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政公用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为规范我市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部长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建[2001]151号文《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建设厅浙建城[2001]66号文《关于印发〈浙江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温州市市政公用工程竣工备案与质量监督实施意见。工程质量监督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1、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按国家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用。2、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时,应审查如下资料:⑴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扩初设计批文,规划许可证;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⑸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项目,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对文件资料漏缺,不符合要求项目,签发“工程报监补充文件资料通知单”,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4、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并据此可以正式开始施工。二、开工前的质量监督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委派有资格的质量监督工程师,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工程师应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工程项目,制定“质量监督方案”,确定监督重点,明确质量监督内容和监督方法。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工作责任。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应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⑴审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各自的组织机构,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责任制落实等的书面管理制度。⑵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等文件的内容和审批手续。⑶审查工程项目建设参与各方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取样员等;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结构工程师、建筑师等。审查建设工程质量有关人员从业资格。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召开由项目建设参与各方参加的首次监督工作会议。⑴介绍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人员。⑵公布质量监督方案,包括监督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等。⑶提出监督要求,听取各方意见,做好配合工作。⑷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有关人员任命文件资料(例总监、项目经理、项目法人任命书等),落实质量责任制的有关人员。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为: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实物质量、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每次检查均应有书面质量监督记录。1、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方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包括工程质量控制程序是否正确、质量责任人的工作及签证是否即时,各类管理人员现场工作到位率是否符合要求,文件化的质量体系是否建立,人员资格是否满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质保体系是否有效运行。以及资料、文件反映质量措施实施情况及工程质量评定与实物质量是否相符。2、实物质量抽查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质量监督方案,在施工过程中,依据国家和地方强制性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不定期的、事先不通知的、施工现场巡回监督检查和突击性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重点检查。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注重科技进步,运用现代化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加强对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检测和原材料的抽查。确保质量监督结论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3、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抽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抽查实物质量的同时,应对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抽查,重点抽查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不同情节的质量状况分别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局部暂停施工指令单”,“临时收缴资质证书通知书”等处理意见。涉及暂扣、吊销资质证书,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经济处罚等行政处罚,应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国家行政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四、竣工阶段质量监督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条件、程序、要求、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应符合浙江省建设厅浙建城[2001]66号《浙江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2、建设单位应提供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法人代表审核签字的工程竣工报告。由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法人代表审核签字的工程质量勘察、设计检查报告。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及法人代表审核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3、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工程,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部门提交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备案部门提出书面情况报告。工程竣工验收一、单位工程符合下列要求并附有相关文件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㈡、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㈢、监理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㈤、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主要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㈥、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㈦、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㈧、有公安消防、环保、供暖、供气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经监督工程师和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㈠、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监理单位要在工程竣工报告上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㈡、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㈢、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站。㈣、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及工程项目完成情况;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工程竣工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手段,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工程隶属的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一、本市区域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备案制度时间从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下列之一市政公用工程均须按备案制度执行:1、刚开工建设的工程造价50万元的;2、目前尚未竣工的工程造价200万元的;3、已竣工、但未经验收的工程造价500万元的;尚在建及乡镇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市政配套工程可酌情处理。二、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㈠、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温州市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㈡、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及按规定要求提交的文件,向备案机关备案;㈢、备案机关在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后,依据《质量监督报告》及检查情况,15个工作日内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部门、质监机构和备案机关各存一份。质量监督报告认定工程质量等级达不到国家验评标准的工程,备案部门不予备案。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㈠验收程序不合法;㈡未按施工图纸内容和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完成的工程;㈢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内容不齐全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㈣竣工验收报告反映的质量情况与《质量监督报告》严重不相符;㈤备案机关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行为,尚存在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隐患的。1、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的工程,由质监机构跟踪监督整改情况和重新组织验收的情况,并向备案机关报告,重新申请备案。未经重新组织验收认定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2、备案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继续擅自使用,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对于符合条件,文件资料完整,满足备案要求的工程,备案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4、备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给予备案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实施监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有关文件、表格中要求监理单位填写的内容,由建设单位填写。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㈠、表中所填项目均须用全称。1、工程名称:以办理工程规划、开工证手续为准。若中途名称有变更必须有符合要求的合法认可手续。2、工程地址:指已建成工程所在位置。3、工程规模:工程量规模或实际工程造价。4、工程类别:指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等。5、结构类型:指沥青路、砼路、钢结构、钢筋砼结构等。㈡、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㈢、项目负责人:填写单位负责人或负责人委托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并写上联系电话。㈣、表底的建设单位要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签字。二、对参建各方报告的要求:㈠、施工企业《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证明(竣工报告)》的基本要求:1、基本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结构类型及特点、主要工程量、开竣工日期。2、质量自检情况:对工程质量依据什么标准进行检查(主要环节质量的检查结果、检测结果、功能性试验结果、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3、是否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有无甩项、有无质量遗留问题等。5、经对质量自检,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㈡、监理单位《工程监理质量合格证明》的基本要求:1、基本概况:工程名称、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2、工程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要求、规划许可证、招投标手续、开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注明相应的文件编号)。3、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