等獎勵。(二)符合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附件七)依其規定辦理獎勵。(三)符合志願服務獎勵辦法(附件八)依其規定辦理獎勵。五、志工符合前項規定者,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格式如附件九),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學年結束時送服務教育組。服務教育組於受理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件十)彙辦完成,於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送教育部備查,並於公開集會場合予以表揚。拾、志工服務項目一、本校認可之志工服務項目包括校內及校外兩類。二、校內志工服務包括下列各項:(一)環保服務。(二)技術服務。(三)校園活動服務。(四)校園公共服務。三、校外志工服務包括下列各項:(一)配合各級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辦理之各項志工服務。(二)本校推動之社區服務。(三)本校推動參加校外相關活動之服務。(四)其他符合「志願服務法」規定之社會服務。拾壹、其他事宜一、服務教育組得編列預算或結合本校資源,推動及辦理志願服務。二、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呈請校長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附件一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志願服務運用計劃表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志願服務運用計劃表申請日期:年月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單位主管志工督導承辦人服務內容服務學習項目(如公文處理、實驗研究、宿舍管理、規劃能力、責任感……)服務地點□校內:□校外:服務時間年月日時分起年月日時分止服務時數每天人;每人時需求時數共小時志工對象基本條件特殊需求注意事項運用單位承辦人運用單位主管服務教育組承辦人服務教育組組長學務長校長注:本表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運用前兩週,送服務教育組簽辦附件二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以結合志工新秀、灌輸志願服務理念為主;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安排所屬新進志工參加;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明書。課程內容包括:一、志願服務的內涵二小時二、志願服務倫理二小時三、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快樂志工就是我以上二種課程二選一二小時四、志願服務經驗分享二小時五、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二小時六、志願服務發展趨勢二小時以上共計十二小時附件三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志工基礎訓練報名表編號:報名日期:年月至月日姓名性別男女科系班級學號身份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年月日聯絡電話Email永久地址紀錄冊編號繳交保證金收款人: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志工基礎訓練課程時間:地點:日期及時間課程內容講師備註年月日08:30-09:00報到09:00-09:30始業式09:30-11:30志願服務的內涵11:30-13:00用餐及午休13:00-15:00志願服務的倫理15:10-17:10志願服務經驗分享年月日08:00-08:10報到08:20-10:10志願服務發展趨勢10:20-12:10自我瞭解與自我肯定12:10-13:30用餐及午休13:30-15:20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15:20-15:40休息15:40-16:20結業式─頒發結業證書請浮貼一吋照片三張(照片背後請寫上系級及姓名)附件四志願服務證格式志願服務證編號:姓名:核發單位:9cm5.5cm注意事項:一、本證僅供服務識別志工身分使用,作其他用途使用。二、本證不得塗改、轉借他人使用。三、使用結束後,請退還志工運用單位,繳還時發證單位即應註銷。附件五志願服務紀錄冊格式14公分封面志志願願服服務務紀紀錄錄冊冊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編號:發給單位:封背紀錄冊之登錄,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指定人員辦理,並應注意下列規定:一、記載服務項目應依實際狀況填寫,服務內容應詳予填列。二、服務時數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不含往返時間。三、加蓋登錄人名章。9公分附件五-ㄧ內頁(第一部份服務情形)服務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日期服務時數服務運用單位登錄人簽章附件五-二內頁(第二部份訓練情形)訓練訓練課程訓練時數訓練日期訓練單位蓋章(第三部份表揚獎勵情形)表揚獎勵表揚單位獎別受獎日期具體事蹟認證章附件五-三(第四部份其他)其他登錄事項志工倫理守則一、我願誠心奉獻,持之以恆,不無疾而終。二、我願付出所餘,助人不足,不貪求名利。三、我願專心服務,實事求是,不享受特權。四、我願客觀超然,堅守立場,不感情用事。五、我願耐心建言,尊重意見,不越俎代庖。六、我願學習成長,汲取新知,不故步自封。七、我願忠心職守,認真負責,不敷衍應付。八、我願配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遵守規則,不喧賓奪主。九、我願熱心待人,調和關係,不惹事生非。十、我願肯定自我,實現理想,不好高騖遠。十一、我願尊重他人,維護隱私,不輕諾失信。十二、我願珍惜資源,拒謀私利,不牽涉政治、宗教、商業行為。附件六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目的內容志工基本資料姓名:住(居)所地址: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績效一、服務起迄時間:二、服務項目及時數:三、服務內容:四、特殊績效:志工運用單位一、名稱:二、評語:負責人:(簽章)志工督導:(簽章)承辦人:(簽章)發證單位:中華民國年月日附件七名稱: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內政部於民國90年12月06日公發布)第1條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所稱志工,係指志願參與教育業務服務者。本辦法所稱教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係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推展教育業務之機關(構)、學校及本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本辦法所稱教育業務,係指有關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等工作。第3條志工及教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依本辦法規定接受推薦:一志工:於教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連續三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三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且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二教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有志工團隊組織規定,運作良好,並有定期、持續推動服務之事蹟,且團隊至少成立三年,志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經本部評鑑成績優良者。第4條本辦法獎勵之方式如下:一志工:(一)銅質獎:連續服務三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三百小時以上,頒給銅質徽章及獎狀。(二)銀質獎: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六百小時以上,頒給銀質徽章及獎狀。(三)金質獎:連續服務七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一千小時以上,頒給金質徽章及獎狀。(四)楷模獎:連續服務十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二千小時以上,或符合第(一)目條件且有特殊貢獻或事蹟,堪為全國志工之表率者,頒給三等教育文化獎章及獎章證書。二教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推展志願服務,就團隊精神整體表現及服務績效等綜合評鑑為成績優良者,頒給獎座及獎狀。第5條志工或教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符合前二條規定者,由推薦單位於每年二月底前,填具本部所定推薦書表,辦理推薦作業。其推薦程序如下。一志工:由志工所屬教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向本部推薦。二教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由本部各業務單位依本辦法推薦。教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推薦志工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單位服務滿三年年資志工人數之十分之一。但志工人數未達十人者,得推薦一人。第6條依前項規定推薦之教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及志工,由本部先行初審,再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複審後,擇優獎勵之。前項審查,必要時得以訪視或面談方式行之。第7條本辦法之獎勵,以彰顯榮譽、表揚典範為主,於每年以公開方式舉辦之,並得邀請獲獎者舉辦座談會或觀摩活動,以促進優質經驗分享及交流。第8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學校得於招生辦法或招生簡章規定,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入學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時,得採計其優良表現列為部分成績。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參加教師甄選時,各該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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