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法律法规一、培训目标:1、了解我国旅游服务法制建设的现状;2、理解旅游服务、旅游法、旅游者、旅游服务者的概念及特征;3、掌握旅游服务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素、旅游者和旅游服务者的权利与义务、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4、运用所学知识对常见的旅游服务纠纷案例进行分析;二、培训计划:(一)旅游服务法律法规的概述(1个课时)(二)《旅游法》有关条文的重点解读(1个课时)(三)其他相关的旅游服务法律法规解读(1个课时)(四)有关旅游服务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1个课时)第1个课时旅游服务法律法规的概述我国旅游服务的法制建设状况旅游服务的概念及特征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素旅游服务法律关系的确立及保护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旅游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一、《旅游法》2013二、旅游合同法律制度三、旅游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四、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五、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六、旅游饭店法规制度旅游法律基础旅游法律主体七、旅游资源管理法规制度八、旅游安全与保险法律制度九、旅游交通管理法规制度十、旅游出入境管理法规制度十一、《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旅游法律客体旅游服务相关旅游程序法律从法律调整对象的角度来划分一、综合性法律:《旅游法》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三、旅游行业和企业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四、旅游交通运输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五、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六、旅游景区安全法律制度《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七、旅游市场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法》2013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旅游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旅游服务相关的重点法律法规学习资源推荐国家旅游局网站中国旅游报网站惠州市旅游局网站一、我国旅游服务的法制建设状况:(1)1949至1984年:旅游政策调整阶段(2)1985至1990年:旅游法制初步形成阶段(3)1990至2001年:旅游法制初步完善阶段(4)2001年至今:旅游法制建设的调整和巩固阶段以经济政策为主阶段(1978年至80年代中期)以行政手段为主阶段(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向法制手段为主的过渡阶段(90年代中期至今)我国旅游业的调控手段政策、法律、法规(一)政策强调“导向性”(如:旅游业发展的政府主导型战略,即强调要重视旅游业的发展;依法治旅;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大力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等6个方面的导向作用;再如假日旅游经济、西部大开发战略、征收利息税等政策问题分析)。课堂小提问:我国有哪些方面的政策?如:少数民族政策计划生育政策财政政策惠农政策(二)法灋东汉·许慎《说文》:“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清末修律《大清现行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新刑律》t(三)法律、法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务院所属职能部门地方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政府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务院所属职能部门地方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旅行社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旅游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1月4日国家旅游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法律常识:法律法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等渊源)强调“强制性”,即法律的权利与义务,“作为”与“不作为”的问题。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旅游法规的支持(如精神损失赔偿案、游客溺水死亡案、赔偿案等分析),旅游业经营管理者、从业人员、旅游者等提高法律意识以及依法治旅具有必然性、必要性和迫切性。法律常识——法的特点:(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马克思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3)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状况据中国旅游研究院统计,2012年我国旅游业总收入2.57万亿元,国内旅游约29亿人次,出境旅游超过8000万人次,入境旅游1.33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485亿美元,新增旅游直接就业约50万人。这样一个黄金产业,近年来却被门票涨价、低价揽客、强迫消费等一系列市场乱象所困扰。旅游立法将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对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协调行业管理关系、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发展,使我国从旅游大国发展成为旅游强国意义重大。(二)目前我国旅游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1.旅游立法缺乏权威性;2.旅游法律法规内容不详细,具有暂时性和应急性,缺乏可操作性;3、地方性旅游立法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4.旅游执法主体缺失,执法力量薄弱;(三)旅游景区法制化管理的意义法制化管理意义规范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增强公民法制观念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二、旅游服务的概念及特征1、旅游服务的概念旅游服务——是指以提供劳动的形式,保证旅游者在整个旅游活动期间对各种旅游环境、设施、设备及活动项目获得充分利用和享受其权益的综合性经营活动。旅游服务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为游客提供门票和告知游客如何使用;2、让游客在景区内能快速而有效的找到自己要去的地方和想看到的景点;3、告知游客哪里是安全的,哪里是危险的地方,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4、为游客讲解景区的文化,让游客感受到景区的魅力;5、满足游客在景区饮食和休息等方面需求。6、游客对于拍摄和留念的需求。7、当游客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及时得到服务人员的帮助——旅游救助、旅游投诉;(二)旅游服务的特点旅游服务的特点直接性时间性情绪性应变性综合性艺术性출처:정보통신부자료(三)旅游服务的特性复杂性消费性季节性享受性选择性三、我国旅游服务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1、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总和。法律事实事实非法律事实判断以下是否属于法律关系:(1)甲对乙说今晚请你到五星级酒店吃饭,乙听后马上精心打扮,结果晚上甲说开玩笑的,乙认为甲应赔偿损失。(2)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大学,我就嫁给你,结果乙真的考上了,但甲没有履行承诺。(3)甲坐火车怕睡过站,于是嘱咐乙叫醒他,结果到站后乙自己悄悄地离开了。(4)甲深知坐飞机的风险,于是送给仇人乙一张机票,结果乙在飞行过程中遇难。(5)富商在抗震救灾活动中答应给地震灾区捐款100万元,活动后富商没有履行承诺。法律权利法律关系法律义务2、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旅游法律关系——是指被旅游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旅游活动参加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总和。(属于具体法律关系的一种)旅行社法律关系旅游景区法律关系旅游饭店法律关系旅游交通法律关系旅游法律关系(一)旅游法律关系有如下三个特征:1、旅游法律关系是受旅游法律规范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2、旅游法律关系是以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和变更,是依据旅游法的规定而进行。(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构成主体客体内容构成要素(1)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旅游权利和承担旅游义务的人和组织。旅游者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组织课堂小练习:下列能作为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有A、广东省旅游局B、惠州市某四星级饭店C、来惠州市旅游的美国游客D、惠州**旅行社有限公司E、某省长途汽车运输公司答案:ABCDE无特别规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10》10》18(16)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二者相同,成立时产生,终止时消灭。旅行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旅游者)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无特别规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10》10》18(16)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二者相同,成立时产生,终止时消灭。旅行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旅游者)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问题例1:小明是一名天才儿童,今年才9岁的他就已经考进了大学,并且长着1.8米的高个子,趁着暑假自己一个人到景区观光旅游,问:景区能否向他卖票?应该卖什么票呢?分析:(一)关于小明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2)判断民事主体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状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只能是纯获利的行为;不能为双方的合同行为;结合案例的具体情形来看:小明今年才9岁,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他与景区因购票而形成的旅游服务合同无效。因此,他不能通过与景区形成的旅游服务法律关系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要求景区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小明合法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可以通过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来保护。分析:(二)关于景区儿童票的问题(4)旅游业各部门针对于少年儿童都有一定的政策优惠,而绝大多数选择了身高为衡量标准,一般来讲是1.1米以下儿童免票;1.4米以下儿童半价(5)在这里,我们就要讨论一下以身高衡定儿童免票的法则,其合理性与可操作性的问题了。(6)《旅游法》第11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并不是按身高来简单判断。(7)2012年4月起,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属景点,都已经更换好了新的购票须知:6周岁以下(含6周岁)或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的儿童实行免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2)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一)物:指存在人身之外、能够被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支配、并能产生一定物质利益的物质财富。作为旅游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十分繁多,可分为五大类:(1)旅游景观,如旅游景区、景点等;(2)旅游设施,如旅游酒店、车辆等;(3)旅游商品,如地方特产等;(4)旅游费用、税收、薪酬奖金等;(5)其他,如旅游者的物品等;(二)行为: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