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內涵與法規主講人國立台北大學合作經濟學系副教授方珍玲1/4課程大綱前言志願服務之定義與特性參與志願服務之動機志願服務現況之比較國內志願服務國外志願服務志願服務法說明3/4前言運用志願服務人員提昇服務品質,加強為民服務,擴大社會參與。先進國家均有訂定志願服務方案,如:英、美、德、日等國。志願服務涉及層面廣泛,體系多元複雜,宜透過立法,確定權利與義務,配合工作需要。志願服務法於90年元月公布實施。2/4前言中國早期之志願服務工作義莊(家族互助)、社倉(糧食互助)、鄉約(人際互助)常見之名詞志願工作、志願服務、志工、義工等Volunteering、VoluntaryService、VolunteerProgram2/4志願服務之定義(國外)聯合國有組織、有目的、有方法地調整與增進個人對環境的適應全美社會工作百科全書(1987)沒有報酬,自由奉獻志願服務組織的人們,從事各種類型的社會福利,包括家庭、兒童福利、教育、心理衛生、休閒娛樂、社區發展及都市更新等方面之工作2/4志願服務之定義(國外)Smith(1992)志願工作者是指貢獻時間在各個領域直接幫助他人的人。Dunn(1995)志願服務是對於社會責任態度的行動方式,它不是一種義務,並且是不求回報的。2/4志願服務之定義(國外)英國志工中心年度調查報告(1996)是一種奉獻時間、不受報酬、以幫助他人,或對環境有益為目的的活動。美國社工協會(2000)是一群追求公益利益,本於自我意願與自由選擇而結合,稱之為志願團體,而參與這類團體工作者稱為志願人員。2/4志願服務之定義(國內)蘇信如(1985)志願服務由個人、團體或正式的社會服利組織,依其自由意願與興趣,本著協助他人、改善社會的意旨,不求私人財利的報酬,而經由個別集體的方式,所進行的人類服務。志願服務法(2001)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2/4志願服務之定義(國內)內政部統計處統計名詞定義(2002)秉持利他德操、濟世胸懷、以餘知、餘時、餘力、餘財所從事的一種不求報酬的服務。2/4志願服務之特性是一種基於熱忱,出於自動自發,且只盡義務而不計實質報酬;透過個人意願和團體宗旨,使得志願服務得以在組織使命下,達到服務的功能;是一種業餘的,部分時間的奉獻;是一種人人可參與,處處可展開的普遍性工作;是一種服務者與被服務者間雙向的互動關係及過程。馬斯洛需求層級理論社會交換理論互惠式交換理論非互惠式交換理論志願服務之理論背景7/14馬斯洛需求層級理論生理需求(食物,水)需求層次(高低)自我實現需求(自我發展與了解)尊敬需求(自尊,賞識,地位)社會需求(歸屬感,愛)安全需求(安全,保謢)BlauP.社會交換理論(socialexchange)存在於受贈者與捐贈者之間的需求及渴望的情境,即內在動機及外在影響因素之交互作用;個人或組織的需要從捐贈過程中得到部分滿足。社會交換理論(1)對非營利組織而言:希望群眾以有價值的東西來交換該組織所提供之利益對關係人而言:支付成本或作某種犧牲,才能收到行為所帶來的利益或好處社會交換理論(2)犧牲經濟成本捐贈、提供物品、購買產品或提供勞務放棄舊有的觀念、價值或思想婦女是弱者、墮胎是罪過或不是罪過放棄原有之行為模式開車不繫安全帶、開車喝酒、公眾場所吸煙犧牲時間及體力擔任志工、捐血救人經由以上之犧牲,人們可從非營利組織中取得經濟、社會及心理等各方面之回饋。群眾之犧牲類型BouldingK.E.(1973)捐贈經濟學(grantseconomics)A對B單方面之交換過程,B不需要有任何經濟財貨的回報A與B之間存在某種整合性之關係(integrativerelationship),可能是地位、身份、社群、法律、忠誠、慈悲等捐贈人期待能透過捐贈而得到尊崇的地位、公開表揚或心理回報互惠式交換理論Mixer(1993)以市場價值衡量回報的主張,不認同互惠式之交換關係社會交換中存在之變數交換過程有二個以上之實體,彼此間具有相互信任之社會關係的特徵,信任建構在受贈者未來行動上受贈者在事前無法確切詳述可以提供的回報或恩惠,社會交換是非契約式的、開放的及志願的,回報是沒有固定範籌,期限不固定,不一定在確定時間內發生非互惠式交換理論非營利組織捐贈人需求金錢、時間滿足心理與社會因素:成就感、目的、地位、權力、歸屬感、自我實現社會交換過程4/4參與志願服務之動機利他動機-幫助有需要的人意識型態動機-特殊因素及價值觀的影響利己動機-幫助某人或自己的親友物質/報酬動機-得到有形的贈品地位/報酬動機-贏得別人的尊敬資格取得動機-獲得專業認證或資格社會關係動機-接觸人群、交朋友個人成長動機-學習新知能或自我成就多重動機-包含二項以上動機4/4志願服務現況之比較各國國情不同,故志願服務之情況有別,但目前在國際上已逐漸受到各國之重視。歐美國家發展較早,組織化、系統化及體制化,有完整之運作機制,相對更為活躍;亞非國家生活水準較低,發展較為緩慢,公民意識不高,社會參與不活潑,故在志願服務發展上較為沉寂。4/4國內志願服務情況以目前社福領域之志願服務為例依據「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之相關規定辦理,志願服務法頒布施行後,內政部亦修訂該計畫以符法令規定。93年6月底之資料顯示(如表1-4)社福類志願服務團隊至,共計1,085隊,從事有關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工作。志工人數達62,757人,服務時數達2,550,826小時,平均每人每週服務1.56小時,相當於提供1,968位專職人力。93年6月志工隊數志工人數記錄冊印發總數政府各單位志工數量統計5,087399,531511,131志工之相關統計資料(1)以行政院環保署1674隊,102,794人最多行政院海巡署、經建會、公平交易委員會等數個單位並沒有志工人員志工之相關統計資料(2)參與社會服務類別及服務時數總時數(小時)身心障礙福利老人福利婦女福利青少年福利兒童福利諮商輔導家庭福利社區福利綜合服務2,550,827163,030769,89086,14474,419205,078211,97336,325377,710626,258100%6.39%30.18%3.38%2.92%8.04%8.31%1.42%14.81%24.55%以老人福利30.18%及綜合服務24.55%占比例最高行政院海巡署、經建會、公平交易委員會等數個單位並沒有志工人員志工之相關統計資料(3)參與社會服務之職業類別分配合計工商界人士公教員工退休人員家庭主婦學生其他62,75715,8985,3695,31517,63911,2727,264100%25.33%8.56%8.47%28.11%17.96%11.57%以家庭主婦28.11%及工商界人士25.33%所占比例最高退休人員則相對較低93年6月男性志工人數女性志工人數總人數志工數量12,89042,86762,757百分比31.7%68.3%100%志工之相關統計資料(4)參與社會服務之性別分配女性志工為男性之二倍以上,顯示女性在態度上較為積極4/4國外志願服務情況(1)發展分為以下三階段:一、萌芽階段:志願服務起源於19世紀初西方國家宗教性的慈善服務。早期美國移民為反抗宗教迫害,也為克服困難,故互相幫助。二、擴展階段:19世紀末及20世紀初,歐美等國家先後通過了一系列有關社會福利方面的法律與方案。三、規範階段: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國家的志願服務工作不僅進一步規制化,而且擴大成為一種由政府或私人社團所舉辦的廣泛性的社會服務工作。4/4聯合國國際志工年訂定2001年為國際志工年,TheInternationalYearofVolunteers,簡稱IYV美、英、德、日本、澳大利亞等70個國家和紐約、香港兩個城市成立了國際志願者年委員會,其中20多個國家的委員會由副總理級以上高級官員或國家元首擔任主席。辦理活動志願服務團隊30週年紀念大會、聯合國反對種族主義世界大會、世界公民大會、志工管理國際會議、志工活動研討會等國外志願服務情況(2)4/4國際志工協會(InternationalAssociationforVolunteerEffort簡稱IAVE)創立於1970年,由一群來自於世界各地有意願為解決人類與社會問題的共同願景的婦女組成IAVE理事會由19個國家組成,設世界主席1人、副主席4人、理事17人、財務長及秘書長各1人。總部設在美國華府,與光明基金會(ThePointofLightFoundation)合署辦公。IAVE是經由志工結合各國「國家志工中心」來發展的組織,她們意識到資訊在國際交流之重要性,進而鼓勵與加強全世界志願服務的交流,她們認為這是一種彼此支持的最好方式。國外志願服務情況(3)1.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2.男女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3.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工作。4.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5.參與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與評估。志工之權利1.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2.遵守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3.參與教育訓練。4.服務時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5.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應保守秘密。6.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7.妥善保管運用可利用資源。志工之義務短期志工:支援公益活動或假期服務。行政志工:支援行政事務、福利服務。諮輔志工:衛保組志工、學生宿舍志工親子志工:全家庭父母子女一起參與。企業志工:參加支持各類非營利活動。環保志工:促進環境保護擔任解說員。專業志工:律師、醫師等的專業服務。多樣化之服務行政事務類:文書繕寫、資料處理櫃臺服務、電腦文書文教服務類:圖書管理、導覽解說美工布置、刊物編輯福利服務類:個案慰訪、課業輔導一般諮詢、公益活動公益活動類:團康活動、活動支援志工工作性質(一)基礎訓練:(二)特殊訓練:(三)成長訓練:(四)領導訓練:志工服務之訓練課程1.志願服務的內涵二小時2.志願服務倫理二小時3-1.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2.快樂志工就是我以上二選一二小時4.志願服務經驗分享二小時5.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二小時6.志願服務發展趨勢二小時(一)基礎訓練12小時1.社會福利概述二小時2.社會資源及志願服務二小時3.(1)人際關係(2)說話藝術(3)團康活動三選一二小時4.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業務簡介二小時5.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二小時6.綜合討論-集思廣益論方法二小時(二)特殊訓練12小時1.志願服務的方法及技巧2.社會資源的結合及運用3.志工團隊的統合及協調4.志工團體的運作及成長5.雙向溝通6.活動及方案設計7.團康技巧8.溝通技巧9.綜合討論-縝密思考研方案(三)成長課程18小時1.領導志工的原則及技巧2.志工及志工督導之心理調適3.非營利組織概述4.志願服務及社會需求5.民主素養及志工團體6.如何塑造志願服務文化7.領導藝術8.即席演講9.綜合討論-精益求精創新猷(四)領導課程18小時4/4志願服務法條說明志願服務法共分為七章二十五條總則-目的與適用範圍主管機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志工之權利及義務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經費4/4志願服務法條(1)說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特制定本法。志願服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4/4志願服務法條(2)說明第二條本法之適用範圍為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前項所指之服務計畫不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之志願服務計畫。此法條之目的在於確立志願服務法之適用範圍4/4志願服務法條(3)說明第三條本法之名詞定義如下:一、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二、志願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