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简介一、产生背景二、谈判过程三、内容框架四、一般责任与纪律(原则)五、例外条款的规定六、具体承诺七、争端解决机制八、GATS的意义与缺陷九、货物与服务贸易总协定之比较何谓《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1994年《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设立一个货物贸易理事会、一个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一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当负责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运作,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当负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运作,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当负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运作。各理事会的成员应当从所有成员代表中产生。服务贸易的定义1.美国贸易法对“服务”定义:产出非为有形货物的经济活动。2.为满足人的某种需要而发生的一种无形产品,非农业、非制造的无形产品。服务贸易GATS分类,该11类为:商业服务professionalservice通讯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它服务《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业的发展。协定考虑到各成员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各成员对服务贸易进行必要的管理,鼓励发展中国家成员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适用于各成员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及其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政策措施。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背景1.发达国家积极倡导服务贸易自由化1982年后,美国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赤字日增,而在服务贸易领域却占据明显优势,连年顺差。美国急切地希望打开其他国家的服务贸易市场,通过大量的服务贸易出口来弥补货物贸易逆差。2.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由坚决抵制到逐步接受。一开始都坚决反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理由为:①服务业中的许多部门竞争力薄弱;②过早地实行服务贸易自由化会挤垮这些尚处于幼稚阶段的民族服务业;③有些服务行业还涉及国家主权、机密和安全。后来立场有所改变。首先,一些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某些服务业已取得相当的优势。其次,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迫于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另一方面也认识到如果不积极地参与服务贸易的谈判,将会形成由发达国家制定服务贸易的规则,其利益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害。返回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谈判过程1986年9月,埃斯特角部长宣言中将服务贸易作为三项新议题(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服务贸易)之一列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议程,拉开了服务贸易首次多边谈判的序幕。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6年10月27日正式开始到1988年12月中期审议前为止。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贸易定义;适用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规则;服务贸易协定的范围;现行国际规则、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壁垒等。第二阶段从中期审议至1990年6月为止。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中期审议会上,谈判的重点集中在透明度、逐步自由化、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保障条款和例外等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此后的工作主要集中于通讯、建筑、交通运输、旅游、金融和专业服务各具体部门的谈判。第三阶段从1990年7月至1993年12月。这一阶段由《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内容的基本明朗到最终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在1991年底形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草案。1993年12月,贸易谈判委员会最终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1994年4月15日,各成员方在马拉喀什正式签署《服务贸易总协定》,它于1995年1月1日和世界贸易组织同时生效。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框架《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指与服务贸易有关的附件及补充协议等,主要包括五个部分:(一)适用于所有成员的一般规则与纪律的原则性框架文件,即《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二)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有机组成部分,涉及各个具体服务部门特殊情况的附件共八项,包括:第二条豁免附件,根据本协议自然人提供服务活动的附件,空运服务附件,金融服务附件,金融服务第二附件,海运服务附件,电讯服务附件,基础电讯谈判附件。(三)附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的,初步自由化承诺的各国承诺表。(四)关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九项有关决议,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机构安排的决议,对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某些争端处理程序的决议,有关服务贸易和环境的决议,关于自然人流动问题谈判的决议,关于金融服务的决议;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决议,对基础电讯谈判的决议,有关专家服务的决议共八项部长会议决议和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五)在世贸组织成立后的后续谈判过程中所达成的三项协议,即《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全球基础电信协议》和《信息技术协议》。狭义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包括六个部分,29项具体条款。简短“序言”确定了各成员参加及缔结《服务贸易总协定局》的目标、宗旨及原则。(一)(第l条)为“范围和定义”(scopeanddefinition),其主要内容是就协定中的服务贸易予以界定。(二)(第2-15条)为“一般义务与纪律”(generalobligationsanddisciplines),确定了服务贸易应遵循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具有一般的指导意义,是各成员在服务贸易中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三)(第16-18条)为“具体承诺”(specificcommitments)是该协定的中心内容,包括“市场准入”(marketaccess)和“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两个方面,规定了各成员应承担的特定义务。(四)(第19-21条)为“逐步自由化”(progressiveliberalization),主要确定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安排和具体承诺表制定的标准,规定各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及权利。(五)(第22-26条)为“组织条款”(institutionalprovisions),主要内容有协商机制,争端解决与执行,服务贸易理事会,技术合作及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等。(六)(第27-29条)为最后条款(finalprovisions),内容是就该协定中的重要概念作出定义,并规定了各成员可拒绝给予该协定各种利益的情形。四、一般责任与纪律(原则)(1)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不仅是关贸总协定对货物贸易所确立的首要原则,而且也是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unconditionally)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要求采用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实行互惠与对等,拒绝”搭便车”(freerider)。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坚持延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但有豁免例外和边境贸易例外。(2)透明度原则。第3条。各成员方的基本义务:①立即公布相关措施。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运作而具有一般适用性的各种相关措施。②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新的或更改的措施。新的立法或对现行法律、规章或行政指令的任何修正及时并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③设立咨询点(inquirypoints)。如果其他成员方就上述事项请求某一成员方提供详细情况,该成员方应及时予以答复,并设立咨询点。对于透明度原则,有“紧急状态下”和“保密材料”的豁免。(3)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序言。①着重通过商业基础上的技术准入方式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服务能力及其效率和竞争力;②改进发展中国家的销售渠道和信息网络;③对于发展中国家具有出口利益的各部门和供给方式给予市场准入的自由化。发达的成员应建立向发展中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的联络点。第3款专门为最不发达的成员方参与服务贸易规定了优惠条件。对这些国家在接受各种谈判的具体承诺中的严重困难给予特殊考虑。(4)促进经济一体化原则。第5条。①对一体化协定的要求。允许成员方可以参加双边或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但规定所参加的协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a.这类协议必须适用于众多的服务部门,并不得事先规定排除某一提供方式;b.在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方面实质性取消歧视,包括现行的任何歧视措施,并禁止采用新的歧视措施。②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负有的义务。在各部门和分部门对协定外成员的壁垒总水平不得高于协定前的水平。同时,经济一体化协议的参加方对其他成员从此项协议中可增获的贸易利益不得谋求补偿。对服务贸易理事会的义务主要是通知与报告义务,以接受多方监督。(5)国内规章。第6条。①各成员方应保证各种有关服务的一般适用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②各成员方应尽可能维持或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程序以便应有关服务提供者的请求及时审查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不应有不适当的延误,并为服务提供者提供公正、适当的补偿。③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制定必要的纪律。这些纪律要求成员方应:①基于客观和透明的标准(如对服务供应的能力);②以保证服务质量所必需为限;③在发放执照程序的情况下,不使这种程序本身成为一种服务贸易的限制。(6)对限制竞争行为的约束。①第8条“垄断及专营服务提供者”。a.各成员方应确保在其境内的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在有关市场提供垄断和专营服务时,不得背离其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及其具体承诺所承担的义务。b.成员方还应确保其境内的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在从事其垄断权范围之外而又属于该成员方具体承诺之内的竞争性服务时,不滥用其垄断和专营地位而进行与该成员方特定义务承诺不一致的活动.c.成员方还应确保垄断和专营服务的透明度,即通知和报告义务。②和第9条“商业惯例”。要求成员方对限制性商业惯例进行双边或多边磋商来加以解决。返回五、例外条款的规定1.紧急保障措施。第10条。主要指世贸组织成员在由于没有预见到的变化,或由于某一具体承诺而使某一服务进口数量太大,以至于对本国的服务提供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可以部分或全部地中止此承诺以减缓或消除损害。在三年过渡期内(1995-1997年),任何成员方在其承担的义务生效一年后,可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并说明理由,采取临时性的紧急保障措施,修改或撤销其承担的特定义务。但这种临时性安排在1997年后应停止。2.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条款。第12条。允许世贸组织成员在其国际收支严重失调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因此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就其作出具体承诺开放市场的服务贸易采取限制性措施,或对与这种服务贸易有关的支付或货币转移作出限制,尤其对金融地位比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为实现其发展目标而维持其外汇储备的要求给予充分的考虑。但这些限制措施应满足以下条件:①不应在成员方之间造成歧视;②应避免对任何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③不超过为解决收支困难而必要的程度;④应当随着国际收支状况的好转逐步取消限制措施。3.政府采购与补贴。政府采购是一种可能阻碍贸易自由化的做法。第13条规定,原则上该协定有关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各项规则不适用于成员方涉及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和要求;不过政府采购只能是为政府的目的,用于商业转卖或服务提供中商业销售的政府采购不在其内。协定第15条指出:“各成员方承认,在一定情况下,补贴会对服务贸易产生扭曲效果。”同时,应承认补贴对发展中成员方在其发展计划中的作用,应灵活考虑成员方特别是发展中成员方的需要。4.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允许成员方出现以下原因对服务贸易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为维护公共道德或维持公共秩序;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为防止欺诈与假冒行为或处理合同的违约事情;保护个人隐私和有关个人资料的处理与扩散。不得要求任何成员方提供公开后会使其基本安全利益遭受不利的资料;不得阻止任何成员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而有必要采取的行动,如直接或间接地为军事设施供应而提供的服务;有关裂变或聚变材料或提炼这些材料的服务;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其他紧急情况期间采取的行为;不得阻止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行动。一成员方因避免双重征税而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