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及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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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及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及项目验收工作,依据《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施工质量验收办法(修订)》(三峡地防办[2006]34号)、《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渝办[2005]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经国家批准实施的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以下简称三期地灾治理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高切坡防护项目除外。第三条三期地灾治理工程验收,以国家批准的治理工程项目为单位。第四条竣工质量验收是指项目业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查的有效施工图设计(包括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根据项目业主与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定的合同,组织各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在质量监督单位的监督下,对治理工程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阶段、每个部位(包括隐蔽工程和建筑材料等)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定验收,是法定的工程建设程序。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由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业主及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及验收结论终身负责。第五条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分叁个阶段进行。三期地灾治理工程完工后,先由项目业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组织治理工程质量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项目业2主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竣工质量初步验收;在竣工质量初步验收合格,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进行竣工质量最终验收。第六条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后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是指市、区县政府组织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国土、发展改革、建委、财政)人员及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小组,依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对三期治理工程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质量验收等(包括规划、立项、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竣工质量验收等工作)进行全面的验收检查。三期地灾治理工程项目验收分为项目初步验收和项目最终验收。区县政府按照“任务、质量、资金、安全、审计稽查”等要求,对业主组织的竣工质量验收工作进行100%区县级项目验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进行市级项目验收,验收比例不低于50%。第二章三期地灾治理工程质量预验收第七条地灾治理工程质量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了施工图设计(含设计变更)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2、各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3、质量控制资料齐全;4、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5、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竣工质量验收规定;6、观感竣工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第八条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合格后,施工单位向项目业主申请治理工程质量预验收。项目业主接到申请后,依据《重庆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竣工质量验收规定(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6]81号),会同项目总监理工3程师制定验收方案,并按验收方案开展验收活动。项目业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验收方案组织参建单位在质量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工程质量预验收,形成工程质量预验收鉴定书(见附件1)。鉴定书一式拾份,由项目业主保管,归档时分送有关单位。第九条工程质量预验收前,项目业主、施工、勘查、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分别编制总结报告。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及各参建单位按验收意见,形成参建各方意见一致的总结报告(含工程质量评价),总结报告均应由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总结报告作为工程竣工档案材料的组成部分,是治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必备条件之一。第十条质量监督部门应在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对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进行总结,形成质量监督报告。第十一条治理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第十二条项目业主按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要求,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资料立卷,并申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档案预验收。档案预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组织治理工程竣工质量初步验收。第三章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初步验收第十三条项目业主按规定制定竣工质量初步验收方案,组建竣工质量初步验收小组具体负责验收工作。验收小组由项目业主、监理、勘查、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专家组构成。质量监督部门应对竣工质量初步验收全过程进行监督,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检查组对验收工作进行检查。4第十四条验收专家组专业搭配应合理(原则上应有质量、地勘、设计、检测、工程技术、档案管理等相关专业),专家数量宜为奇数,其中,专家组中市地灾防治专家库专家不得少于3名。治理工程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名;治理工程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名。第十五条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治理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各参建单位形成了总结报告;2、需要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3、质量监督部门出具了质量监督报告;4、施工过程监测单位有施工阶段完整的变形监测结果与评价报告,有治理工程效果监测合同及效果监测设计方案;5、参照《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定》(修定)的要求,按《重庆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档案立卷归档与管理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了整理立卷,并通过工程档案的预验收;6、治理工程投资执行情况报告;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应该支付的工程款,形成了工程造价的初步财务结算报告;8、建设单位形成了施工管理报告,制定了竣工质量初步验收方案。第十六条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初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1、依据法律、法规、批复、技术规程、质量评定标准、设计、合同等,对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程序及验收结论进行符合性审查。2、对所有参建单位的总结报告进行评价;3、对施工过程监测报告进行评价,对治理效果监测及试运行提出意见;4、对质量初步验收工程档案(图纸、资料和成果)进行评价;5、对治理工程管理进行评价(含合同履约情况);56、对治理项目投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7、综合评定治理工程(治理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灾害体是否安全和治理工程能否安全运行),形成初步验收结论;8、明确下步整改措施及责任单位。第十七条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初步验收的工作程序如下:1、听取工程项目业主、施工、监理、勘查、设计、监测等单位关于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标准与设计的情况汇报;2、听取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情况报告;3、审阅工程项目业主、施工、监理、勘查、设计、监测等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包括总结报告;4、实地检验工程施工质量,鉴定工程外观,必要时进行有关专项检测;5、对工程管理、施工、监理、监测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小组签署的质量初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2)。鉴定书一式拾份,由项目业主保存,在归档时分送有关单位;6、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届时重新组织质量初步验收。第十八条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质量初步验收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工程基本情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参建单位选定情况,对工程施工、监理、勘查、设计、监测和工程质量、工程实物、工程资料等方面的评价,初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验收意见和整改意见等。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初步验收报告应附有下列文件: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2、施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63、参建各方中标通知书及其资质复印件,检测、试验等单位提交的资料复印件(所有复印件上都应注有工程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4、审定的建设单位施工管理报告;5、审定的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总结报告;6、审定的监理单位的监理总结报告;7、审定的勘查、设计单位的勘查、设计总结报告;8、审定的监测单位的阶段性变形监测结果和评价报告,并附下一步监测设计方案;9、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10、验收小组签署的质量初步验收鉴定书;11、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2、县区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工程文件归档预验收文件;13、治理工程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4、项目业主关于工程造价的初步情况报告;15、工程开工前(含灾害全景)、施工中(含关键部位)、竣工后(含治理工程全景)的相关影像资料和多媒体演示汇报资料(光盘形式);16、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第十九条竣工质量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向当地政府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结束15日内,将工程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同时到当地政府指定机构备案,备案机构颁发备案证书。竣工质量初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治理工程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审批。第四章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最终验收第二十条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最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71、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初步验收合格;2、取得工程备案证书;3、根据工程设计及有关规定,工程达到了要求的试运行期(缺陷责任期),并在试运行期内,完成了对工程缺陷的整修和其它不合格工程的处理;4、有至少一个水文年的治理工程效果监测资料,并根据监测结果和评价意见对工程进行了整改和处理;5、参照《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定》(修定)的要求,按《重庆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档案立卷归档与管理规定》,办理了工程文件验收归档手续;6、工程财务决算已经完成,并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复;7、有完整的如下报告:项目业主的工程运行管理报告,施工单位的工程试运行维护报告,监测单位的试运行监测报告,监理单位的试运行监理报告。第二十一条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最终验收主要工作内容:1、对竣工质量初步验收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定;2、对工程试运行情况(含效果监测)进行评价,评定灾害体是否达到稳定状态、治理工程是否安全运行;3、检查施工单位对质量保修合同执行情况和试运行期间维护情况;4、评定工程是否具备移交条件。第二十二条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最终验收工作程序为:1、听取工程业主、施工、监测、监理单位在试运行期间的管理、施工保修维护、监测效果、监理汇报;2、审查施工、监测单位提出的试运行施工、监测情况报告;3、实地考察工程试运行情况和工程、环境等变化情况;4、对工程竣工质量最终验收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小组签署的8竣工质量最终验收鉴定书(见附件3)。鉴定书一式拾份,由项目业主保存,在归档时分送有关单位。第二十三条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最终验收参加人员除竣工质量初步验收参加人员外,还应有项目后期维护单位人员参加。第二十四条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最终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质量最终验收报告。报告反映的内容与质量初步验收基本相同,但应重点突出治理工程变形监测和工程效果监测结论与评价,以及对竣工质量初步验收所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和试运行期内对工程缺陷与其它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情况等。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最终验收报告应附有下列文件:1、备案机构颁发的备案证书;2、审定的建设单位工程试运行管理报告;3、审定的施工单位工程试运行竣工报告;4、审定的监理单位工程试运行监理报告;5、审定的监测单位工程试运行监测报告;6、工程试运行管理单位签署的接收工程运行管护保证书;7、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工程文件归档验收文件;8、审定的治理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9、经批复的工程财务决算报告;10、验收小组签署的工程竣工最终验收鉴定书;11、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第五章三期地灾治理工程项目初步验收第二十五条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向当地政府申请项目初步验收。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15日内,项目9业主应将验收有关资料归档。第二十六条区县政府接到项目业主项目初步验收申请后,制定工作方案,组成项目验收小组负责项目检查工作,检查小组由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国土、发展改革、建委、财政)人员和专家组构成。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参与业主竣工质量验收的专家,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专家组专家从市级专家库产生,原则上不少于5名。第二十七条项目初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检查治理工程规划、立项、勘察、设计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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