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大、中修等水运工程参照执行。本细则所称的水运工程包括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工程。第三条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竣工质量检验)两个阶段。第五条质量鉴定依据:(一)国家有关规定;(二)交通部及国家其它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2检验(评定)标准、规范、规程;(三)经批准的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四)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评定资料。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求实的原则。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交工质量鉴定是指质监机构在交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第八条交工质量鉴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四)主要机械设备通过测试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并获得相关许可证;(五)工程无严重缺陷、无安全隐患、无严重影响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表面缺陷已按规范或有关标准处理完毕;(六)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已完成工作总结。第九条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质监机构提出交工质量鉴定申请(附件1)并提3交相关资料。对于符合交工质量鉴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并印发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附件3)。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之理由。第十条申请交工质量鉴定须提交的材料(一)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1);(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总结;(三)参建单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附件2);(四)单位工程重大设计变更资料;(五)其它有关资料。第十一条质监机构应成立工程质量鉴定组,鉴定组人数不应少于3人。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二条交工质量鉴定的主要工作内容:(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二)工程实体检测;(三)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审查。第十三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按附件6-18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意见分为“符合”和“不符合”两种结论,判定标准依据工4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工程实体检测按附件6-18中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开展,并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工程实体检测得分。检测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照有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工程实体检测在交工质量鉴定前完成。水运工程进行到下列各阶段项目法人应通知质监机构进行实体检测。(一)码头下部结构完工后,进入码头上部结构施工前;(二)桥梁工程下部结构完工后,进行上部结构施工前;(三)护岸工程基础完工后,进入墙体施工前;(四)房建工程基础(楼面层)完工后,进入上层施工前;房建主体结构完工后,进行装饰工程施工前;(五)船闸工程主体完工后,放水前。第十五条工程实体检测工作由质监机构或质监机构委托的具有相应试验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质监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检测项目和频率。第十六条工程观感质量评价依据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检查内容、方法及评分标准执行,按附件6-18中不同水运工程类别进行评分。5第十七条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由工程质量鉴定组抽查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内业资料,并进行评分。第十八条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按附件6-18中不同工程类型选用,并核查评分。每项资料扣分基本原则如下:(一)应当填报的项目资料空缺,该项为0分,内容不全扣1-2分;(二)资料签字、盖章手续不全,扣1-2分;(三)资料数据量不足,代表性不强,准确性不高,扣1-2分;(四)工程资料应是原始资料,是施工过程中的原件,不符合要求扣1-2分;(五)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工整,表格内容应填写完整,签字齐全,并按要求分类编排,装订整齐,不符合要求扣1-2分。第十九条资料评分时,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将直接从资料总得分率中扣减分值。(一)资料核查表中加“▲”的重要项目,若发生单项扣分情况,总得分率还将扣减3%~5%;资料空缺的,除扣减5%外,应要求资料进行补充完善,若无法完善的,需对该部分工程内容进行实体检测或组织专家进行质量认定,符合要求后,方可鉴定验收。6(二)资料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总得分率扣减5%。第二十条房建、港区铁路、电气、绿化以及工艺管道和罐区工程,由质监机构按本方法及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由房建、铁路、电力、园林及化工等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鉴定组可引用其结论,但可不纳入建设项目单位工程优良率统计。第二十一条交工质量鉴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合格标准: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中未发现有不符合情况;3.工程实体检测得分达70分及以上;4.工程外观质量的观感评分得分率达到70%及以上,房建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达到“一般”及以上,铁路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达到“合格”;5.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基本齐全,资料核查评分得分率达到80%及以上。(二)优良标准:1.经施工单位自检质量为优良(其中桥梁工程质量自检评分90分及以上),且经监理单位质量评定为优良(其中桥梁工程监理质量评定得分90分及以上);7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中未发现有不符合情况;3.工程实体检测得分达90分及以上;4.工程外观质量的观感评分得分率达到85%及以上,房建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达到“好”,铁路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达到“合格”;5.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基本齐全,资料核查评分得分率达到90%及以上。第二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为交工质量鉴定不合格工程。(一)混凝土强度、航道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二)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试验等有任一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三)工程外观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存在安全隐患或已降低使用功能;(四)桥梁通航净空、船闸通航尺度、防洪堤标高不满足设计要求的;(五)航道护岸工程存在滑坍失稳或墙后填方有严重沉陷变形的;8(六)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或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主要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规定或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全运营及正常使用的;(七)其它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情况。第二十三条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单位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但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工程,不得评定为优良。第二十四条单位工程未经交工质量鉴定或交工质量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交工验收。第三章竣工质量检验第二十五条竣工质量检验是指质监机构在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核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综合评定水运建设项目的质量等级。第二十六条对经过交工验收试运营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竣工质量检验。竣工质量检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全部建成;如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主体工程应完工且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正常运行,且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95%;(二)对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和交工验收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三)航道整治须经一个水文年的效果观测及维护,设计有要求时,应经设计船型实船适航试验及复测,项目各河段(滩)整治综合效果基本达到设计要求;(四)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并提交了处理报告;(五)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等单位已完成工程总结材料。第二十七条水运工程项目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质监机构提出竣工质量检验申请(附件4)。对于符合竣工质量检验条件的,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质量检验并印发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检验报告(附件5)。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之理由。第二十八条申请竣工质量检验须提交的材料(一)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检验申请书(附件4);(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总结;(三)交工验收报告及试运营情况报告;(四)沉降位移观测报告;有航道测量资质的机构出具10的航道整治效果观测报告;(五)其它有关资料。第二十九条竣工质量检验的主要工作内容:(一)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质量等级是否与运营后的质量情况相符;(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及交工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三)检查试运营有否产生新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四)对航道断面、泊位水深、码头前沿水深等主要指标进行复测;(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六)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第三十条工程项目竣工质量检验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合格标准:1.单位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2.港口装卸设备、船闸设备和其它以设备购置安装工程为主(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工程通过试运行或系统性能测试,系统性能参数达到设计要求;3.工程竣工资料应基本齐全、完整、规范,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二)优良标准:11在单位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础上,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港口工程:水工工程单位工程优良率80%及以上,其中生产性码头、港池、泊位疏浚工程必须优良;2.船闸工程:单位工程优良率50%及以上,其中船闸主体、闸门阀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安装、引航道及导航建筑物必须评为优良;3.航道整治工程:单位工程优良率70%及以上,航道疏浚工程必须优良,项目各河段(滩)航道整治综合效果达到设计要求;4.内河航道工程:单位工程优良品率80%及以上,其中航道土方工程、船闸主体、闸门阀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安装、引航道及导航建筑物等工程必须评为优良;5.其它工程:单位工程优良率50%及以上。第三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为竣工质量检验不合格。(一)建设项目中有一个及以上单位工程质量不合格;(二)港口装卸设备、船闸设备和其它以设备购置安装工程为主(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工程未通过试运行或系统性能测试,系统性能参数未达到设计要求;(三)航道整治经一个水文年的效果观测分析,项目各河段(滩)整治综合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四)建设项目在试运营期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发现12重大质量隐患,并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五)其它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情况。第三十二条水运工程未经竣工质量检验或竣工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质量鉴定工作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四条列入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进行质量鉴定的水运工程项目,按部质监总站《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沿海港口1000吨级以下且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和内河港口300吨级以下且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港口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检验可合并为一次质量鉴定。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2.参建单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3.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4.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检验申请书5.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检验报告136.单位工程综合质量鉴定表7.高桩码头工程质量鉴定用表8.重力式码头工程质量鉴定用表9.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鉴定用表10.港区道路堆场工程质量鉴定用表11.航道整治工程质量鉴定用表12.船闸工程质量鉴定用表13.防波堤、护岸工程质量鉴定用表14.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鉴定用表15.桥梁工程质量鉴定用表16.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