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發展趨勢主講人:朱俊彥「國際志願服務日標誌」「2001國際志工年標」志願服務發展趨勢志願服務發展趨勢壹、引言貳、志願服務之意涵參、台灣志願服務發展階段史肆、志願服務的發展沿革伍、志願服務的發展取向陸、結論柒、Q&A壹、引言•現代化民主國家:•提高人民生活品質、增進人民生活福祉為施政的重要指標;欲期達到這個理想目標,單憑政府力量,難免力有未逮。壹、引言•如何發動社會整體力量1.鼓勵工商企業界有錢出錢,致力興辦公益事業。2.激發熱心人士有力出力,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二者相互呼應,妥善運用,積極協助政府推動公共事務,當是彌補政府業務不足的最佳助力。壹、引言•當今社會,雖然「日頭赤炎炎,各人顧性命(台語發音)」;但是,當他人正需要你幫忙的時候,如果你能量力而為助他一臂之力,這種「利人而不損己」的作為,相信對於施受兩造皆是一件極其快樂的事情。•志願服務的弘揚推廣,應是人類互動當中,關懷互助所不可缺,更是政府施政當中,運用民力所不可無的重要議題。貳、志願服務之意涵•志願服務最早期一般稱為參與服務的「義工」或「志工」,是指自己願意自動自發不求回報及無報酬參與各種社會工作的活動者。志願的意思有重視「自由意願」的精神、「喜歡、愛心」的人、自由意志者「甘願做歡喜受」等意涵。但是志願服務工作也因個人的投入不同而有差異,志願服務者只要用心機構才能放心,願意付出才能表現傑出,願意投入才能將志願服務做的深入。貳、志願服務之意涵•「志願服務」指個人依其自我意願,付出時間、金錢、心力等從事不計報酬,關心社會、社區或他人福祉的工作。本文所指之志願服務工作者,為依據志願服務法參與志願服務工作並領有志願服務記錄證之志願工作者(簡稱志工)其所從事之志願服務工作。貳、志願服務之意涵•志願服務工作是個人評價後的幫助行動,而非直接針對實質好處或直接接收他人的命令及壓力,是基於慈善觀點、社會團結或利他主義而實施。志願服務係指民間為增加社會福祉而自願提供的各項服務。•志願工作者是以本著對社會負責任的態度,基於個人的自由意願,奉獻自己的時間、精力,而非關注金錢利益,主動的參與社會服務活動。貳、志願服務之意涵•對志願服務工作者而言,其工作目的乃在於社會整體福利之改善與自我價值之肯定。•志願工作現象與對於既存社會現狀之不滿乃是共存的。例如:環保團體存在與環保工作現況仍需改善有關;勵馨基金會是對於雛妓存在的現況有所不滿。所以,志願工作不僅帶有不支薪之特色,它亦負有志願工作者個人理想實現的色彩。貳、志願服務之意涵•林振春(2006)指出參與志願服務工作者的心路歷程分析,可以區分出志願服務是一種犧牲奉獻、社會生活、學習成長、公德等四種不同的心態?可以發展本身的能力。經由服務機構的專業訓練,提高志工的工作技巧,達成助人的目的,此外也提供志工自我成長的機會。貳、志願服務之意涵•志願服務歸納為:「結合人力,依據助人及利他的觀念,秉持自律、自發、主動之精神,利用餘知、餘時、餘力…等提供志願服務的行動而其過程不求報酬,所形成之社會服務」貳、志願服務之意涵•將志願服務特性歸列以下幾點:一、是基於個人、團體或組織熱忱,出於自動自發,採自由結合而成,且只盡義務而不計較實質上的報酬。二、透過個人意願和團體宗旨,使志願服務得以在目標導向的規則下,達到目的。三、志願服務是一種業餘的,部分時間的奉獻。貳、志願服務之意涵四、是人人可參與、處處可展開的工作。五、是服務者成長與發展的動態過程,所以服務過程即是「給與取」的雙向互動過程。六、願意自我奉獻、不求利益、金錢物質等的回饋、樂於奉獻付出自己擁有的時間、能力、財力、的利他樂己的行為、是對社會有一種責任、促進自我成長的學習機會。參、台灣志願服務發展階段史•志願服務是社會逐漸發展及成長的產物,志工必須經常參加教育訓練,俾便配合社會的脈動,提供適切的服務。林勝義(2001)指出綜觀台灣地區志願服務的發展,約可分為四個階段。參、台灣志願服務發展階段史•台灣地區志願服務四個階段劃分表一、1980年代志願服務擴荒時期,民間的社會福利機構很少,志工人數也不多。二、1991至1995年志願服務萌芽階段期,因受福利多元主義的影響,民間社會福利機構紛紛成立,志工人數逐漸增加。參、台灣志願服務發展階段史•台灣地區志願服務四個階段劃分表三、1995至2000年志工制度建立的時期,內政部頒布「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祥和計劃」,志願服務蔚為風尚。四、2001年開始志願服務整合期,立法院三讀通過「志願服務法」,涵蓋各個領域的志願服務。肆、志願服務的發展沿革一、行善期:•我國最早的志願服務可說均以行善為主;例如:渴者施茶、飢者施粥、寒者施衣、人死而無力安葬者施棺,以及濟貧、修橋、舖路…等在在均是志願服務的具體表現。二、互助期•回顧史實記載:•家族互助的「義莊」、糧食互助的「社倉」、人際互助的「鄉約」及經濟互助的「錢會」,可以說均淵源於人類互助的情感,所展現的志願服務作為。三、萌芽期1.民國二十九年,制定「國民義務服務勞動法」鼓勵民眾參與社會建設。2.民國四十一年推廣農業體系有「義務指導員」制度。同年救國團也開始建立志願服務體系,運用義務幹部做為推動工作之核心。3.公部門推動志願服務較早的系統應屬警政部門,將日據時代「義勇團」改制,於民國五十二年陸續成立義消、義警、義交、山地義警等,國內最早公務機關運用志工的典範。三、萌芽期4.於民國五十四年,政府提倡社區發展工作以來,志願服務即被大量地運用於協助社區發展的推動,尤其以台北市最為活絡。5.地方法院於民國五十九年聘用「榮譽觀護人」,協助推動少年觀護工作。6.於民國六十二年將大專學生納入擔任輔導員,也是歷史較為悠久的志願服務工作團隊。四、倡導期•台灣省政府社會處為廣結民間力量,協助推動社會福利工作,訂定志願服務相關法規使得台灣省政府的志願工作進入有系統的工作階段,以積極推展志願服務工作。四、倡導期1.台灣省政府社會處自民國七十一年起,為廣結民間力量協助推動社會福利工作,先後訂定「台灣省推行志願服務實施原則」及「台灣省加強推行志願服務實施方案」,以積極推展志願服務工作。為加強民間資源的整合與運用,於民國七十八年六月訂頒「台灣省加強推行志願服務方案」,作為賡續推展志願服務工作之依據。四、倡導期2.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在民國七十三年九月訂定「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推展志願服務實施原則」,開始召募志工在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及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提供服務。另為擴大志願服務層面,於八十二年七月修正訂頒「台北市政府推展志願服務實施要點」,作為台北市政府各局處推展志願服務之依據。四、倡導期3.高雄市政府於民國七十三年開始陸續訂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志願服務人員管理要點」、「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志願服務工作團組織要點」、「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志願服務工作團幹部選舉辦法」、「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志願服務工作團幹部職掌」等,據以推展志願服務工作。四、倡導期4.內政部在民國七十八年訂定「志願服務記錄證登錄暨使用要點」,使每位志工的服務時數均得以登錄,以供作獎勵表揚之參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八十年九月六日訂頒「加強勞工志願服務推行要點」,作為政府推動勞工志願服務的準則。四、倡導期5.台北市民國七十一年八月五日,由秉持「志願服務、捨我其誰」的有志之士,依法籌組成立「台北市志願服務協會」。該會係台灣第一個以「志願服務」為名成立的民間團體,自成立後,經由政府正確主導,兩者相輔相成,促使志願服務更有計畫、有步驟地陸續展開;此一階段應是我國志願服務推展的倡導時期。四、倡導期•民國71年台灣省推行志願服務實施要點。•民國71年台灣省加強推行志願服務實施方案。•民國73年台灣省優秀志願服務人員獎勵規定事項。•民國75年台灣省加強推行志願服務實施方案。•民國76年台灣省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平安保險實施要點。•民國78年6月台灣省加強推行志願服務方案。•民國78年內政部訂定「志願服務紀錄證登錄暨使用要點」。五、發展期1.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五日,以「台北市志願服務協會」為基礎,擴大結合熱愛志願服務的新秀,共同籌組「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是我國名副其實的第一個全國性民間志願服務團體。該會自成立以後,與「台北市志願服務協會」密切配合,協力運作;對於我國志願服務的推展,如虎添翼;有關志願服務的制度規章、教育訓練及獎勵表揚…等,開始陸續建立了全國一致遵循的規範;更促使志願服務的推廣,逐漸發揚光大。五、發展期2.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廿八日,內政部為激勵社會大眾秉持「施比受更有福,予比取更快樂」的理念,發揮「助人最樂,服務最榮」的精神擁抱「志工情」,展現「天使心」,胸懷「燃燒自己、照亮別人」之德操,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積極散播志願服務種子,共同為協助拓展社會福利工作及增進社會祥和而奉獻心力,特訂定「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劃」,函頒省、市及縣、市政府自該年七月一日起全面實施。五、發展期3.行政院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訂頒「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實施志願服務要點」,該要點對於各政府機關實施志願服務規劃,如何招募、遴選志工,及對志工管理上應如何訓練、督導、考核、獎勵表揚與福利保障等有明確規定,這是政府機關推展志願服務工作之最高依據。•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行政院青輔會訂頒「中華民國青年參與國內地區志願服務實施要點」。五、發展期4.內政部消防署為廣結志工參與緊急救護工作,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訂頒「鳳凰計畫」;為凝結民力參與緊急救援工作,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訂頒「睦鄰計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訂頒「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團體環保義工人員及環境保護局人員遴選表揚要點」。•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訂頒「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表揚文化機關(構)績優義工辦法」。六、興盛期•配合二○○一「國際志工年」,制定「志願服務法」,並奉總統令於同年一月二十日公布施行。•志願服務法之制定,開啟了我國志願服務嶄新的一頁;自此開始,促使我國志願服務的推展提供法律規範。並經由政府的主導,民間的配合,志工的嚮往,社會的響應,以及輿論的宣揚,一天比一天邁向興盛,締造佳績。六、興盛期•志願服務法(一)、志願服務的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三)、志工的招募、甄選。(四)、志工的教育訓練。(五)、志工的權利及義務。(六)、志工的獎勵表揚。(七)、志工的福利、保障。(八)、志工的倫理守則,志工的法律責任。伍、志願服務的發展取向一、普及化─擴大參與層面•志願服務的積極推動,由於志工具體的優良事蹟對社會所產生的貢獻,其無形的潛移默化,已激發一般人掀起:「別人能,何以我不能?」的熱潮而爭相參與;形成善的連鎖,溫馨的暖流;因而導致志願服務的參與層面日益擴大。二、多元化─拓展服務範疇•志願服務的不斷推展,為因應層出不窮的社會需求,其觸及的範疇已由原來侷限於許願、互助、做善事、修好德…等,逐漸拓展其服務的領域。目前志願服務的範疇,引用「其大無外」來形容,可以說一點也不為過。三、專業化─講求工作方法•志願服務的持續發展,經過多年來各方面的努力經營,由於服務需求的品質不斷提昇,迫使其不得不有逐漸邁向專業化的趨勢。為提昇志願服務品質,志工在參與服務之際,務必接受各種不同層次的訓練,藉此得以充實專業的工作知能。四、倫理化─塑造倫理體系•倫理是導引人辨別「是非對錯」的規則與標準。志願服務固然是奉獻,但為確保受服務對象的安全與權益;參與志願服務者仍應堅守「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倫理守則;且這種倫理守則應該引申為一種行為體系,那就是不論是志工、督導、主管及機構,整個關係志願服務品質的層次均應遵守力行。五、資訊化─建構資訊網絡•志願服務法第十一條規定,運用單位應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另第十四條規定,志工應有權利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推展志願服務,一方面志工為了因應廣大服務對象的不同需求,必須要有充足的資訊始能勝任;另一方面,志工為了達到「學習成長」的機會,亦務須獲得充足的資訊,才能在服務中學習,學習中成長。六、責任化─賦予責任要求•從「志願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