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残疾人权益的底线保障前言目前,我国有各类残疾人8296万,他们构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我国对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视起步较晚,在八十年代末,随着一股世界潮流我国社会各界对残疾人的关注热情空前高涨,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令人振奋的硕果。残疾人联合会等社团,《三月风》等残疾人自己的杂志,对残疾人的研究论文专著,残疾人有关的立法等在这个时候如雨后春笋般展现在世人面前。1991年我国出台了《残疾人权益保障法》,1994年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今年二月温家宝总理签署的于5月1日施行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为残疾人的权益提供了最坚实可靠的保障,是国家对残疾人重视的体现。在此期间,我国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社会生活,福利等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受到了全国乃至世界的赞扬,使世人,尤其是残疾人体会到了社会的温暖,也为世界的残疾人事业作出了贡献。然而,不得不承认,尽管残疾人的权益和地位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我们现实社会中残疾人被歧视,被冷漠的现象依然存在,残疾人在教育,就业,生活的各个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的困难和障碍,使他们总是感到被社会孤立,隔离,忽视,我们的整个社会还仍然欠缺对残疾人了解,理解,同情,关心以及处处和他们换位思考。西方社会经过几百年的现代文明发展,其残疾人事业发展和国民素质普遍高于我们这些社会主义国家,而我们大部分社会主义国家这方面相对要差一些,残疾人事业发展较滞后,国民素质不是很高。我们中间还有很多人在教育,就业,生活上瞧不起歧视残疾人,处处为他们设障,使他们本来的不幸更是雪上加霜,丧失了对社会的信心。比如有些小品相声演员故意模仿残疾人,竟逗地全国观众欢呼雀跃,这本身就反映了我们整个社会还没有真切的对残疾人理解,你有没有想过患有那种残疾的人看到那个节目之后会怎样想!因此,现阶段如果想靠人们和全社会的理解,或者是几个热心的人来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还是有困难的,因此,必须建立一种更加完善的制度,用法律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才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也是耗费最低的方法。当然,用法律作为最主要的保障残疾人的手段只是现阶段的必要之举,在根本上还是要加强全体人民对残疾人这个特殊群体的理解,如果人人都把残疾人当成健全人来看待,给他们以平等的机会,公平的对待,那么将来即使没有法律他们也将象健全人一样体会到我们社会大家庭的温暖。故此,我们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来使我们社会大众的道德更加高尚,加深他们对残疾人的理解,以此来达到我们社会一家的理想。为了使更多的人了解残疾人,知道关于他们的基本常识,以促使人们对他们的理解,下面我就介绍一下我国残疾人的基本的现状和问题:一,什么是残疾人以及我国残疾人的现状和问题:(一)什么是残疾人?我们都知道残疾人,但是我们大多数人对残疾人的定义,以及残疾人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却说不清楚。对残疾人的定义有多种,主要有:1,《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中将残疾人定义为:“残疾人并不是一个单一性质的群体,包括精神病者、智力迟钝者、视觉、听觉和言语受损者、行动能力受限者等”1;2,美国残障人权利宣言(1975)对于残障人的定义是:“由于身体或智力的缺陷而全部或部分的丧失对于正常人来说能够满足必需的社会生活的能力”(“anypersonunabletoensurebyhimselforherself,whollyorpartly,thenecessitiesofanormalindividualand/orsociallife,asaresultofdeficiency,eithercongenitalornot,inhisorherphysicalormentalcapabilities.”2);3,《中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具体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而且每种残疾均按一定标准分为不同的等级。目前我国对于残疾人的范围规定上过窄,本来很多应划入残疾人的人没有被划入,那么他们的权益也就不能得到特殊的保障,比如失去一只眼睛的人没有被划入残疾人,长期重病患者等。在美国,糖尿病人,严重酗酒者,严重吸毒者等由于他们与残疾人有同样的处境,因此被认为是残疾人。值得我国借鉴,我们应扩大残疾人的范围,这样更有助于他们权益的保障。2007年我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共有各类残疾人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但如果扩大残疾人的范围,这个数字将远不只这些,可见我国残疾人工作事业之严峻。(二)残疾人的受教育状况全国残疾人口中,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残疾人为94万人,高中程度(含中专)的残疾人为406万人,初中程度的残疾人为1248万人,小学程度的残疾人为2642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3591万人,文盲率为43.29%。6-14岁学龄残疾儿童为246万人,占全部残疾人口的2.96%。其中视力残疾儿童13万人,听力残疾儿童11万人,言语残疾儿童17万人,肢体残疾儿童48万人,智力残疾儿童76万人,精神残疾儿童6万人,多重残疾儿童75万人。学龄残疾儿童中,63.19%正在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各类别残疾儿童的相应比例为:视力残疾儿童79.07%,听力残疾儿童85.05%,言语残疾儿童76.92%,肢体残疾儿童80.36%,智力残疾儿童64.86%,精神残疾儿童69.42%,多重残疾儿童40.99%。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残疾人的文化水平一般比较低,受教育状况远不如健全人,大部分是小学及以下文化水平。残疾学龄儿童的接受教育比例者虽然比以前大幅提高,但仍然比正常儿童低出不少。我们应关注残疾人的教育,这对他们至关重要,因为他们本身就残疾如果他们的教育文化程度再比健全人差,那么他们就更不能参与市场的竞争了,而只能是被救济的对象了。因此,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来保障他们的教育,提供各种优惠的政策,通过在普通学校设立特教班,特殊学校,以及各种职业学校来保障残疾人接受充分的教育。(三)残疾人的就业情况全国城镇残疾人口中,在业的残疾人为297万人,不在业的残疾人为470万人。城镇残疾人口中,有275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城镇残疾人口总数的13.28%。9.75%的城镇残疾人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农村残疾人口中,有319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农村残疾人口总数的5.12%。11.68%的农村残疾人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可以看出大部分城镇的残疾人根本没有工作,靠家人或社会救济,这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残疾人本身身体的残疾,这是他们根本的制约因素;2,身体残疾又导致他们一般受教育不高,竞争力小;3,社会的偏见,不得不承认这是现实存在的很重要的一个制约因素;4,经济与科技的发展要求更多的是只有健全人才能完成的工作。今年上半年我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出台,为残疾人的就业提供了更多的实在优惠条件与好处,国家安排残疾人以集中就业为主和分散就业为辅的就业方式,及其他一系列措施,这将能使更多在家闲置的残疾人找到工作,减轻社会的负担,缓解残疾人的就业压力。(四)残疾人的社会生活状况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户2005年人均全部收入,城镇为4864元,农村为2260元,而当年全国人均收入水平城镇为11321元,农村为4631元,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不足全国人均水平的一半。12.95%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低于683元,7.96%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在684元至944元之间。城镇残疾人口占残疾人总数的24.96%,农村残疾人口占75.04%,而全国人口中城镇人口占42.99%,农村人口占57.01%。这表明大多数残疾人生活在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残疾比例高,残疾人口多。残疾人曾接受的扶助、服务的前四项及比例分别为:曾接受过医疗服务与救助的有35.61%;曾接受过救助或扶持的有12.53%;曾接受过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有8.45%;曾接受过辅助器具的配备与服务的有7.31%。残疾人的收入水平明显低于健全人,而且城乡残疾人收入也有很大差距,造成这种差距的主要原因是残疾人的工作状况明显劣于健全人,就业的不平等直接导致收入水平的不平等,另外还有社会偏见等原因。二,我国残疾人权益保护的现状以及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一)自从我国1991年颁布了《残疾人权益保障法》,1994年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后,然后一直到今年才出台了《残疾人就业条例》,在此的十三年间残疾人的立法没有太大进展,尽管在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中对残疾人权益保护有所体现,但是远比不上专门立法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这说明我们国家对残疾人权益保护重视还不够,还没有形成一种良好的观念意识;(二)在教育方面,残疾人受教育还有很多困难,普通学校的特教班、特殊学校还没有普及,相当一部分的县级地区仍然没有特教学校,使那些应该在这种学校上学的残疾儿童无学可上。虽然有《教育条例》,但是它并没有惩罚措施,因而,现实中被违反的现象很是严重,《条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施行。(三)在就业方面,从上文的统计数字也可以看出,城市中残疾人大部分根本没有工作,只能靠亲友和社会保障救济度日。农村中残疾人由于残疾特点不同,有的能够参加农业劳动,但他们的生活水平还是明显低于健全人的。在现实中,残疾人找工作经常由于身体的原因被拒之门外,即使有些工作他们完全可以胜任,但由于对他们的不正确看待而拒绝录用。国家虽然制定了《就业条例》,对残疾人施行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规定企业必须安置一定比例残疾人就业,否则就要交一定数额的就业保障金,录用残疾人多的企业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在现实中,由于缺少严厉的惩罚性措施,有的企业并没有按规定录用残疾人,有的宁可缴纳就业保障金也不录用残疾人,有的企业甚至向残疾人借用残疾人证来逃避税收,它们的这些行为真的应被法律惩罚。(四)“在社会生活中,由于残疾人的情感比一般人更敏感、更丰富,自尊心也更强一些,好、恶、喜、怒、哀、乐的感情表现的非常强烈”3,以及社会的偏见和歧视,残疾人一般不爱走出家门不想参加社会活动,这样也更加使他们觉得孤独。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我国的无障碍设施还不完善,残疾人的出行还有困难,比如:1,街道上的盲道不少路段还没有,很多路段的被种种方式侵占,红绿灯还没有装音效装置,造成了盲人出行困难;2,各种建筑物等公共场所的入口处并没有设置适合轮椅通过的坡道,一些商场超市内没有给残疾人提供轮椅等便利;3,公交车的台阶与马路的上车站台相差很大,轮椅更不可能上去,不利于残疾人乘车出行;等等。这些都给残疾人的生活带来了不便。(五)我国的8296万残疾人中,男性为4277万人,占51.55%;女性为4019万人,占48.45%。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42。由于残疾人特殊的身体状况,男性又比女性多出很多,因此残疾人的婚姻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15岁以上残疾人中,有982万人,占12.42%未婚,因此残疾人的婚姻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六)残疾人生活的软环境在残疾人占总人口6.34%的中国,残疾人构成了一个极其庞大的群体,这个群体生活状况的好坏,社会地位的高低,权益维护的程度,以及人权保护的状况将直接反映社会文明程度的高低和人们生活状况的优劣。然而在我们生活中经常看到残疾人被歧视的现象:在儿童中间经常看到几个健全的儿童嘲笑欺负一个残疾儿童,而别人看了则哈哈大笑;儿童中间是这样,我们成人就很尊重残疾人嘛?记得有几年春晚某些演员模仿残疾人在舞台上哗众取宠,而下面的观众和全国的观众却也捧腹大笑,我们有没有想到当那些残疾人看到这节目时会哭还是会笑,我们大部分人还没有尊重残疾人的意识,没有真正的理解残疾人,关心残疾人。我们从小就听过“盲人摸象”的故事,意指盲人目光片面,虽然现在大多不指本意,但最起码说明自古我们就对残疾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