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南广州市外国专家局2006年2前言本指南是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教科文卫司编写的《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政策与实践》一书,结合广州市地方实际以及我们在文教专家工作实践中的经验而编写的,集中反映了外国专家局多年来对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的基本做法,阐述了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政策、法规,概括说明了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实践中所遇问题的一些基本工作方式和处理原则,以及各个环节上所应重点注意的问题。希望对于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以及准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的工作人员提高外事工作水平、做好管理工作,有一定的帮助和参考价值。不妥之处,敬请指出,以便再版时加以修改完善。广州市外国专局3目录前言/1一、外国文教专家的定义和概况/2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的资格认可和年检制度/3(一)资格认可/3(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申请资格认可的工作程序/5(三)填报《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应注意的一些问题/6(四)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年检制度/8三、《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专家证》/10(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10(二)《外国专家证》/11四、聘用合同管理和聘用合同争议的处理/12(一)合同管理的含义/12(二)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12(三)合同管理的原则/13(四)标准聘用合同的管理/14(五)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17(六)与境外组织(非个人)签订合同的问题/21五、外国文教专家工资标准及生活待遇/21(一)工资标准和换汇标准/22(二)生活待遇/224六、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工作/23(一)文教专家聘请工作的含义/23(二)开辟渠道/24(三)对外国专家的管理方式/25七、境外中介组织登记制度和管理方式/28(一)境外组织的含义/28(二)登记制度/28(三)年检/29八、处理外国专家事务的原则/30(一)处理外国专家事务的原则/30(二)应注意纠正的问题/31九、常见问题解答及案例分析/31(一)当前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中一系列值得关注的疑难问题及相应对策/31(二)加强管理,警钟长鸣—外教猝死事件向我们说明了什么/43(三)聘用文教专家应消除的几类隐患/48(四)有关突发事件处理的个案详析/53附录:1.外籍教师管理制度/582.外事人员工作制度/613.在国家外国专家局注册的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名单(截至2005年)/6454.常用法规辑要/71综合管理类法规:1.关于印发《广州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办指引》等3个文件的通知/7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833.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934.外交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外籍专业人才来华手续的规定/965.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落实《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976.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997.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058.艾滋病防治条例/1089.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2010.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12211.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123文教管理类法规:1.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委关于颁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1292.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1343.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3964.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的通知/1415.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1486.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1537.关于外国文教专家实行新的标准合同的通知/1558.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1639.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暂行规定/16710.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国专家购买外汇有关规定的通知/172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73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1751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1767一、外国文教专家的定义和概况我们平常通称的“外国文教专家”是指在我国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领域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在教育系统,如各高校、学校工作的又分为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外籍管理人员;在新闻出版等单位工作的又分为外国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现在还有一些外籍乐队指挥、体育教练等专业人员。外国文教专家,至少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或持有语言教师资格证书,且教授的语言应是其母语或其国家的官方语言)。无论是财政经费计划内单位还是计划外单位聘请的外籍专业人员,我们均把他们纳入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体系。中央驻穗单位、省直在穗单位外国文教专家事务由广东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市、区属单位由广州市外国专家局负责。据不完全统计,在广州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每年超过5000人次。广州市外国专家局管理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主要职能是:(一)制定本地区有关外国文教专家管理方针、政策、办法;(二)编制和管理本市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计划指标、项目和经费;(三)受理“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签发《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四)签发、管理文教类《外国专家证》;(五)受理、初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并组织年检;8(六)受理、初审派遣外国文教专家的境外组织的注册登记申请;(七)汇总并统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成果效益和有关数据;(八)指导并监督外国文教专家日常管理工作,对个案进行处理;(九)负责开辟、推荐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渠道。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的资格认可和年检制度(一)资格认可1、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含义对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制度(以下简称“聘请单位资格认可”),就是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和管理工作实际,依法对国内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对其中条件具备者颁发资格证书,将其名单公之于社会,使其在社会监督下依法开展聘请业务,是对外国专家聘请和管理工作加强科学化、规范化、公开化管理的一个重要行政手段。2、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制度的历史沿革对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外国专家局为推动科教文卫领域引进国外人才和加强外事工作归口管理所采取的重要措施。主要对中方聘请单位进行条件审查,为合格单位签发《资格认可证书》,并在政策、管理、渠道上提供指导。这项措施对扩大对外交流,实行依法管理,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91992年,针对国家聘请计划以外自筹资金聘请外国专家和教师单位日益增多的实际,为了扭转市场无序的情况,国家外国专家局经过认真调研、准备,与外交部、公安部三家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2]170号),资格认可工作由此正式实施。该《通知》要求:从1993年3月1日起,各地外事、公安部门将主要依据《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及其注册的类别和项目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的邀请函电和来华居留证;聘请资格申请可以随时上报,主管部门要在上报前及时实地核查;处罚和吊销聘请单位资格须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然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各地外事、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资格认可办法》。该通知对聘请单位资格认可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办理《资格认可证书》的必要性、申办条件、补办要求、年检注册、奖惩等问题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强调:“主管部门在审批时主要依据申请单位对国家外国专家局管理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对申请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的单位采取由地方外办、教委、公安厅(局)三家共同认可的方式。2001年1月下发了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新《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申请表》的通知(外专发[2001]4号)对申请单位作了科学、合理的分类,对申请表的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同年11月,国家外国专家局又对近几年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日益增多的实际情况和这些单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需求,进行了较长时间广泛调研。在征求了地方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教育部1995年1月26日《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和外专局[1996]82号文,出台了《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2002]205号)。《办10法》除了对这两类学校的申办条件分别做了具体规定外,还对提供办学许可证、法人资格证书、资金证明和保证金等作了统一规定。对规范这两类办学单位聘请和管理工作起了积极的作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属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范畴,由于《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要求在此之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规定的,停止执行。故国家外国专家局于2004年9月30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凡与139号文不符的,以139号文为准。广州市外国专家局作为广州市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据此制定、印发了《广州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办指引等3个文件的通知》(穗人发〔2006〕117号),自此将我市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认可工作完全纳入公开化、法制化的轨道。(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申请资格认可的工作程序1、由申请单位(包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和科教文卫领域所属有关部门的聘请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申请包括的材料有:(1)申请表。申请表是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基本文书,须如实填写;(2)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外事工作人员制度;(3)法人资格证书、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2、申请表填完、备齐材料后,由申请单位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学校上报市或区教育局,其他单位报各自行业主管部11门)初步审核,出具意见,报市外国专家局;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报市外国专家局。3、市外国专家局联合市或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核查的目的是看是否具备聘请条件(如办公条件、住宿条件、教学设备等硬件,专职工作人员和合作人员等软件),是否合格、是否满足工作需要,有无安全隐患等,当面检查学校管理水平、外事工作水平,是否作好有关聘请准备工作。4、核查通过后,市外国专家局将申请材料报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征求省教育厅、外事办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再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三)填报《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是申请聘请资格的基本材料,为了保证填表质量、提高效率,应注意以下问题:1、封面上的“主管部门”一栏漏填。一般是由于申请单位认为此处应有主管部门盖章,实际应由申请单位填写。2、申请单位类别填写不准确。关于各类学校性质的界定,我们可以归纳一下,凡由政府拨付(包括地方政府拨付)教育经费的学校(或教育机构,下同),一律填公立;凡由私人出资并且出资人作法人的学校一律填私立;凡由民间出资开办的学校一律填民办;凡由社会出资民间开办的学校一律填公助民办;凡由中外合作开办的学校一律填中外合作等;办学类型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比如一个学校可以既有学历教育,又有培训中心之类的非学历教育。学制、办学规模、开办时间、办学批准部门等(以及非教育类单位的类别)同样都要求按实12际情况填写。3、外教管理机构不实。设立机构的目的是为了从人员上加强管理,特别是对高等院校和聘请外籍专业人员比较多的单位,至少应有三人以上(可以既有专职又有兼职的工作人员)作为机构成员。申请单位要在聘请工作开始前就建好机构,从体制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