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融服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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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新加坡金融服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姓名:陈义顺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法指导教师:李国安20090401新加坡金融服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作者:陈义顺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相似文献(1条)1.学位论文唐毅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发展研究2007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其高效运行和安全稳定对一国的宏观经济至关重要。近些年来,由于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发展,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风险,严重影响着一国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全球持续不断的金融危机,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传统的金融监管主体一般是中央银行,其实施的货币政策目标则主要是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但是由于目标之间的内在冲突,理论界存在着单一目标观和多重目标观,但是形成的共识则是“价格稳定应当成为中央银行首要关注的问题”。物价稳定或者更一般地说实际上是一个国家的宏观经济状况可能受到不稳健的金融制度尤其是不稳健的银行体系的危害。一个不稳健的银行体系可能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损害了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不能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与必需的职能。面对一个秩序混乱、风险积聚、危机四伏的银行金融体系,任何科学有效的金融政策都不可能执行下去,更不要奢望会起到多大的效果了。因此银行稳定与价格稳定、金融稳定与经济稳定的关系越来越紧密,所以从稳定价格、稳定金融的角度也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尤其是健全有效的银行监管。我国致力于建立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必然要求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体系,如何对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进行监管,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虽已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还有许多方面不尽如人意,还存在资本充足水平较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垄断等问题。随着我国入世承诺的逐步履行,2006年底,我国的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由于外资银行具有体制、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毫无疑问会使国内银行业面临较大的冲击,同时对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建立有效的银行监管体制势在必行。一个完善的银行监管体系是由可信的监管机构、有效的监管制度、敬业称职的监管人员、强大的信息支撑系统和资金保障等方面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本文从银行监管的概况入手,通过对各种银行监管理论的分析和对发达国家先进的银行监管体制的考察,结合我国银行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的若干建议。从文章架构上,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内容是论文选题背景,国内外研究状况以及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然后介绍了金融监管和银行监管的涵义,即一国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业务实施的各种监督和管制,包括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控制等方面的合归性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执法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监管原则和目标。分别是依法监管原则、适度竞争原则、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相结合原则以及安全稳健与效率结合的原则;目标则是维护货币与金融体系稳定,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利益,建立高效的监管体制。第二部分阐述了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包括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监管的体制选择这两类理论。前者主要有微观经济学中的市场失灵论,认为金融市场存在的负的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自然垄断,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缺陷政府或其代理人介入市场进行监管;管制俘获论指出管制并不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是用于维护金融机构这这一特殊利益中的市场份额。根据管制俘获论,公众必然在利益分配中输给被管制集团,管制当局会因资源和专业技术所限而受制于被管制集团;公共选择论认为管制当局要实现的目标既包括特殊利益集团又有社会公共利益,由于行使监管职能时,必须维持其自身生存和发展,所以监管结果不会总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提高银行业经营效率并兼顾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稳定的需要,引入政府监管和存款保险可以解决提高银行业效率和维持经济金融体系稳定的两难困境。后者具体分为机构监管观、功能监管观和目标监管观。传统的机构监管是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拥有各自职责范围,无权干预其他类别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在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传统的金融机构性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金融发展情况。因为国际竞争和技术创新(主要是信息技术)越来越模糊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金融机构往往同时经营多种业务。在这一背景下,功能监管的思路应运而生。功能简古那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不同业务实行监管,它能够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且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目标监管观则是根据监管目标设立监管机构。第三部分分别考查了美国、英国和日本的银行监管体制。美国的金融业以1999年为分界线,从大萧条以来的60多年一直实行分业经营体制,禁止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以及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交叉。在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消除了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限制,允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混业经营。这期间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业相应从双线多头过渡到伞形监管体制。英国的监管体制一直是单线多头式。监管权集中在政府,再由不同的职能监管人实施。银行的监管集中在隶属于英格兰银行的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和银行业监管局。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成立标志着英国统一监管局面的形成。日本长期以来,金融监管主管部门是大藏省,作为中央银行的日本银行也隶属于大藏省。直到日本金融监管局从大藏省分离出来,同一执行对金融业的监管。第四部分对我国的银行监管实践进行了综述和评析。我国银行监管进程可分为四个阶段:1978—1992年,各国有专业银行相继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人民银行专职中央银行职能;1992—1998年,证监会成立,专职对证券业的监管,确定了中国分业经营的金融格局。1998—2003年,保监会成立,专职对保险业的监管。至此,我国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思路,形成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并存的格局。2003年至今,银监会的成立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的历史性分离。我国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监管体制。第五部分针对我国当前的银行监管现状,在借鉴西方国家监管体制的发展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首先是革新监管理念,树立适度监管、持续监管、经济监管、市场约束和监管目标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监管理念。其次是建立双重的外部监管体制。即发挥银行监管部门的主体作用的同时,建立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形成良好的行业自律管理等。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938c996a-f9e9-4d4b-8d8f-9dca00dea557下载时间:201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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