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大沙泥街54号中央商座C2-6电话:0574-87304899传真:87295007盈科网络代理合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电话:传真:乙方:宁波市海曙盈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大沙泥街54号中央商座C2-6电话:0574-87304899传真:0574-87295007协议签约地:宁波市海曙区大沙泥街54号中央商座C2-6*******************************************************************************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展Internet使用和推广应用,共同发动企业、组织和个人上网建站事宜进行友好协商,乙方同意甲方代理乙方的域名注册、虚拟主机及其他相关业务,双方达成并同意遵照以下条款:1.甲方成为代理的基本条件甲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须了解互联网、计算机相关服务,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乙方的代理商制度、产品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乙方对提出代理申请者就上述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授予甲方代理资格。2.甲方权利义务2.1甲方向客户提供域名注册、虚拟主机及其他相关服务,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代理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乙方的利益及乙方的声誉。甲方确保自己及客户的网站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甲方违反此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第2页共5页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大沙泥街54号中央商座C2-6电话:0574-87304899传真:87295007盈科网络2.2甲方确保自己及客户的网站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甲方或其客户违反此义务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2.3甲方在注册各类域名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有关的域名注册协议的各项规定,在租用虚拟主机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虚拟主机租用合同的各项规定,在使用其他收费服务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相关服务条款的规定。2.4甲方通过其在乙方申请的会员编号管理其代客户注册的域名,同时甲方认同,客户有权利自主选择代理商,如果甲方的客户合理地要求将其域名的管理权转移到另外的代理商或会员编号下,只要域名注册人按乙方的操作规则提供完备的申请转移会员编号所需的证明文件及履行相关手续,乙方即会提供此项服务,甲方不应因此种原因引起的客户的流动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2.5甲方在乙方网站注册为会员时记录的域名管理联系人的电子邮箱及其他联系资料应与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资料一致,尤其是域名管理联系人的电子邮箱资料,是乙方用以确认甲方代理身份的重要依据。当甲方的电子邮箱、联系地址、联系人等资料变动时,须及时向乙方传真通知函件(单位代理须在通知函件上加盖公章并且法定代表人签名并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个人代理须在通知函件上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特殊情况下按乙方另行要求的方式)通知乙方予以更新。因甲方不及时通知乙方更新联系资料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负责。2.6甲方应按乙方制定的届时有效的价格标准为所选择的服务付款,并及时为所代理的域名及虚拟主机续费,乙方不负有提前通知的义务。甲方未按时付款或未及时续费造成域名被删除、虚拟主机被关闭或数据库被删除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2.7甲方应对乙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2.8甲方将应邀参加乙方组织的代理商年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3.乙方权利义务3.1乙方按甲方定制的服务规格为甲方提供虚拟主机服务,并按虚拟主机租用合同规定的义务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第3页共5页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大沙泥街54号中央商座C2-6电话:0574-87304899传真:87295007盈科网络3.2乙方按甲方定制的其他收费服务的规格为甲方提供服务,并按有关服务条款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3.3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代理商制度和代理价格,并将在网站上及时公布或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甲方变更后的代理商制度和代理价格信息。更新后的各种信息自公布于乙方网站或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之时起生效,非特殊情况上述变更乙方均不另行通知甲方。3.4乙方应对甲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3.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将甲方的名称出现在乙方的媒体广告中。3.6乙方持续完善代理服务系统,以更方便和支持甲方开展代理业务。3.7乙方视必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代理商年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4.相互关系4.1甲方与乙方是相互独立的缔约人,本协议并不能解释为任何一方是另一方的合伙人、合资企业、委托人或代理人,或建立了任何形式的合法联盟或联营。本协议的名称和标题仅为便于阅读之目的,不包含任何实质意义,尤其是“代理”一词,在任何时候与任何场合都不得理解为甲方为乙方的代理人。4.2除了本协议中已表达的之外,每一方都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其债务强加于另一方或影响已赋予另一方的权利,若因任何一方的行为引起第三方诉讼、索赔,均由该方独立承担责任。5.付款/结算条款5.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成为乙方代理商。甲方在合同生效3日内,须将代理商预付款元人民币以有效方式汇至乙方并存入甲方在乙方网站上的注册帐户,之后发生的业务逐笔从其中扣除。.5.2乙方按要求为甲方开具发票(发票总金额不超过甲方所汇的实际金额)并以挂号件形式寄至甲方登记的地址;如甲方在发票方面有任何特殊要求(如为客户分别开票等),须在汇款传真件上详细说明。第4页共5页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大沙泥街54号中央商座C2-6电话:0574-87304899传真:87295007盈科网络5.3汇款帐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三江支行公司名称:宁波市海曙盈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帐号:810030594808091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江东支行帐号:9559980310175336117收款人:肖确伟6.违约责任6.1主机租用:甲方向乙方主机租用期间,通讯中短每月不超过45分钟,若超过45分钟,乙方承诺免除甲方当月租用费。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给予甲方的最高赔偿不超过甲方已支付的租用费。由于甲方或甲方客户违反规定使用主机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6.2域名: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注册成功的域名丢失或被删除,乙方给予甲方的最高赔偿不超过甲方已为该域名支付的域名注册费。因甲方或甲方客户原因造成注册成功的域名丢失或被删除的,乙方不承担责任。6.3其他收费服务:因乙方原因使得不能正常提供甲方所定制的其他收费服务的,乙方给予甲方的最高赔偿不超过甲方已为该收费服务支付的费用。因甲方或甲方客户原因造成该收费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的,乙方不承担责任。6.4除经乙方认可并授予信用额度外,乙方不接受甲方任何形式的欠款。因此如甲方未能按时交纳费用时即视为违约,乙方可不予受理甲方委托的业务并有权停止甲方的域名和/虚拟主机或主机的使用权,直至取消代理资格。乙方违反其他依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按本合同约定承担。7.免责条款7.1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不视作乙方违约,甲方对此表示认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禁令等。“意外事件”指诸如海底光缆受撞船事件的影响而损坏,通信线路或服务器发生超出乙方防范与预见能力的故障等类似事件。第5页共5页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大沙泥街54号中央商座C2-6电话:0574-87304899传真:87295007盈科网络7.2乙方在进行虚拟主机维护时,有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因Internet上的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甲方虚拟主机访问速度下降,甲方认同这是属于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此类情况每月不得超过三次,每次不超过2小时。8.合同解除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8.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8.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8.3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8.4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合同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8.5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8.6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合同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8.7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合同继续有效;若续约期内乙方制定出新的合同条款,则双方另签新合同。上述情况下甲方的业务结算累计进行。甲方名称:乙方名称:宁波市海曙盈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