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2-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3-本办法所称的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监督的指导性文件。本办法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委托机关提交的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的文书。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以下简称监督档案),是指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监督活动的各种工作记录、报告、影音资料及其它文件的总称。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采取以有计划的随机抽查、抽测为主的方式进行。第六条监督机构委派承担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任务的监督人员,应当持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督员资格证书,且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1人需具备规定的监督员等级。第七条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4-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抽查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第九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5-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行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流程网上管理。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立即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2)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钢筋保护层厚度;(3)现浇楼板结构厚度;(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5)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6)建筑外窗现场气密性;-6-(7)市政道路工程路基、基层、面层的压实度。(8)国家和省主管部门要求抽测的其它项目。设区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增加工程实体质量抽测的内容。第十四条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编制重点监督检查的工程质量行为和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种类目录,并将目录内容告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目录的内容应当根据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查验以下资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合格书;(二)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表(附件1)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四)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书。质量监督手续查验应当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审查表》(附件2)。经查验,上述资料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受理单》(附件3);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受理单》(附件4)。-7-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附件5)可以按照差别化监督的原则,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监督内容,一次性或分阶段编制。监督工作计划应当经批准后实施,主要内容包括:(一)监督交底的事项;(二)工程质量行为抽查的种类和次数;(三)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的部位和次数;(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抽查、抽测的种类和数量;(五)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内容。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在所受理工程的施工许可证颁发后,签发《工程质量监督书》(附件6),开始实施监督,并对所监督工程的质量承担监督责任。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抽测,应当在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签署验收结论后进行。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实体质量在验收前存有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时,可给予提示。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抽查、抽测,应当在监理单位核查签认后进行。第二十条主管部门抽测工程实体质量、提取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抽测样品时,应当抽查相关质量保证资料,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人员见证下进行。-8-技术标准对抽测的样品有复验要求的,还应当提取复验样品。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及时形成工作记录(附件7、8、9、10、11、12);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的,按规定程序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附件13)或《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附件14);发现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工作记录应当用词准确,表述严谨、规范,具有可以追溯性。第二十二条检测单位按照主管部门委托的内容提供的工程质量抽测结果,是主管部门判断见证取样检测、平行检验和工程质量验收等数据真实性的重要依据,不用于工程质量验收。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接到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抽测结果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依法对违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监督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增加抽查、抽测的内容。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收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报告》(附件15)后,应当及时对质量问题是否整改到位进行核查,并填写《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核查单》(附件-9-16);对经现场核查确认整改到位的工程,下发《工程复工通知书》(附件17)。第二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附件18)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进行监督核查,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核查表》(附件19),并通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监督机构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及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附件20)。第二十七条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工程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应当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第二十八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2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编写,经本监督机构内所有参加过该工程现场监督检查的监督人员签认,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第四章违规工程监督-10-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下列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违法违规情况之一的,除对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依法实施处罚以外,还应当责令其委托未承担该工程检测业务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违法违规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测鉴定:1、未经监理单位验收签认,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2、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使用前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3、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见证取样检测;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监督机构而未通知;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第三十条违规工程检测的检测项目、检测参数和检测数量标准,由设区市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一条违规工程的检测方案由受委托的检测单位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第三十二条检测鉴定结果为不符合设计要求时,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按规定进行整改。第五章监督档案第三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搜集、整理工程质量监督档-11-案,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签发后10个工作日内归档。第三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监督实施前资料1、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合格书3、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审查表及企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4、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书5、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6、工程质量监督书(二)监督实施过程资料1、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2、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及相关质量问题的闭合处理资料3、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记录及相关质量问题的闭合处理资料4、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抽查、抽测记录及相关质量问题的闭合处理资料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有关资料6、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12-7、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核查表8、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0、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当采用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按照单位工程立卷归档。纸介质档案应当装订整齐有序,格式统一。所有文件资料、图片粘贴等应使用国际标准A4号纸,按监督编号顺序排列存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为15年。第六章其他第三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以及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培训。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条设区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13-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冀建质[2005]475号)和《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规定》(冀建质[2008]428号)同时废止。附件:1、工程质

1 / 4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