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版-长春重庆路威尼斯商业项目商业综合服务合同XXXX-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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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长春重庆路威尼斯商业项目商业综合服务之委托合同书-2-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同昌盛业(北京)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19层1902-1903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吉林省长春市重庆路威尼斯(暂用名)商业项目的商业研策顾问及营运管理顾问、招商服务工作,为了明确双方责任和承担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工作的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1、项目名称:吉林省长春市重庆路威尼斯(暂用名)商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本项目、该项目”);2、项目概况地点:位于。总用地面积约万平方米;3、委托内容本合同书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服务内容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项目商业研策顾问服务(含项目前期商业研策服务部分及项目商业深化研策服务部分);第二部分为项目营运管理顾问服务(含前期营运管理顾问、筹备期营运管理顾问及后期营运管理顾问服务);第三部分为项目独家招商服务;各部分服务内容祥见本合同附件。4、各部分服务内容、服务形式、费用、支付方式及服务期限4.1项目商业研策顾问服务工作:4.1.1服务内容:乙方将提供该项目的商业研策顾问服务工作相关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一4.1.2服务形式4.1.2.1本项目之商业研策服务的形式以提供甲方本合同所约定之专题书面报告并组织现场陈述,提供专业顾问意见的非驻场服务形式为主。4.1.2.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应当以PPT文件(含文字、图片及平面示意图)体现,最终服务成果均应当为书面文本贰套(彩色打印稿)以及电子文本壹套(PDF格式)。-3-4.1.2.3乙方提交商业研策报告成果时安排一次赴现场对报告内容进行讲解汇报。4.1.2.4乙方代表必须将服务成果终稿以4.1.2.2所述形式提交甲方代表。甲方须在接到乙方提交的阶段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的完善修改意见,超出该期限甲方未能提供书面完善修改意见视为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该阶段报告予以认可。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完善修改意见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报告的修改工作。但此报告之修改次数限定为不超过二次。对于紧急事项,甲方可通过电话、传真通知确认。4.1.2.5其他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报告终稿正式文件,并应当通过直接提交或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送达甲方。4.1.3委托服务时间:自本合同双方签署之日起60日乙方内完成附件一约定的项目前期商业研策服务报告初稿的内容并提交甲方;在甲方提供聘用的设计公司项目概念设计方案日起至60日内乙方完成附件一约定的项目商业深化研策服务报告初稿。如因甲方设计公司提供商业平面等图纸资料、延误而造成上述工作日期延长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1.4项目商业研策服务工作服务费用及支付形式:4.1.4.1项目商业研策服务费用本项目之商业研策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佰万(1000,000)元整,该服务费用包含乙方按照本合同第4.1款约定提供有关服务的人工费用、交通费用;4.1.4.2、支付方式:服务费应按照如下标准由甲方分三期支付于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乙方应于甲方支付每笔款项时出具正规合法发票。-4-名称金额付款条件首付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贰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项目前期商业研策服务报告全部内容的初稿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叁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项目深化商业研策服务报告全部内容的初稿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4.1.4.3、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户名:同昌盛业(北京)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东单支行帐号:1100601940180100543084.2项目商业营运管理顾问服务4.2.1项目前期营运管理顾问服务工作内容4.2.1.1在项目开业前,乙方将会在前期的商业营运管理以提供专业的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二4.2.2项目前期商业营运管理顾问工作服务时间及形式:4.2.2.1服务形式乙方委派高级经理以上人员及工程经理各一(1)名每月二次定期参加甲方的设计、工程例会,并以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相关专业报告的形式提供顾问服务。4.2.2.2服务时间自甲方提供乙方本项目概念设计方案之日起至项目试营业日前9个月止(即项目进入营运管理筹备期)。4.2.3项目前期商业营运管理顾问工作服务费用及支付形式:-5-4.2.3.1服务费用服务期内每月人民币壹拾伍万(150,000)元,上述费用含服务期乙方顾问人员赴项目的各项差旅费用。4.2.3.2支付方式:4.2.3.2.1首期服务费甲方于提供乙方概念设计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4.2.3.2.2第二期服务费起每月五日内由甲方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4.2.4项目筹备期商业营运管理顾问工作内容4.2.4.1乙方将会在项目筹备期的商业营运管理以提供驻场管理团队专业顾问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三。4.2.5项目筹备期商业营运管理顾问工作服务时间及形式4,2,5.1服务形式乙方委派项目总经理、总物业经理、推广总监、租务总监、客服总监、总工程师进驻项目现场主持商业各项筹备工作,并以每月提交工作报告、相关专业报告及现场实地工作的形式提供各项服务。乙方将与所委派的上述职位的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劳动合约。4.2.5.2服务时间自项目试营业前9个月开始至项目试营业日止。4.2.6项目筹备期商业营运管理顾问工作服务费用及支付形式:4.2.6.1服务费用每月人民币壹拾伍万(150,000)元,该费用不含派驻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相关费用。乙方派驻人员每月的工资、福利及开办所需的各项费用由项目前期相关开办费用支付计入项目开办费用。项目筹备期中,属乙方后期营运管理全职派驻现场的人员每月的工资、福利费用,甲方将于每月五日前支付当月的相关费用至乙方帐户。4.2.6.2支付方式-6-4.2.6.2.1每月驻场人员的工资福利各项费用由甲方每月五日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4.2.6.2.2自进入筹备期之日起每个月的每月五日前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当月顾问服务费至乙方指定账户。4.2.7项目后期商业营运管理顾问工作内容4.2.7.1在项目试开业日后乙方提供日常的商业营运管理专业的管理团队驻场顾问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附件四。4.2.8项目后期商业营运管理顾问工作服务时间及形式4.2.8.1服务形式乙方委派项目商业的高管人员主持商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乙方公司各专业给予相关支持,现场每月提交工作月报告。4.2.8.2服务时间自项目试开业日至以后36个月。4.2.9项目后期商业营运管理顾问工作服务费用及支付形式:4.2.9.1服务费用4.2.9.1.1每月服务费为人民币贰拾伍万(250,000)元与项目商户租金与场地租赁费之和的7%,两者取其高。甲方每月首5个工作日内除预付当月贰拾伍万(250,000)元的月服务费外还要根据上月租金与场地租赁费之和的收入决算支付总收入之和的7%较贰拾伍万(250,000)元的超出部分费用,一并支付至乙方指定帐户。4.2.9.1.2每月驻场团队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甲方于每月五日前将当月费用支付至乙方。4.2.9.2支付方式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4.3商业首席招商代理服务4.3.1项目首席招商代理、招商管理服务内容(见附件五项目首席招商服务内容)4.3.2项目首席招商服务的服务时间及形式-7-4.3.2.1服务形式乙方委派专业的招商人员进驻项目,并利用全国招商渠道协助业主方进行招商执行工作。4.3.2.2服务时间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项目商业试营业后6个月止。4.3.3项目首席招商服务的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4.3.3.1招商管理费自招商人员进驻之日起至项目商业试营业日后6个月止,甲方须于每月首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招商管理费每月人民币伍万(50,000)元。4.3.3.2招商服务佣金4.3.3.2.1对于乙方成功引入的品牌客户,甲方按照相当于租户租赁期内平均基本月租金(不计免租期)1.5倍的金额(即租赁期内平均基本月租金×1.5)作为服务费。如果租金以纯抽成形式计算或甲方与租户合作经营,乙方的招商服务费则以该租赁店铺较早前由甲方所订立的底线租金作为计算服务费的平均基本月租金。4.3.3.2.2招商服务费的50%将于甲方与乙方推荐的租户签署租赁意向书,并收到租户定金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4.3.3.2.3甲方已与乙方推荐的客户签署了正式的租赁合同,且客户已支付所有租赁押金,甲方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30%的招商服务费。4.3.3.2.4乙方推荐的客户收楼时,甲方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余下20%的招商服务费。4.3.3.2.5如乙方介绍的租户缴纳定金后或在签订合同后悔约,甲方将没收租户已付的定金,已扣除的定金甲方仅支付乙方50%招商服务费。4.3.3.2.6如商户属第三方服务的,在确保第三方的招商服务费后,相当于租户租赁期内平均基本月租金(不计免租期)0.5倍的金额(即租赁期内平均基本月租金×0.5)作为服务费。4.3.3.2.7乙方推荐客户以乙方同甲方签署的客户推荐确认单为凭证。4.3.3.3支付方式4.3.3.3.1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8-5、甲方责任和权利5.1考察监督乙方顾问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委托期内有权审核乙方顾问服务的各项专业报告。5.2不得在委托期内的任何时间或在委托期之后一年内雇佣乙方正在聘用的高级主管级以上员工。5.2甲方负责收集、整理用于项目顾问服务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提供至乙方,以利其开展相关服务工作。5.3有权向社会各界宣布甲、乙双方合作之事实,有权有选择地播放、展示、发布乙方有关项目经营管理资讯、信息(如录相、图片、文字说明)、广告等,但以上资讯、信息、广告之具体内容须书面报送乙方认可后方可发布或播放,且不得对乙方之社会声誉及经济造成损失,不得对乙方日后工作造成不便。5.4及时处理由乙方以月工作报告形式报甲方的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问题。5.5甲方应提供制作双方确定的招商手册、及电子招商文件作为宣传资料给予乙方进行推广使用。5.6法律、法规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6、乙方责任和权利6.1委托期结束后一年内乙方或其经营管理项目不得雇佣甲方项目聘用的经理级或以上员工。6.2按进度计划及要求做好相关顾问服务工作。6.3与甲方保持有效沟通,维持良好关系,以利各项服务工作的开展。6.4有权向社会各界宣布甲、乙双方合作之事实,有权有选择地播放、展示、发布甲方有关项目信息(如录相、图片、文字说明)、广告等,但以上资讯、信息、广告之具体内容须书面报送甲方认可后方可发布或播放,且不得对甲方之社会声誉及经济造成损失,不得对甲方日后工作造成不便。6.5乙方如按甲方要求到北京、长春以外地点工作,所产生之相关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应由甲方报销或负责安排。6.6综合项目经营管理的其它实际需要,乙方提供本物业在配套公用设施、机电设备选型、安装等方面的建议,有权要求甲方尽可能采用并对因未采纳该建议,如因甲方不采纳而产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负责。6.7乙方派驻项目人员劳动关系归属乙方,与乙方签署劳动合同,并按照乙方企业内部规定享有年假休息的权利。6.8法律、法规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9-7、违约责任7.1当乙方出现下列行为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7.1.1擅自将对该合同内的工作委托或承包给第三方;7.2当甲方出现下列行为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7.2.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经乙方书面催促,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支付;7.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因自身其它原因,直接造成对方名誉或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期整改或解决,限期整改或解决不了的,对方有权终止本合同。7.4合同期内,甲方本项目资产整体转让,甲方应尽力说服承接方延续本合约。但如承接方不愿接受乙方继续提供服务,甲方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或补偿乙方三个月的按本合约内4.2.9.1.1条款约定的基本服务费方可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须支付乙方派驻项目管理人员的按劳动合同需要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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