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办事指南行政许可事项:(9项)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理程序:(一)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单位或个人需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供的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学校须提供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接受材料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查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申请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说明理由单位或个人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6、《民办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接受材料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查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意,发给办学许可证不同意,说明理由2(二)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办理对象和条件:1、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2、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单位或个人属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供的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学校须提供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8、《民办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接受材料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查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意,发给办学许可证不同意,说明理由3(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和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特殊情况30日内需提交的材料:(1)、《抚州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申请说明书:应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休息制度和企业工会或职工大会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意见。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管理条例》对象:具有举办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法人组织条件:1、具有所鉴定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规范以及有关培训(学习)资料;2、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设备、工具、仪器(具)和场所;用人单位申请填写《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表》劳动保障部门实地审查考察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并审批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补齐材料后交劳动保障部门材料不齐全的材料齐全的43、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4、有熟悉所鉴定职业(工种)业务和组织鉴定考核能力的领导、专(兼)职管理人员和考评员;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开展工作的经费和确保考核质量的措施;6、中级技能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批设立,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特殊情况30日内市劳动保障部门完成资格审查,具备条件的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批复后5日内。收费标准:不收费需要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2、《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表》四、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管理条例》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填写《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地考察(初、中级)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地考察(高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设立5对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各类人员(特殊工种人员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初级考核鉴定:1、取得初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的;2、取得初级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3、在同一职业岗位工作满6个月的。(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中级考核鉴定:1、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的;2、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取得中级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3、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的。(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高级考核鉴定:1、取得高级技工教育或者高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的;2、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取得高级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3、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的。(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技师考核鉴定:1、取得技师学院毕(结)业证书的;2、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3年的。(五)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技师岗位连续受聘3年以上或者累计受聘5年以上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高级技师考核鉴定。6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统一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特殊情况30日内(需报省审批核发除外)收费标准:培训费3元/人、天收取,鉴定(考核)的有关资料等,按实际费用支出收取。技术理论考核收费:初级每人20元、中级25元、高级30元、技师35元、高级技师40元。技能鉴定评审费:初级25元、中级45元、高级65元、技师85元、高级技师每人105元。操作技能考核收费如下表:收费依据:赣劳培(1997)8号、赣价行字(1997)25号、赣财综字(1997)53号需要提交的材料:1、《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2、《江西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名册表》类别等级ABCD初级工240200160120中级工270230190150高级工300260220180技师360320280240高级技师400360320280个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免费注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初、中级)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高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证书打印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73、《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4、《技师(高级技师)呈报表》5、5张二寸黑白免冠照片五、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许可依据:《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财务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租用场所,租用期必须一年以上)、办公设施、5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3、有3名以上获得职业指导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特殊情况30日内收费标准:100元/单位(包括表格、证明工本费在内)收费依据:赣价费字[1995]104号需要提交的材料:1、《抚州市职业介绍机构申办审批表》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主要人员资格审查表》各一式三份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或公民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申请表样表和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及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材料申请人补齐材料后提交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受理并作出审批意见材料齐全的予以批准不予以批准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不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职业介绍机构注册后,向核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部门交纳3-5万元信誉保证金82、书面申请3、职业介绍机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4、职业介绍机构章程5、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资格证明及简历6、开办资金证明或资信证明(由会计事务所出具)7、办公场所证明(产权所有权或租赁证明,租赁期在一年以上)8、法人代表简历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六)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七)从事涉外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的批准(六)、(七)两项行政许可均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未对我市劳动保障部门授权。(八)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门令26号)许可条件或标准: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2、身体健康;3、持有有效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收费标准:100元/证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提出申请香港、澳门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为台、香、澳在内地就业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申请表样表和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填写申请材料并提交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材料齐全的材料不齐全的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受理并作出审批意见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材料申请人补齐材料后提交同级劳动保障部门9收费依据:赣价费字[1995]104号(九)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审批依据:《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办理条件和需要的材料:1、举办申请报告;2、详细的组织方案;3、安全措施。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特殊情况30日内收费标准:不收费收费事项(12项)1、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核费2、职业技能鉴定评审费3、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场租费4、操作技能考核费(以上四项收费具体标准及依据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许可项目)5、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服务费:15元/人、月(赣价费字[2003]819号)存档登记表成本服务费:1元/人(赣价费字[1992]75号)6、技术交流服务费:40元/人(赣价费字[1992]75号)申请人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申请表样表和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及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材料申请人补齐材料后提交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受理并作出审批意见材料齐全的107、劳动合同鉴证费:3元/份变更合同鉴证费:1元/份(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68号)8、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20-50元/件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68号)9、社会保险信息收费(IC卡):50元/卡(补卡30元/卡)年度审验费:6元/人、年(赣计收费字[2003]823号)10、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标牌工本费:证书12元/本,铜质标牌170元/块,纸质标牌85元/块(赣价费字[2001]137号)11、职业技术鉴定费:4元/人次(赣财综[2004]87号)12、劳动能力鉴定费:130元/人(赣价费字[1993]89号)其他服务事项(8项)一、办理劳动能力鉴定(一)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江西省实施工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