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注册餐饮服务公司(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中规定:“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在监管职能正式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前,仍由卫生部门继续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实施监管。”(二)注册饮食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其中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三)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直接到辖区工商局注册大厅予以办理。(四)提交材料、申请表格及文书范本可以直接登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持相关登记材料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1)申请人应先到工商行政部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再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2)申请表格及文本范本可以直接登录重庆市工商局门户网站下载,也可以去所辖区卫生局办证大厅领取。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需提交如下材料: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3、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方位图(标明方位和周围环境)及设备布局图(标明卫生设施、人流、物流及有关图例)、加工流程示意图;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不属于《福建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情形的说明材料;6、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附从业人员花名册);7、经营场所和选址等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的有关材料;8、餐饮服务管理组织、餐饮服务进货索证索票、场所及设施卫生、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管理制度;9、主要卫生设备清单;10、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餐(饮)具卫生检验合格报告;使用集中式餐(饮)具的要提供集中式消毒服务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集中式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4)办理时限:从申请材料正式受理之日起到作出行政许可,整个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但如果场所需要整改,其整改时间不包含在内。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餐饮单位集体定餐最大接待能力核定办法的通知(渝卫法监〔2006〕65号,2006年6月12日)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加强重庆市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贯彻落实《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有关卫生要求,防止餐饮单位超规模、超负荷接待集体定餐,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食源性肠道传染病的发生,引导消费者科学选择就餐单位,特制定《重庆市餐饮单位集体定餐最大接待能力核定办法》,请各地组织卫生监督机构认真执行。重庆市餐饮单位集体定餐最大接待能力核定办法一、目的为防止餐饮单位超规模、超负荷接待集体定餐,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食源性肠道传染病,引导消费者科学选择就餐单位。二、适应范围重庆市内取得合法经营手续(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开展集体定餐经营业务的A级和B级餐饮单位(包括有条件的集体食堂、农家乐等)。三、核定步骤及方法(一)现场核查由卫生监督员对餐饮单位现有接待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主要有厨房内功能场所的设置,各功能场所面积,粗加工设施,餐具洗涤消毒设施,饮食加工设备,就餐场所桌数,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等方面。现场核查必须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完成,并将核查结果填入“重庆市餐饮单位集体定餐最大接待能力核定表”(见附表1)。(二)最大接待能力核定各区县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审核小组和卫生监督机构按《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和量化分级的有关要求,对餐饮单位现场核查结果进行审查,核定出餐饮单位集体定餐的最大接待能力。具体方法如下:1、核查现有食品处理区面积,按《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附件1“推荐的各类餐饮业场所布局要求”中的餐厨比,计算出该餐饮单位就餐场所最大面积理论值。2、根据《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中规定的餐厅每个座椅平均占地面积不小于1.85m2的标准,计算出餐饮单位集体定餐的最大接待人数理论值。就餐场所最大面积理论值(m2)最大接待人数理论值(人)1.85(m2/人)3、根据餐饮单位厨房现有功能场所设置、粗加工设施、餐具洗涤消毒设施、食品加工设备等情况,对最大接待人数理论值进行修订。4、根据餐饮单位就餐场所现有面积、桌椅数,对最大接待人数理论值进行修订,但不得超出对最大接待人数理论值的5%。如餐饮单位就餐场所最大面积理论值大于现行实际就餐场所面积,则以现行实际就餐场所面积为准计算最大接待人数。5、根据第3、第4项的修订结果,核定餐饮单位集体定餐的最大接待能力,包括最大接待人数和最大接待桌数,但核定的最大接待桌数的人数不能超出核定的最大接待人数。6、对接待能力大于500人的餐饮单位,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核定。7、最大接待能力核定应由3名以上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审核小组成员参加。核定完成后,将核定结果填入“重庆市餐饮单位集体定餐最大接待能力核定表”,由核定人员签名并加盖卫生监督机构公章。8、卫生监督机构应将核定的最大接待能力结果书面告之相关餐饮单位。四、公告(一)市、区县卫生局应根据卫生监督机构核定的结果,定期、分批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形式公告辖区内A级和B级餐饮单位集体定餐的最大接待能力。公告内容和形式可参考“重庆市餐饮单位集体定餐最大接待能力公告表”(见附件2)。(二)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将辖区内接待能力大于500人的A级和B级餐饮单位核定资料(附件1、附件2)报市卫生监督所核定;市卫生局定期公告全市接待能力大于500人的A级和B级餐饮单位。(三)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可将核定的餐饮单位最大接待能力注明在该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中。五、工作要求(一)此项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二)必须按食品卫生有关法律、规范、标准要求开展核定工作。(三)现场核查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并充分听取被监督单位意见。核定程序和过程应严格遵守本工作方案要求。(四)对公告的餐饮单位最大接待能力实行动态管理,发现加工经营场所布局、面积、设施设备以及卫生条件发生改变时,应及时进行重新核定和公告。(五)此项工作应与食品卫生许可、量化分级管理、《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宣传贯彻、集体用餐备案登记等项工作相结合,加强公告后的监督检查,发现超规模、超负荷接待集体定餐的餐饮单位,应及时依法查处。(六)加强宣传,做好在餐饮业开展此项工作的宣传动员,提高餐饮单位负责人对此项工作积极意义的认识,争取餐饮业的主动配合和积极支持。附件1:重庆市餐饮单位集体定餐最大接待能力核定表现场核查结果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许可证号负责人卫生管理员联系电话加工经营场所总面积(m2)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现有就餐场所总面积(m2)现有供餐桌数(桌)厨房功能场所设置及面积厨房功能区或功能间名称面积(m2)备注(选择在□中打“√”)食品库房□功能区□功能间粗加工\切配□功能区□功能间(其中海鲜粗加工)□功能区□功能间烹调□功能区□功能间餐具洗涤消毒□功能区□功能间餐具保洁□功能区□功能间凉卤菜加工□功能区□功能间生食海鲜精加工□功能区□功能间点心、糕点制作□功能区□功能间分餐备餐□功能区□功能间其他()□功能区□功能间厨房(食品处理区)面积合计-------设施和设备动物性食品清洗池(个)植物性食品清洗池(个)水产品清洗池(个)餐具清洗消毒池(个)餐饮具消毒方式□煮沸消毒□红外线消毒□洗碗机□化学消毒□其它灶(个)冰箱、冰柜(个)其它:餐饮单位负责人意见:签名:现场核查监督员签名:核查时间:注:现有就餐场所总面积一栏:包括就餐大厅、包间等,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休息厅、门厅、走廊(专用通道)、歌舞台以及收银台、吧台等。(续上表)最大接待能力核定结果餐厅总面积m2核定的厨房(食品处理区)面积m2核定的就餐场所最大面积(理论值)m2核定的最大接待人数(理论值)人核定的最大接待人数人核定的最大接待桌数(桌/10人)桌核定人员签名:卫生监督机构意见:卫生监督机构(盖章)核定日期年月日附件2:重庆市餐饮单位集体定餐最大接待能力公告表餐饮单位名称地址厨房面积(m2)就餐场所面积(m2)最大接待能力食品卫生信誉度接待人数接待桌数注:表中就餐场所面积一览填根据有关餐厨比核定的就餐场所最大面积理论值。如理论值大于现行实际就餐场所面积,则以现行实际就餐场所面积为准进行核定和公告。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2日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发布,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三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部署、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承担本市铁路口岸、航运口岸、具有国际通航业务的机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商贸流通、教育、城乡建设、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或贮存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防潮、防霉、通风干燥,食品应当分类存放;(三)定期维护食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