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与实践第一章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概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质量监督的一个部分或分支,要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就要先了解质量监督的概念及属性。一、质量监督的概念质量监督的定义:质量监督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和企业保证质量所具备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质量监督的具体含义,可做如下解释:1、质量监督是政府实施国民经济的职能之一,是宏观管理监控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国民经济计划、组织、指挥、调节和管理的活动中,为了保证这些环节健康和有效的实施,监督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完善,要着重从宏观上加强经济活动的间接控制,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经济活动的监控机制。2.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质量的规章,以及强制性技术标准。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的产品,为合格产品,不符合规定的,为不合格产品,标准是质量的度量指标,监督的主要任务就是控制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准销售和使用。3.质量监督要从生产的全过程抓起,对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过程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监察。全面连续对产品和生产过程进行评价和分析。4.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是经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的,具有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的监督机构,这种机构要用科学的手段、规范的方法和程序对产品过程进行检查检测,以取得数据,查明差距和找出原因,得出科学的评价结论。5.质量监督是手段,其目的是找出原因,进行反馈和处理,即通过监督检查获得大量的数据,进行分析归纳,及时反馈有关方面,向决策部门提供质量情况和质量趋势的报告,向标准化部门提供标准实施的情况等。同时,根据法律授予的权限,对质量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处理措施,促进质量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达到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目的。总而言之,质量监督是国民经济管理范畴的概念,是国民经济管理学的组成部分,质量监督管理又是一门专业学科。质量监督管理是对质量监督活动的计划、组织、指挥、调节和监督的总称。二、质量监督的职能和作用一)、质量监督的职能为:1、预防职能。提前排除问题和潜在的危险,并采取措施防止实现目标过程中出现大的失误。2、补救功能。排除产生质量缺陷的因素和弥补其后果。3、完善职能。发现和利用提高质量的现有潜力,对不断完善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作出积极的贡献。4、参与解决职能。指导企业的生产检验工作,协助群众或社会团体参与质量监督活动,促进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5、评价职能。证实和评价取得的质量成果和存在的问题,以便给予奖惩或仲裁。6、情报职能。向决策部门提供制订决策所需要的质量信息。7、教育职能。宣传经济工作方针、政策、质量目标要求,提高全民质量意识,推广正面的经验和吸收反面的教训。二)、质量监督的作用1、发现和纠正危害质量的行为作法。2、是保证实现国民经济计划质量目标的重要措施之一。3、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竞争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以及资源利用率的手段之一。4、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人民权益。5、是贯彻质量法规和技术标准的重要手段。6、是促进企业提高素质、健全质量体系的重要条件。7、是客观可信的质量信息源。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概念在了解了质量监督的概念后,我们再来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概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对于煤炭行业,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也就是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一种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具体到我们煤炭行业,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由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具体负责实施的。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依据为:1、有关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2、有关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标准,如《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煤矿井巷工程验收规范》、《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管理标准》等。3、有关设计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合同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它具有权威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都应当服从这种监督管理。第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强制性,这种监督是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服从这种监督管理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综合性。这种监督管理并不局限于某一个阶段或某一个方面,而是贯穿于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并适用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第二节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组成及职责一、机构组成关于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在《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规定:“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政府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对于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管理规定》中规定:“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是独立的监督管理机构”。“总站、中心站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中心站为总站的分支机构,矿区站为中心站的派设机构”。依据《管理规定》,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三级管理:1、全国煤炭行业设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设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3、各矿区设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矿区站)。根据实际情况,司法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和新疆建设兵团等保留已设立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二、监督范围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范围包括:1、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生产接续和资源整合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等)和附属工程。2、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煤矸石电厂、煤化工、煤建材、煤层气、焦化冶炼等与煤相关和非煤产业等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工程。”三、矿区站的主要职责《管理规定》规定了矿区站的主要职责,共有13个方面:1、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2、负责本矿区煤炭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3、核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办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4、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5、参与建设工程的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参与投标或承建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参加工程的中间、竣工验收。6、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负责记录、备案。7、负责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8、监督检查相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9、组织本站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10、组织本矿区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矿区工程质量动态,审查企业申报的优质工程。11、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一般质量纠纷的仲裁。12、参与本矿区建设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的鉴定。13、完成上级站交给的其他任务。对于质量条是监督人员来讲,其日常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上述的第1条至第7条。对于总站、中心站的职责在这里不做介绍。四、责任与权限1、在责任方面,《管理规定》规定:“各级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全面工作负责,监督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也就是说,质量监督工作实行的是站长负责制和监督人员负责制两大基本制度,所以在具体监督工作中要认真落实这两大责任制度,以保证监督工作的质量,落实监督责任。为了保证监督工作的质量,落实监督责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保证必要的工作深度,以达到确保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目的。随着国家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落实,对质量管理人员的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素质要求,应熟悉国家工程质量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要熟悉有关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要懂设计、懂施工图、懂施工工艺;要做到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按程序、按标准工作,做到廉洁自律。只有这样,才能把质量监督工作做好。质量监督人员要对自己的监督工作负责,要对自己的监督工作质量负责。《管理规定》对质量监督人员的责任进行了限制性规定:“质量监督人员,若不按照标准监督检查、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事故或重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监督责任”。2、在权限方面,《管理规定》对质量监督机构的权限具体规定了八个方面,分别是:①、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质量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节能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②、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③、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对过期不处理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提交并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给予处罚。④、对资质条件和营业范围不符合受监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建单位和混凝土构配件、工程用品等生产单位,不准其承担该工程任务。⑤、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工程用品等的企业和工程,有权令其停止使用,并责令其对己使用的工程做出处理。⑥、对受监工程有质量否决权。⑦、对工程质量评定达到优良的单位及个人,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及追究责任。⑧、有权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记录不良行为,并建议有关部门解除合同、降低资质或资格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证书等。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术语在监督工作深化改革后,在监督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同的术语,我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以利于大家理解。1、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以后还可能加上材料供应单位和设计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2、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3、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登记手续。(与监督委托不同)4、监督检测:是指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与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不同,需要将检测结果存档但不出报告,检测不合格时要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检测鉴定)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是指监理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的、以证明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6、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是指勘察单位或设计单位提交的、以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现的文件。7、不良记录:是指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录。(需联网上报公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第三节监督工作基本程序及内容一、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1、《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