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相关法律、安全、卫生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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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相关法律、安全、卫生常识1、相关法律常识2、相关安全与卫生常识课程大纲课程大纲1、民法常识2、劳动法常识3、妇女权益保障法常识4、未成年人保护法常识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常识6、老年人权益保护法7、食品卫生法常识民法常识(一)、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1)平等权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并受保护①、言论自由②、出版自由③、结社自由④、集会、游行、示威自由(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⑶政治自由⑷、批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定义)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3、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定义:这类权利是指国家保护公民的身体和住宅不受侵犯,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⑴、人身自由⑵、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①、人格权②、名誉权③、荣誉权④、姓名权⑤、肖像权⑶、住宅不受侵犯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⑸、宗教信仰自由⑴、劳动的权利和义务⑵、劳动者休息的权利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⑷、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⑸、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4、特定人的权利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⑵、保障退休人员的权利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⑷、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⑸、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功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照法律纳税6、其他方面的义务劳动法规常识一、劳动就业1、定义: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特点:⑴、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⑵、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⑶、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2、劳动就业方针:指党和国家制订的指导劳动就业工作的总原则3、劳动就业原则:平等,互相选择4、劳动就业途径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6、劳动就业服务机构1、定义: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2、劳动合同的分类3、劳动合同的内容⑴、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定期劳动合同)含、1年、3年、5年,劳动期满合同终止。⑵、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⑶、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8)当事人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二、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鉴证5、劳动合同的履行6、劳动合同的变更7、劳动合同的解除8、劳动合同的终止9、集体合同:《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⑴、亲自履行原则⑵、权利义务统一原则。⑶、全面履行原则⑴、劳动合同解除的涵义: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⑵、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⑷、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⑵、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⑶、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⑷、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三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1、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对妇女生理技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这种保护,不仅是对女职工的本身,同时也是对下一代安全和健康的保护。2、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至18周岁的劳动者。3、劳动争议的处理我国处理劳动争议适用下列形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等。⑴、和解:是指争议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通过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让步或一方让步,从而求得矛盾解决的方法。⑵、调解:是由第三者居间调和。通过疏导、说服,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方法。⑶、仲裁:我国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属国家仲裁,即由国家授权的专门仲裁机关,行使国家仲裁权,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依法进行的仲裁。⑷、诉讼:即打官司,争议当事人将争议诉讼法院,由法庭作出公正裁判。妇女权益保障法常识1、政治权利(1)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2)保障妇女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3)实现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重视培养、选拔和任用女干部(5)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的推荐女干部权(6)保护妇女依法行使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2、文化教育权益(1)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2)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具体实现(3)学校对保障女性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应承担的责任(4)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5)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和半文盲(6)组织妇女进行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7)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对保障妇女实现文化教育权利承担的责任3、劳动权益(1)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2)保障妇女的劳动就业权(3)保障男女同工同酬(4)为妇女成长提供平等机会(5)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包括:⑴、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不适合妇女生理特点的劳动。⑵、禁止安排月经期女职工从事有损健康的劳动。⑶、禁止安排已婚待孕女职工从事有害身体的劳动。⑷、禁止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有害健康和安全的劳动。⑸、保护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健康妇女在生育期和哺乳期期间身体消耗极大,恢复生理机能需要一定的时间,哺育婴儿也直接影响妇女的休息和体力恢复,因此必须对于这一阶段的妇女给予特殊保护。三替家政(6)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借口侵害女职工的劳动权(7)保障妇女实现物质帮助权4、财产权益(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是提高妇女社会位的基础(2)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的合法权益(3)保障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财产权益(4)保护妇女的财产继承权5、人身权利(1)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2)妇女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非法拘禁、非法管制、非法搜查)(3)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4)禁止拐卖和绑架妇女(5)严禁卖淫、嫖娼(6)保护妇女的肖像权(7)保护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6、婚姻家庭权益(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2)保障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包括(禁止包办、买卖抱养“童养媳”、“换亲”、“转亲”、禁止干涉丧偶或离婚的妇女再婚、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人应依法给予刑事制裁)(3)妇女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后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已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5)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措施(6)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实现(7)保障已婚妇女在离婚时主张子女抚养权的合法权益(8)依法保护妇女的生育权。未成年人保护法常识1、未成年人享有的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受抚养权2、未成年人享有的财产权益财产所有权、受赠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继承权3、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权利4、未成年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常识(一)我国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1、人身财产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⑴、质量保障⑵、价格合理⑶、计量准确⑷、拒绝强制交易、5、损害求偿权6、结社权7、获得有关指示(有关消费的知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8、受尊重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9、监督权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⑴、履行法律、法规或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⑵、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⑶、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⑷、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⑸、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⑹、出具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⑺、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⑻、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人的义务。⑼、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义务。⑽、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三、消费纠纷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纠纷:协商和解是指消费纠纷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约定,通过摆明事实、交换意见、取得沟通,达成解决双方纠纷的一致协议。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纠纷:消费者协会调解就是在消费者协会的主持下,由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就有关争议的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消费纠纷的一种方式。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解决纠纷: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解决消费纠纷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或在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后,合法权益仍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情况,请求解决消费纠纷,处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这种解决消费纠纷的方式属于行政解决方式,从实质上看是一种行政调解。4、消费纠纷仲裁:消费纠纷仲裁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就有关争议自愿提交仲裁机构裁决,从而使消费纠纷得以解决的法律制度。利用仲裁来解决消费纠纷是各国通行的做法。5、国家司法机关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人民法院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通过依法行使审判来实现的,人民法院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受理和认真审理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消费者权益争议案件;依法受理和认真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有关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和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六、老年人权益保护法1、家庭赡养与扶养2、社会保障七、食品卫生常识(一)、食品的卫生1、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2、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婴幼儿食品是指满足婴幼儿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食品。主食品系指含有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添加、补充其他营养素的辅助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包装标识及产品说明书必须与婴幼儿主、辅食品的名称相符。3、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卫生要求⑴、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动物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⑵、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⑶、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⑷、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⑸、餐具、饮具和盛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⑺、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⑻、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⑼、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⑽、使用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4、禁止生产经营食品⑴、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标签名册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⑵、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⑶、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⑷、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⑸、病死、毒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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