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服务贸易业指引广东省外经贸厅一、咨询与受理项目申请部门。香港服务提供者如到广东省投资服务业,可向拟投资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CEPA涉及的服务业18个行业的主管部门查询。向拟投资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递交申报材料。为便利外商投资,广东省各地均设立了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和办事大厅等,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也有很多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申请设立企业的全程服务。二、香港服务贸易提供者申请投资服务贸易业项目需提供的材料。需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设立企业的请示或申请函;2、拟设立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外资企业申请表;3、如需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先立项的,则提供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5、拟设立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或拟设立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6、投资者的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或以自然人投资的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CEPA附件5关于以法人投资的服务提供者证明文件;7、需要进口的设备清单;8、拟设立企业的场地来源证明(复印件);9、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三、申请投资服务贸易业项目获批准后还需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投资项目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投资者领到由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后,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到税务、外汇、开户银行、海关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2四、CEPA涉及投资服务贸易业项目的审批机关。1、法律服务。申请设立代表处由国家司法部审批。2、银行业。申请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3、保险业。申请设立合资、独资保险公司或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4、证券业。申请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商务部申请批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5、会计服务。限于合作、合伙。项目单位经省级财政部门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审查后,向财政部报批立项,然后由省级外经贸部门报商务部审批项目合同、章程。6、医疗及牙医。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报国家卫生部立项,商务部审批其合同、章程。7、国际货代。报商务部审批合同、章程。8、视听服务。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报文化部立项,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批;中外合资、合作电影院的设立报商务部会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审批。9、广告服务。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报国家工商总局或省级工商局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报省级商务部门批准。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报国家工商总局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章程报商务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报省级工商和商务部门办理。10、管理咨询服务。分级管理,报外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章程。11、会展服务。会展公司(会议与展览服务)报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章程。会展中心的建设与经营报计划部门立项,报外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章程。12、建筑及房地产。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由建设部和商务部审批;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由省外经贸厅审批合同、章程,其资质由建设厅审批。设立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由商务部审批合同、章程,其资质由建设部审批;申请设立建3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由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章程,其资质由省级建设部门审批。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属于鼓励类,报外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章程。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和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报省级以上计划部门立项,报省级以上外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章程。13、分销服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由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文件初审,报商务部审批。其中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申请设立外贸公司报商务部审批合同、章程。14、物流服务。经营国际流通物流和第三方物流业务的物流公司报商务部审批合同、章程,其中普通道路货物运输需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后报外经贸部门审批;经营范围不含进出口、国际货代的报外经贸部门审批。15、仓储服务。分级管理,报外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章程。16、运输服务。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报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部)批准立项后,由商务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合同、章程。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报交通部批准立项后,报商务部批准合同、章程。17、旅游服务。饭店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章程;高档宾馆、别墅、旅行社报计划部门立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18、电信服务。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商务部审批合同、章程。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由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章程。五、投资服务贸易业项目需具备的有关条件。重点介绍如下:1、银行业。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外资法人机构和银行分行的申请人资产规模同时降至60亿美元。42、会计服务。《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举办合作所的合作外方必须:具有先进专业技术和良好的信誉;年收入不少于2000万美元;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200人。3、医疗及牙医。《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4、国际货代。《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中外合营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外国合营者至少有一家是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方合营者在外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中外合营者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注册资本要求:符合条件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4、视听。中外合作设立的从事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企业,外方合作者不能控股,且合作期限不超过15年。外资参股与境内现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公司,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超过49%。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电影院,外商投资电影院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合营中方应拥有经营主导权,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55、广告服务。《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规定,申请设立条件:(1)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条件: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有广告经营业绩。(2)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条件:投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3)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条件: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6、管理咨询。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最低注册资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7、会展服务。《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规定,申请设立会展公司的外方条件是: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有主办国际博览会、专业展览会或国际会议的经历和业绩。8、分销服务。(1)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规定,其设立条件: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批发50万,零售30万)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2)投资对外贸易公司。《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规定,合资外贸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资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外方投资者所占比例应在25%以上。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对外贸易公司。申请设立对外贸易公司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内地贸易额应不低于1000万美元。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对外贸易公司,对外贸易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69、物流服务。《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拟设立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国际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拟设立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交通运输或物流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中,境外投资者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0%;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从事所经营业务所必须的营业设施。CEPA有关内容: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相关的货运分拨和物流服务,包括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计算器网络管理和运作物流业务10、仓储服务。CEPA相关内容: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限企业法人)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仓储服务,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仓储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11、运输服务。《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12、旅游服务。CEPA相关内容:香港公司可以独资性在内地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公寓楼和餐馆设施。对香港旅行社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不设置地域限制。《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外商可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7社。设立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其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4000万美元以上;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设立的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境外投资方可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5个城市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13、电信服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