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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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目录第一章金融保险业第一节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一、保险公司优惠政策保险公司开展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营业税政策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营业税政策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二、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营业税政策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五、社会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营业税政策六、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七、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营业税政策九、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营业税政策第二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管理规定第二章信息业第一节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一、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营业税政策二、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营业税政策第二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管理规定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政策(一)软件企业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所退税款企业所得税政策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4、软件生产企业工资和培训费用的扣除政策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的摊销及加速折旧政策(一)集成电路企业政策1、集成电路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加速折旧政策。2、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3、投资额超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4、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第三章文化创意产业第一节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营业税政策二、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第二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管理规定第三节地方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第四章旅游会展业第五章科技研发业第一节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一、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二、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第二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管理规定对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加计扣除政策第三节地方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二、科研机构转为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第六章、商务及其他服务业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营业税政策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外旅游费营业税政策第七章交通运输业、物流业第八章房地产业第一节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优惠政策第二节地方税优惠政策及办理审批程序规定一、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二、对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的印花税政策第九章医疗卫生业第一节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一、医疗机构取得收入营业税政策二、工会疗养院取得收入营业税政策第二节地方税优惠政策及办理审批程序规定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政策二、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三、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第十章教育行业第一节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一、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等有关营业税政策二、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取得经营收入营业税政策三、对具有国家承认学历授予权的各类学校,自己直接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四、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取得收入营业税政策第二节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一、对教育事业捐赠所得税扣除政策二、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第三节地方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一、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政策二、学校、幼儿园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契税政策四、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有关房产税政策五、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六、学生公寓有关印花税政策第十一章就业政策第一节残疾人就业政策一、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二、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四、残疾人个人就业政策(一)残疾人个人就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二)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三)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政策第二节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节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政策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营业税政策第四节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政策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第五节安置随军家属政策安置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开办的企业营业税政策。第十二章老年服务机构政策第一节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减免税审批程序规定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政策第二节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管理规定一、非营利组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二、对老年服务机构所得税捐赠政策第三节地方税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第十三章其他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第一节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政策第二节地方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一、对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二、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三、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政策四、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契税政策第十四章其他普遍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节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第二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管理规定一、免税收入政策二、小型微利企业政策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政策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政策五、技术转让项目企业所得税政策六、加速折旧政策七、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政策八、捐赠扣除政策第三节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一、政府奖励的免税政策二、关于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第四节印花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椐的印花税第五节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关于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土地增值税第六节房产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关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住房的房产税第一章金融保险业第一节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一、保险公司优惠政策(一)保险公司开展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营业税政策政策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对北京市保险部门开办的农民合同医疗保险、合同工医疗保险、子女教育金保险也予以免征营业税。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2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财税字[1994]05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4]43号)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二)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营业税政策政策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资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投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2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1997]65号)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三)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政策规定:对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牧保险的免税范围是: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136号令)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3]财法字第40号)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京税一[1994]45号)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二、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政策规定: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78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2000]1863号)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营业税政策政策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以前暂免征营业税。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12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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