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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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课程讲义第一章婚姻和婚姻登记学时:2课时,讲授1课时,案例讨论1课时。学习重点:婚姻登记的含义和性质主要内容:1、婚姻的含义2、婚姻登记的含义案例讨论:1、婚姻登记机关有告知义务吗?2、虚拟婚姻挑战现实婚姻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1.掌握婚姻的含义、性质和种类2.掌握婚姻登记的含义、性质和作用3.了解婚姻的特征和婚姻成立和解除的方式。☺导入案例当事人的疾病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必须告知据《天府早报》报道,四川女子周某在9月22日的婚检中艾滋病筛查试验呈阳性,她欲将病情隐瞒,不告知她在香港的未婚夫梁某,并打算在10月1日以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面对申请,医院和婚姻登记机构面临着艰难的选择,要不要将女方的健康状况告知男方?四川省卫生厅认为,医院无权将艾滋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情况告知第三人。四川省人大有关人士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周、梁二人应暂缓结婚,同时也指出,婚姻登记条例与我国的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存在冲突,为此,四川省人大已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据最新消息显示,婚检机构已向梁某告知了周某的病情,在经过慎重考虑的情况下,两人领取了结婚证。第一节婚姻的含义、性质和种类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2一、婚姻的含义和特征在我国古代,婚姻一词最早见于东汉郑玄注本《礼记•昏(通“婚”)》,郑玄写道:“昏姻之道,谓嫁娶之礼”、“婿曰昏,妻曰姻”。婚姻一词既指嫁娶仪式,又指夫妻关系。我国现代婚姻一词的含义与古代基本相同,其定义可概括为: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可见,婚姻一词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即结婚行为;其二是指因男女两性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即夫妻关系。(一)婚姻的含义婚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特征,以共同生活为内容。案例:“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婚姻法判例研究与适用》第三页。关于婚姻的含义可以从古代和现代两个方面来看:古代--------在我国古代,婚姻一词最早见于东汉郑玄注本《礼记•昏(通“婚”)》,郑玄写道:“昏姻之道,谓嫁娶之礼”、“婿曰昏,妻曰姻”。故古代的“婚姻”一词既指嫁娶仪式,又指夫妻关系。现代-----我国现代婚姻一词的含义与古代基本相同,其定义可概括为: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可见,婚姻一词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即结婚行为;其二是指因男女两性结合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二)婚姻的性质关于婚姻的性质,西方学者通常认为婚姻是一种契约(即合同),他们不承认婚姻的社会性以及在阶级社会里的阶级性,不承认生产关系对婚姻的决定作用,而只是用生理、生物等自然因素来解释婚姻的产生和发展。他们认为婚姻是民事上的要式契约,是男女双方处于平等地位的协议,解除契约即是离婚。婚姻契约说在反对封建的婚姻制度、提倡婚姻自由的斗争中,起了积极的、进步的作用。婚姻契约说目前在西方仍占主导地位,许多国家的婚姻立法都以婚姻契约说3为理论依据。如《法国民法典》(1896)规定:“婚姻缔结如无特别规定,应适用一般契约的规定”。在英美法系中,婚姻契约也被看做契约的一种,但作了以下四点限制:一是必须按法定形式或仪式实现;二是对法定条件或效力,当事人不得自由变更;三是不能由当事人协议解除;四是发生特别的身份效力。婚姻契约说把婚姻关系纳入私法关系,并适用调整商品契约关系的同一规范。在我国,婚姻不被认为是民事契约,而是作为法律所确定的夫妻关系,它包括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占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依附于人身关系。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婚姻是男女两性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它的性质、特点和发展变化,受到自然规律的制约,但它们主要由生产关系所决定。(三)婚姻的特征婚姻有以下几个特征: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即婚姻双方须为异性,这是婚姻自然层面的要求。男女两性的性差别、性吸引和性本能是产生婚姻的原始动力,是婚姻成立的自然条件。目前,尽管有荷兰、丹麦等少数国家通过立法允许同性结合及享有与异性夫妻相同的法律地位,但绝大多数国家均不承认同性结合具有婚姻的效力。2、男女两性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这是婚姻的社会层面的要求。婚姻须具有法律规定的或法律承认的正式的结婚礼仪程序,不具有正式婚礼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仪礼程序,均不发生婚姻的效力。所以,只有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才是法律上所规范的婚姻。如我国古代社会制度确认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两性结合才是合法的婚姻;我国现代法律规定,只有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登记程序,始得为婚姻,其他的两性结合,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与婚姻有着本质上的区别。3、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经由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两性结合,具有夫妻身份,受到法律保护,是婚姻的法律层面的要求。具有夫妻身份,才享有法定的夫妻权利,承担法定的夫妻义务,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大多数国家均为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之间不得任意变更、免除。上述婚姻的一般概念,适用于人类学、社会学、伦理学等诸多学科。如果仅就法学而言,对婚姻、家庭的概念又可作如下的表述: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4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婚姻的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并不矛盾,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前者是针对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而言的,后者则是针对婚姻家庭法律关系而言的。人类两性、血缘关系进步到社会制度范畴的婚姻家庭,是一个复杂、曲折、漫长的历史过程。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原始社会早期经历过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那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结成规模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在群体内部,男女成员在两性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从最初的那种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群婚制的各种形态。从广义的婚姻家庭的概念的意义上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形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另外,恩格斯还对未来的婚姻家庭制度作了科学的预见,断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的时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二、婚姻的种类婚姻按不同的标准,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初婚与再婚、复婚初婚,是指从未结过婚的男女,第一次缔结婚姻;再婚,是指已结过婚的人,因丧偶或离婚后,再与他人缔结的婚姻;复婚是指离婚男女双方自愿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恢复婚姻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某一婚姻有可能男女双方都初婚,或一方初婚,一方再婚,或男女双方均再婚。有些国家对再婚有一定的限制。如:沙俄时代的民法第21条规定:禁止男女第4次结婚。当代世界各国法律无再婚次数的限制,但不少国家法律规定丧偶或离婚的妇女在10个月之内不得再婚。我国法律对此无限制。(二)单婚与重婚5单婚,是指一男一女结成婚姻,即一夫一妻的婚姻。当前,绝大多数国家法律确认实行一夫一妻制,即实行单婚制。按这一婚姻要求,男女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在配偶未死亡或依法离婚前,不得与第三人再行建立婚姻关系。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包括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情况。当前,除少数穆斯林国家法律按宗教要求允许男子可以同时拥有四个妻子为合法外,其他各国法律都承认单婚,重婚不仅在民事上认为无效,还要追究故意重婚者的刑事责任,如我国。(三)要式婚与仪式婚要式婚是指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结婚,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并受法律的保护。如:仪式婚、登记婚。事实婚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万千符合结婚的条件,未按法定方式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当前,世界各国对事实婚,有不承认主义、承认主义和限制承认主义三种态度。我国法律规定,对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事实婚,采取承认主义,对于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形成的事实婚,采取不承认主义。第二节婚姻登记的含义、性质及作用婚姻登记行为的类型十分复杂,具有公法上和私法上的双重法律效果,并且因功能与目的不同,不同类型的婚姻登记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而影响婚姻登记效力的,一是婚姻登记的性质,二是婚姻登记的作用。一、婚姻成立和解除的形式婚姻的成立称之为结婚。自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形成以来,古今中外,婚姻的成立或解除皆须经一定的程序。在现代,结婚的程序或方式,主要有宗教方式,习惯方式和登记方式三种。英国普通法及1949年的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方式有两种:一为宗教结婚仪式,即结婚当事人在教堂举行婚礼的,应在公告三周并经管区教堂许可后,在教堂举行由牧师主持并至少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参加的结婚仪式,方为结婚;6另一为世俗结婚仪式,即由婚姻当事人向住所所在地登记官提出申请,经登记官发给登记许可证,然后在住所或登记官办公处举行婚礼,在举行结婚仪式时,须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参加并由登记官主持仪式,才发生法律效力。美国法律规定有三种结婚方式:一为宗教婚,即在教堂领取结婚证并在教堂举行婚礼,其仪式与英国大体相同;二为民事法律婚,即凡是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到政府登记,由政府官吏或市书记官发给结婚证,并在政府官吏和证人前举行婚礼;三为习惯婚或事实婚,即根据习惯法,不需要在教堂或政府官吏前举行婚礼,只要双方同意,写有婚书,注明姓名、结婚时间、地点就行。美国现有21个州的法律承认这种事实婚。苏联和东欧国家婚姻的成立一般采用登记的方式。如《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3条规定:“结婚须在国家的户籍机关登记。”《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家庭法典》第6条规定:“结婚时,必须在结婚登记处主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表示他们要结婚的意愿,当场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的解除称之为离婚。对于离婚,根据各国的立法,处理离婚的程序有两种,一种是依行政程序办理-------登记离婚。一种是依诉讼程序办理-------诉讼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各国一般都规定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于双方自愿离婚的,则既有规定按诉讼程序处理的,也有规定按行政程序处理的。由此可见,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行政程序,即登记程序都占有重要的地位,现代各国法律基本上都规定了登记程序。二、我国规定的结婚方式和离婚方式我国实行的婚姻登记制度,是指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复婚和双方自愿的离婚,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以后,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夫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对婚姻进行登记,是国家对社会事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民政部门代表国家主管这项工作。三、婚姻登记性质(一)婚姻登记是非许可登记7登记行为的分类研究以我国《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的确立为立足点,从而将登记行为归纳为许可登记与非许可登记两类。许可登记与非许可登记,两者具有如下区别1:1、是否存在事先预设的法律禁止。许可类登记存在事先预设的法律禁止,禁止相对人未经事先登记迳行从事某一特定行为,相对人的行为依赖于行政机关对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后才能作出相应的行为,如要想上路驾驶汽车,必须预先取得驾驶执照;而非许可类登记通常不存在预设的法律禁止,未经登记而为之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义务,如未登记同居行为。2、许可性登记为事前抑制,其目的在于通过预设法定条件以及事先审查,从而保障对公益的无害;而非许可类登记的目的则因其性质而各有不同,有的目的在于确保交易安全,有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意行为追加公共意志的认同,以维护善良风俗。可见,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以从事某种特定活动;凡依法须经许可的,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许可即开展活动的,即属违法,行政机关可依法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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