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蒐集標的資訊採購資訊中心營建物價網路查詢系統公共建設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採購類型案件金額決定招標方式決標方式訂定廠商資格技術規格擬訂投標須知契約草案公告廠商領標押標金投標廠商請求釋疑異議處理訂定底價開標評選(審)會議議價資格審查比減價格決標超底價決標簽約廠商保證金決標公告轉包、分包工程品質管理工程施工查核履約爭議調解仲裁監辦驗收申訴保固不良廠商處理補助案採購管理採購作業流程来自採購規模與招標方式採購規模巨額採購查核金額公告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小額採購﹙§47﹚工程新台幣二億元五千萬元財物新台幣一億元五千萬元採購案件勞務新台幣二千萬一千萬元一百萬元逾十萬元,未達一百萬元部分中央:十萬元以下縣﹙市﹚政府:由縣﹙市﹚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招標方式1.公開招標﹙§19﹚2.選擇性招標﹙§20、§21﹚3.限制性招標﹙§22: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六款情形﹚§23:「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1.採限制性招標2.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23:「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得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招標公告方式1.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web.pcc.gov.tw﹚。2.依§22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第十四款之公開評選、公開徵求或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其餘限制性招標免。1.同前2.2.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得免公告来自簡報大綱(工程部分)一、定義二、招標決標方式三、技術規格四、廠商資格五、保證金六、統包、公開閱覽及契約單價調整七、履約管理来自工程採購一、定義:1.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採購法第7條第1項)2.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採購法第2條)3.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採購法第7條第4項)来自二、招標決標方式1.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認定採購金額,如屬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採購法第18條至第22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如屬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2.對於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工程會93年7月5日工程企字第09300262210號函訂頒「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可供參考。另如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情形,亦得採限制性招標,並依其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辦理。来自二、招標決標方式(續)3.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因其採購標的及內容之差異性隨採購金額之增加而擴大,已不符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且領有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者數以千計,各機關如分別為此類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涉及龐大資料之管理及維護,且造成各該廠商必須分別向各採購機關提送資格文件,亦不符合採購效益及公共利益等原則。是以機關辦理上揭採購,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參閱工程會89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88022422號函)来自二、招標決標方式(續)4.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適用要件為:(一)工程採購;(二)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三)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四)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五)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六)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50%。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若符合上開要件,得採限制性招標。•另按本會88年9月1日工程企字第8812099號函釋例,「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係指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来自二、招標決標方式(續)5.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90023318令)6.「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96年3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2330號)来自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對於標價偏低廠商,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程序處理異質異質最低標決標最低標決標最有利標決標同質異質與同質採購認定原則来自三、技術規格1.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且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来自三、技術規格(續)2.特殊產品或工法:機關設計單位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為避免綁標之疑慮,應至遲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向主辦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及建議取得或處理之方式。機關應擇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查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必要時得邀相關業界及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認定其必要性及公開處理之方式。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如JIS、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機關應依上述方式審查後再行辦理。惟仍適用採購法第26條規定。来自三、技術規格(續)3.綁標行為態樣:為避免機關辦理採購之技術規範有不當限制競爭情形,工程會特請內政部營建署就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階段,臚列各種可能綁標之情形及因應措施如附件「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供各機關參考。(參閱工程會93年6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300241261號函)例1.招標文件對鐵捲門指定特定廠牌之門片型式,即可能有綁標之虞。其因應措施,建議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本圖僅供參考,經機關審查具相同效果、功能、材料,品質相當或優於圖示產品,皆可採用」。例2.天花板工程指定懸吊骨架之抗風壓、抗地震力、水平撓度、構材斷面等性質,亦可能違反採購法第26條規定。機關應視個案需求依採購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檢討,除確有必要者外,建議以CNS標準訂定。另應評估可能符合之國內生產廠商之家數,不得不當限制競爭。来自三、技術規格(續)3.綁標行為態樣(續)例3.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或型號者(例如以「某某」窯業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名稱作為指定採用規範標準、門鎖五金以公司英文代碼及型號標示等),應依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於無法精確說明招標規範之前提下為之,並加註「或同等品」字樣。所稱同等品,係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為準,不得加價。機關就廠商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審查,應擇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查方式之一為之。来自四、廠商資格1.資格規定: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資格標準)◎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惟如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要求投標廠商需具備實績及限定資本額。(資格標準第2條、第3條、第4條)◎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始得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資格標準第5條)◎工程採購之特殊採購,資格標準第6條已有明確之定義。至於工程之巨額採購為採購金額在新台幣2億元以上者。来自四、廠商資格(續)2.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營造業法第6條)◎綜合營造業之定義: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營造業法第3條第3款)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營造業法第7條)◎綜合營造業之承攬限額(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6條)•丙等營造業承攬新台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下之工程。•乙等營造業承攬新台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之工程。•甲等營造業承攬工程金額不受限制。来自四、廠商資格(續)◎專業營造業之定義: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從事專業工程之廠商。(營造業法第3條第4款)◎土木包工業之定義:係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營造業法第3條第5款)•土木包工業不得承攬工程總價超過新台幣六百萬元之工程。且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營造業法第11條、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10條)§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来自四、廠商資格(續)3.自來水管承裝商◎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之定義:依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之規定,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設備等工程之行業。不包含地下自來水管直徑2500毫米以上之幹管工程。◎「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自來水管承裝商分為甲、乙二等。乙等得承辦100萬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4條)◎地下自來水管直徑2500毫米以上之幹管工程,屬「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71)」之業務範疇。来自四、廠商資格(續)4.室內裝修業:◎室內裝修業(E801061)之定義: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維護業務。◎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其業務範圍分別如下:A.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B.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C.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4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所稱室內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