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武卫[XXXX]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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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武汉市卫生局武汉市财政局武卫〔2011〕238号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及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各区卫生局、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0号)、《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1〕38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11〕52号)精神,为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顺利完成,让群众真正享受到优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保证补助经费的合理使用,经研究,文件2市卫生局、财政局制定《武汉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及经费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08年武汉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考核项目及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武卫〔2008〕79号)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2010年乡村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及经费管理的通知》(武卫〔2010〕94号)同时废止。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3武汉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与经费补助办法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下同)全面落实,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制度,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居民服务,特制订本办法。一、组织管理各级财政、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直接管理部门,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实施的主体。武汉市和各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和各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业务管理工作。市、区疾控、妇幼、精防、结防等公共卫生专业部门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指导、培训、考核和督导工作。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国家、湖北省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武汉市扩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有: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和康复服务等11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见附件1)。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的,主要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各区卫生局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的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合理确定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是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重要手段。武汉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以数量、质量、效果和满意度为重点,突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综合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情况。(一)考核主体及时间。各区卫生、财政局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主体。各区卫生、财政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每年不低于4次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其中,至少有2次考核对象是辖区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考核由区财政、卫生局负责。市卫生、财政局于每年10月按照一定比例复核各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结果。(二)考核内容和标准。考核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质量、数量、效果和满意度等4个方面进行。51.质量考核。质量考核内容来源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和武汉市疾控、妇幼等公共卫生专业部门要求,共十一类服务内容,每类满分为100分。2.数量考核。数量考核项目来源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可量化的指标项目,并与为每单位提供合格服务的成本相结合,确定量化指标单位数量的量化分(见附件2)。各区上报数量来源于信息化自动统计、汇总的数据,即武汉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管软件中提取的数据,其中,2012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量采用数据统计报表和信息化统计上报相结合的形式,待绩效考核与财务监管软件全面运行、全市联通后,将采用全市(区)自动汇总统计,不再采纳填写统计数字。3.效果考核。效果考核反映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成效和居民受益程度,每类满分为100分。4.满意度。满意度考核居民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满意度,满分为100分。每年度质量考核标准、数量考核标准、效果考核标准和满意度评价标准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下发。(三)考核方式及成员。1.质量考核采取现场调查、查阅资料、电话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先由区财政、卫生局组织本区公共卫生专家按照市级质量考核标准考核,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最终6考核分数上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公室,由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市级公共卫生专家按一定比例进行复核,将市级专家复核分数与区级专家考核分数进行比较,按比例整体调整各区上报考核分数,作为市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质量考核结果。2.数量考核采用先由各区审核统计上报考核数量,再由市级专家按一定比例进行复核,以市级专家复核数量与区审核上报数量进行比较,从而调整各区审核上报数量,作为市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考核结果。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考核结果,结合每单位量化分值,测算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每类项目数量总分值。3.效果考核由基本公共卫生各专业部门进行考核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调查、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对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4.满意度考核采用第三方评价方式,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调查、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对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5.加减分计算。加减分的设定是为激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更好地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奖励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加减分项目及标准另行制定。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在年终质量考核时,将本单位加减分项目依据报各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公室,由各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公室认定后,报市7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公室。(四)得分计算。市、区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结束后,应测算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最终结果,合并成该机构最终得分。机构最终得分=∑(某类质量考核得分%×某类任务完成数量分值)×效果得分%×满意度得分%+加减分数。辖区机构总得分=∑(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最终得分)。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要遵循绩效考核、专款专用、专帐封闭管理的原则。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独立账户,进行独立核算。(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标准。自2011年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根据上级财政核定常住人口数,中心城区(含开发区)按照35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15元,市、区两级财政各10元)、新城区按照3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15元,省、市、区三级财政共15元)的标准执行。自2012年起,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不下调,市、区两级财政配套不变的原则执行,随上级财政补助标准的增加而增加。市、区两级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无论上级财政是否扣8发,要按照配套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各区财政可根据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拨付。市、区财政、卫生局要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核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1.拨付对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2.拨付渠道。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由各区财政局通过区级国库支付中心直接划拨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独立账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按照年初预拨(5月底前)和年底决算相结合的办法拨付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独立账户。3.分级核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拨付采取市、区两级财政分别划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其中,市级财政负责将市级及以上(中央、省、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按照市级考核结果,将核拨数字下发或公示到各区财政局、卫生局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各区国库支付中心按照市财政下划数字核拨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区财政局负责将辖区配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按照区级考核结果,通过区国库支付中心足额核拨到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4.补助金额测算。市区两级财政要严格确保资金安全、及时拨付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要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总额与机构考核总得分、辖区机构考核总得分和辖区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总额直接相关。测算公式为,机构应获得的市(区)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金额=辖区市(区)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总额×[市(区)级考核中该机构最终得分/市(区)级考核中辖区机构总得分]。5.奖优罚劣。市级财政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根据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平均总得分高低,在当年补助资金决算时,对平均得分为后三名区按照一定标准扣减该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市级补助资金,并将扣减补助资金按照50%、30%和20%的标准奖励给机构平均得分前三名的区。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均总得分=辖区机构总得分/辖区参加绩效考核的机构个数。各区财政、卫生局也要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奖惩措施,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积极性。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实行项目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要认真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资金使用详细台账,将补助资金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0工作的人员劳务支出、必要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人员绩效工资和培训等其他支出。各级财政、卫生局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要相应核减上级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六、工作要求(一)健全组织领导。各区财政、卫生部门应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领导和分管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与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协调。市、区财政、卫生部门要组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专家库,由市、区两级专业部门专家、大专院校人员构成,直接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二)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经费。各区财政、卫生局、各公共卫生专业部门要安排一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经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考核和培训等工作。(三)继续推进公共卫生科建设。各区财政、卫生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科建设,确保公共卫生科合理布局、配置相关设备,并加强公共卫生科人员配置,切实发挥公11共卫生科的领头作用。(四)规范落实项目任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要求,在市、区公共卫生专家的指导下,规范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按照“防治结合”的原则,要与机构门诊、住院服务结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到机构各项工作中,形成人人参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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