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七章国际服务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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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主讲:徐良培第七章国际服务贸易法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七章国际服务贸易法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一、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和分类(一)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服务:经济学意义:一种特殊形式的产品法律意义:一个人向他人履行义务或提供劳动。前者为后者的利益或按其指令履行义务或提供劳动,其意志受后者支配。◆国际服务贸易:指各种类型服务的跨国(国籍或关境)交易,即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向另一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的活动。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二)国际服务贸易分类1.按国际服务贸易的表现形式划分(GATS):(1)跨境服务(crossbordersupply),是指服务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不构成人员、物资或资金的流动,而是通过电讯、邮电或计算机网络实现。电信计算机网络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2)过境消费(consumptionabroad),是指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刘翔在美国做手术邓亚萍在英国剑桥大学博士学位授予仪式上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3)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方境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花旗银行上海总部(4)自然人存在,是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外教在中国讲课外国律师在中国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2.按国际服务贸易的部门分类GATS将服务分为11个部门142个项目:(1)商业性(职业)服务;①专业性服务(如医生、律师等)②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③研究与开发服务④房地产服务⑤设备租赁服务⑥其他商业性服务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2)通信服务;(3)建筑及装饰工程服务;(4)分销服务;(5)教育服务;(6)环境服务;(7)金融服务;(8)医疗与社会保障服务;(9)旅游及相关服务;(10)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11)交通运输服务。3.按国际服务贸易与货物关联性分类(1)国际追加服务指在国际服务贸易中随着商品实体的出口而提供的相关服务,是商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非价格竞争的重要因素。国际追加服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①先行追加服务,包括可行性研究、风险资本筹集、市场调研、产品构思和设计等;---生产前②与商品生产融为一体和平行的追加服务,包括质量控制和检验、设物租赁、后期供给以及设备保养和维修、财务会计、人事管理、不动产管理、法律、保险、通信事务、卫生安全保障以及职工后勤供应等诸项内容;---生产中③销售阶段的追加服务,包括广告、运输、商品使用指导、退货索赔保证以及供应替换零件等。---销售中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2)国际核心服务指在国际服务贸易中与有形商品的生产和贸易无关,仅限于为消费者单独所购买的、能为消费者提供核心效用的一种服务。根据供给者和消费者接触的不同情况可划分为面对面服务和远距离服务两种。①前者需要通过供给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接触而实现,接触可是供给者流向消费者,或消费者流向供给者,也可是供给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双向流动。②后者毋需供给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接触,但往往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体,才可实现跨国界服务,如国际视听服务等。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二、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与国际货物贸易相比,国际服务贸易具有以下特征:1.无形性、同步性、异质性、不可储存性;2.国际服务贸易主体的国际性;3.政策问题多于法律问题;4.法律调整的国内倾向。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三、国际服务贸易法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服务贸易法是调整国际服务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其范围包括:国际法律规范与国内法律规范。与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分支相比,国际服务贸易法呈现出以下特点:(1)国际服务贸易法调整对象具有复杂性。既包括不同国家的平等主体之间服务贸易法律关系,又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对服务贸易进行管制的服务贸易法律关系。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2)国际服务贸易法以国内法律规范为主。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由于各国服务贸易水平相距甚远,各国执行的方针、政策也有所不同,因此,主要依靠各国的国内法来调整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关系。(3)国际服务贸易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国际服务贸易法产生较晚,它的法律体系、理论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一、协定的产生(一)产生背景及宗旨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呈现严重不平衡,发达国家占绝对优势。在1982年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上,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提出将服务贸易列入其工作计划。至1993年12月15日,乌拉圭回合谈判圆满结束,缔约方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所管辖的框架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GATS于1995年1月1日随着世贸易组织的诞生正式生效。GATS由序言、6个部分共29个条款、8个附件组成。其宗旨是通过建立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二)GATS成员的义务GATS将成员方应该遵循的义务分为一般性义务和具体性义务。一般性义务指的是成员方在所有服务贸易部门都需要遵守的义务,这种义务与该服务贸易领域是否开放以及开放程度没有关系;具体性义务指的是各成员方通过谈判在具体服务贸易领域中所承担的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义务,这种义务会因为成员不同、服务领域不同、服务贸易模式不同而有所差异。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二、基本原则和一般义务(一)最惠国待遇原则GATS第2条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①最惠国待遇不仅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且还包括服务提供者。②GATS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属于“普遍义务”(GeneralObligation)。③参照标准是以成员方对“任何其他国家”(anyothercountry)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这里任何其他国家应理解为包括非GATS成员。④允许成员方对最惠国待遇提出保留。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保留或例外:(1)豁免清单。GATS规定,成员可将不符合GATS要求的国内法律、条例和规定列入豁免清单作为第2条的附件从而享受为期不超过10年的豁免。(2)提供给邻国的优惠。(3)成员方参与的经济一体化安排。(4)政府采购服务的法律、条例和规定。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二)透明度义务GATS第3条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成员方透明度的基本义务。1.公布相关法规。各成员国应在协定实施前公布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法律法规和做法。2.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新的或更改的措施。3.设立咨询点(inquirypoints)。应其他成员国的要求回答有关询问。4.公布限制服务贸易的商业惯例。5.公布可对服务贸易产生扭曲的补贴等。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三)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主要针对成员境内的垄断与专营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垄断或专营服务范围之外提供服务时,不得滥用垄断、专营的优势地位。(四)国内法规的实施与救助GATS允许成员国实施有关的国内规定和措施,对于已做出具体承诺的领域,成员国应确保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在合理公正客观情况下实施。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下,成员国应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仲裁或行政手段或程序,迅速审查这些措施,并作出公正决定和适当补偿。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五)学历与履历的承认就服务提供者的教育、经验、技能的资格,证明的批准、承认及其标准方面,GATS成员之间应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或自动安排或采用自动许可形式予以认可,并逐步制订和推行认可的统一国际标准和服务的统一国际标准。三、一般例外与《货物贸易总协定》一样,GATS也规定了对一般义务和原则的例外,包括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GATS第14条规定了一般例外,包括为维护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措施;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为保障与本协定不相抵触的法律和条例的实施及安全例外,即为了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实施的直接或间接供给军事部门使用而提供的服务除外。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四、具体的自由化承诺各成员方将各自的具体承诺列入服务贸易减让表。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水平承诺”,该部分的承诺适用于有关成员方承诺开放的所有服务部门;第二部分是具体承诺,是成员方针对具体服务部门和具体的服务提供方式所作出的承诺。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一)市场准入由于一些敏感的服务部门的开放直接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影响国家宏观调控能力,许多国家都难以承受,因此GATS实行逐步的有所保留的市场准入。GATS第16条规定:“每一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其承诺表中所同意的和明确的规定、限制和条件。”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二)国民待遇1.内容GATS第17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每一成员应按具体承诺细目表所列的条件和资格,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这种待遇不管形式相同或不同,均不得改变竞争条件,使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较比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更为有利。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2.适用条件首先,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中只适用于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其次,对于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成员方还可以对国民待遇进一步施加与国民待遇不一致的限制措施。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3.国民待遇的特点(与GATT的国民待遇比较)(1)GATS国民待遇规则属于特定义务,GATT的国民待遇属于普遍义务。(2)GATS国民待遇规则属于有条件的国民待遇,GATT的国民待遇适用是无条件的。(3)GATS国民待遇适用客体是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与服务提供者,GATT则只限于产品而不包括产品提供者。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4)GATS国民待遇规则是有限制的国民待遇,GATT框架下的国民待遇不得附加任何条件。(5)GATS国民待遇要求成员国不得改变内外国服务或提供者的竞争条件,较GATT“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待遇”的标准更加明确,也更注重实际效果保护而非形式上保护。(6)与GATT相比,GATS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的关联程度不同。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4.适用例外一般例外措施安全例外措施政府采购例外经济一体化例外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三)逐步自由化GATS第19条规定,GATS成员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日后不迟于5年开始逐步自由化的多轮定期谈判,以逐步实现更高的自由化水平。五、争端的解决服务贸易争端由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按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程序和规则处理。GATS第23条允许各成员提起“非违约之诉”,对不执行争端解决机构意见和建议的争端方允许使用交叉报复手段。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六、附件GATS的8个附件是GATS的组成部分,是对GATS相关条款所作的补充规定。1.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该附件要求成员提供最惠国待遇豁免的清单;对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申请的豁免则要部长会议3/4的多数成员通过;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对批准5年以上的豁免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日后的5年内进行审查。2.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该附件仅适用于以提供服务为目的的自然人出入境及临时停留,不适用于涉及公民权、居留权及永久性雇佣等问题,这类问题与大量劳工、移民、国籍管理方面的国内法有关。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3.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GATS不适用于调整通行权以及与该项权利有关的民用航空活动,这类权利由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调整。但是,GATS适用于飞机的修理保养服务。出售或营销空中运输服务,计算机储存服务。4.关于金融服务的两个附件。明确了金融服务的概念,将银行、担保和保险都纳入GATS的管辖范围,附件中允许各成员出于谨慎理由采取保护客户利益,实施货币政策,保证金融体系完整稳定的措施,这些措施可通过协议安排或自动承认的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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