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价出售百度文库财富值帐号实力见证一切联系旺旺whx0910专业销售爱问共享资料积分帐号价格公道合理联系QQ1747-88632中心許楓靈輔佐研究員一、前言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GATS)在概念上將可能影響服務貿易進行之法規措施分為三類:(一)市場開放限制措施,例如外資比例上限;(二)國民待遇限制措施,例如董事會外籍人士比例限制;(三)國內規章措施,即不屬於前兩類,但有可能造成貿易扭曲之會員內法措施。例如核照標準、程序過於嚴格繁瑣;或在類似貨品技術性貿易障礙概念上,採用過於嚴苛的技術標準以造成實質的貿易障礙等。對於前兩類措施,GATS於第XVI條(市場進入)與XVII條(國民待遇)已有較為清楚之定義及規範,至於國內規章措施雖於GATS第VI條(國內規章1)設有規定,但實際上仍屬尚未制訂完成的服務貿易規則議題。WTO服務貿易談判目的在於促進服務貿易市場開放與自由競爭,然各國在推動自由化的同時,有必要採取適當管制措施(如監理與維護競爭的措施等),來確保自由化進程不致失序,進而帶來預期中的經濟成長。雖然WTO在鼓勵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同時,也允諾會員有權為達成國家政策目標,對境內之服務提供實施管制與採用新法規,但為了避免會員濫用國內規章措施,成為實質阻礙服務貿易之工具,的確需要設立準則予以規範,以落實服務貿易的真正自由化。為避免會員藉由繁複且無效率之國內規章削減會員服務貿易市場實際開放的程度,或藉此阻礙服務貿易的進行,GATS第VI:4條授權會員進行規章準則制訂的談判工作,並自1995年4月起,依據部長專業服務決議成立專業服務工1第六條國內規章主要有兩項內容,其一為國內規章公正合理執行之義務(第VI:1條至第VI:3條),其二為服務貿易技術性障礙之規範(第VI:4條至第VI:6條)。總括來說,包含確保影響服務貿易之所有一般性適用措施是以合理、客觀且公平方式實施;提供救濟及覆審管道;在合理期限內通知申請結果;資格要件、程序、技術標準及核照條件等措施不應成為服務貿易不必要之障礙;考量國際標準;提供適當程序驗証專業人員之能力等。2作小組2(WorkingPartyonProfessionalServices,WPPS),開始進行WTO的國內規章準則制訂的工作。進展至今,已完成「會計部門國內規章準則3」的制訂。至於其他服務部門以及一般規範談判,目前作法係將會員採行之管理措施先予歸類,並逐項檢討措施是否落於GATS第VI:4條之規範範圍,希冀藉由會員間的討論,制定相關準則,引導會員採行國內規章所應遵循的原則與方向,減少造成服務貿易障礙之情形。我國2002年加入WTO時,服務貿易市場實際已較多數會員開放,為維護我國對外服務貿易的暢通以及對內國家政策目標的達成,我國除應瞭解,蒐集各會員所採行的規章措施外,對於目前WTO國內規章談判的進度,亦應予以關注與掌握,俾使我國在符合WTO相關規範的前提下,採行合理必要的規章措施與維護、爭取我國權益,以達到更好的福利效果。是以本文針對國內規章談判授權、主要談判內容以及最新進展予以概述如下。二、談判授權與工作架構GATS國內規章準則談判的法源依據為GATS第VI:4條,該條規定:「為確保有關資格要件、程序、技術標準及核照條件等措施,不致成為服務貿易不必要之障礙,服務貿易理事會應經由其設立之適當機構制訂必要規範。該規範尤其應確保上述措施係:(a)基於客觀及透明之標準,例如提供服務之資格及能力;(b)不得比確保服務品質所必要之要求更苛刻;(c)就核照程序本身而言,不得成為服務供給之限制。」為推動本議題之談判,服務貿易理事會需設立附屬機構以執行談判。國內規章工作小組(WorkingPartyonDomesticRegulation,WPDR)係由服務貿易理事2專業服務業工作小組是依服務貿易理事會接受烏拉圭回合最終決定內含的專業服務業決議(DecisiononProfessionalServices),而於1995年3月1日正式成立,該小組受命即時展開第VI:4條之工作,並以會計服務業和會計部門國內規章準則優先進行。該部長決議有關專業服務工作小組之工作包含三部分:(一)建立資格認證之指導原則,(二)專注於國際標準之採用,及(三)發展國內規章之規範。3會計部門國內規章準則(DisciplinesOnDomesticRegulationInTheAccountancySector,S/L/64),係WPPS在1998年12月對CTS提出最後一次報告中建議採用並獲得採認的。準則內容包括目標(確保影響會計服務之國內規章符合GATS第VI:4條規定,以利會計服務貿易之進行)、一般條款(會員須確保資格要件及程序、核照條件及程序、技術標準等措施,不會造成會計服務之貿易障礙)、透明化、核照條件和程序、資格要件和程序、技術標準。該準則僅適用於對會計部門已做承諾之會員,且目前暫無立即之法律效力,而是將於新回合服務貿易談判結束前,併同其他可能發展出來的準則整合納入成為GATS之一部份,屆時才會發生法律約束力。3會根據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IV條(WTO之結構)、GATS第XXIV條(服務貿易理事會)、第VI:4條(國內規章)等條文,以及S/L/3(專業服務業決議)4、S/L/63(關於會計部門規範之決議)5等文件,於1999年4月26日決議(國內規章決議,S/L/70)6而成立,並以之取代原先已設立的WPPS。WPDR小組主要負責擬定所有服務部門下,與資格要件及程序、核照要件及程序,以及技術標準等措施相關的準則。渠等準則制訂之目的在於減少服務貿易障礙,避免會員藉由繁複且無效率之國內規章,阻礙服務貿易的進行,或削減該會員市場實際開放的程度。根據「國內規章決議(S/L/70)」第二段文字,WPDR的工作可分為二個部分,其一為依據GATS第VI:4條授權,制訂必要規範,以確保資格條件與程序、核照條件與程序,以及技術標準等5項措施,不致構成服務貿易不必要之障礙;另一則係承繼原WPPS之任務,依據『關於會計部門規範之決議(S/L/63)』第二段文字,基於對會計部門之規範,發展專業服務之一般規範。至於兩項工作之優先順序,國內規章決議亦明白指出:「應發展一般適用的規範,也可發展個別部門或部門群的規範」。易言之,WPDR的工作,係發展水平規範以及發展個別部門規範兩方向同時進行:一方面致力發展適用於各個服務部門的國內規章一般規範;另一方面則以「會計部門國內規章規範」為基礎,發展適用於其他專業服務的一般性規範。而在談判期限方面,S/L/70亦規定WPDR對服務貿易理事會的建議,不得晚於新回合服務貿易談判結束時提出;換言之,國內規章準則的建立,最遲需在新回合談判結束之前完成。除此之外,為了執行GATS第VI:6條「與專業服務有關之行業部門已被提出特定承諾時,會員應提供適當之程序,以驗證其他會員專業人員之能力」規定,GATS第VII條(認許)關於如何建立以及採行共同的國際標準之規定,也是WPDR的重要工作之一,希冀對各會員資格要求藉由相互認許達到整合的目的。三、GAT國內規章措施之定義範圍國內規章係指非屬歧視性但可能影響貿易之行政管理措施,例如核發證照之資格與程序等。但GATS第VI:4條的談判授權,針對「資格要件」、「資格程序」、「核照要件」、「核照程序」及「技術標準」等措施,在條文中並未加以4WTODocument:S/L/3,‘DecisiononProfessionalServices’,1March1995.5WTODocument:S/L/63,‘DecisiononDisciplinesrelatingtotheAccountancySector’,14December1998.6WTODocument:S/L/70,‘DecisiononDomesticRegulation’,28April1999.4界定,惟可藉由WTO秘書處準備的專業服務工作小組背景文件(S/WPPS/W/9)7,推知五類措施的操作性定義:(一)資格要件是指專業服務提供者須符合以取得証照之實質條件,包括教育學歷、應考條件、實務訓練、經驗及語言條件等;(二)資格程序是指有關資格要件管理之行政或程序規則;(三)核照要件是指資格要件以外之實質條件,服務提供者必須符合以便取得可提供服務之正式許可,包括設籍之要求、據點設立之要求、登錄之要求,以及費用之繳納等;(四)核照程序是指有關證照申請之呈送及處理;(五)技術標準是依照服務本身之特性及提供方式來規定,例如會計師查帳之內容規定、操守及行為準則等。另外,為俾便發展規範上述5類措施的準則,WPDR於2000年11月29日會議決議,要求秘書處彙整會員所提確屬GATS第VI:4條國內規章相關措施之具體案例,以確定該等措施非屬GATS第XVI條市場開放與第XVII條國民待遇之限制性措施,俾日後發展規範準則做為參考之用。該份「GATS第VI:4條國內規章法律規範範例清單」最新版本至今(2005)年5月份已更新至第10版(JOB(02)/20/Rev.10)8。至於個別服務部門與GATS第VI:4條有關之國內規章措施,可參考WTO秘書處整理之背景文件(S/C/W/97)9以為瞭解基礎。四、主要談判內容與最新進展WPDR的工作如前所述,係分成二個方向同時進行:一是致力發展適用於各個服務部門的國內規章一般規範,一是以「會計部門國內規章規範」為基礎,發展適用於其他專業服務的一般性規範。(一)發展一般適用的水平規範關於第一項工作(發展一般適用的水平規範),WTO祕書處依主席的指示,整理出一份爭點清單10,系統性地推動進一步討論。根據該份清單,會員對各議題之歷年談判重點包含11:(1)一般性課題:包含規章問題實例、透明化與必要性7WTODocument:S/WPPS/W/9,‘TheRelevanceoftheDisciplinesoftheAgreementsonTechnicalBarrierstoTrade(TBT)andonImportLicensingProcedurestoArticleVI.4ofthe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11September1996.8WTODocument:Job(02)/20/Rev.10,‘ExamplesOfMeasuresToBeAddressedByDisciplinesUnderGatsArticleVI:4’,31January2005.9WTODocument:S/C/W/97,‘InternationalRegulatoryInitiativesinServices’,1March1999,.10WTODocument:JOB(01)/92(5067/Rev.1),‘ChecklistofIssuesforWPDR’,19June2001.11WTODocument:JOB(02)/3/Rev.7,‘SummaryofdiscussionsonthechecklistofissuesforWPDR’,23September2003.5間之關聯、GATS第VI:4條及第XVI條/第XVII條之關係、GATS第VI:4條的範圍、行政負擔、規章之定義,以及聯邦/次聯邦措施等;(2)必要性課題:包含合法目的、必要性測試標準,及必要性測試的「第三面」等;(3)透明化課題:包含透明化目標、事先評論條款、與事先評論條款有關之通知、現有通知規範之符合與透明化之適當水準等;以及(4)同等性角色課題和(5)國際標準角色課題等五大類。於國內規章規範之討論,最重要的概念包含透明化、必要性與同等性。透明化係指,在擬定必要規範時應確保基於客觀及透明之標準,會員應公佈會影響服務貿易的法律、命令或行政規則,使服務貿易理事會、其他會員與服務提供者可得知新資訊以保障權益;其議題包含查詢點之設立、實施前預先通知及公告且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