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征社会服务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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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财务管理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李征电话:1380101146083557726邮箱:shfwsj@163.com13801011460@139.com今日主题第一章社会服务项目的财务管理第二章社会服务项目的审计第一章社会服务项目的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指引主要内容•一、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二、加强预算管理•三、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四、违规行为及处罚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一)项目资金的种类•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中央财政资金的性质是政府补助资金。•收款后不需开具票据,不缴纳营业税。•配套资金包括其他财政资金、社会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二)项目资金使用原则•符合《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的规定,全部用于开展符合规定的社会服务活动,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2.专款专用•3.经济合理项目预算管理•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使用项目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资金使用范围)•(一)项目预算的编制•(二)项目预算的调整P2-P6项目预算编制原则和方法•1.应根据项目资金的来源,分别编制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预算。•2.按“社会服务支出”,“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和“项目执行费用”分类列示,并按服务类型、或费用种类进行明细列报项目预算编制原则和方法•3.项目方案或预算表应列明以下内容:•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范围、实施区域、服务类型、受益群体和受益人数、费用种类和标准。•4.预算的各项费用标准的确定•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无相关规定的,费用标准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并遵循经济节约的原则。并注意:项目预算编制原则和方法•(1)注意讲课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的不同•(2)受益人、志愿者的交通费与执行单位人员交通费列支项目不同•(3)专业社工服务人员的费用应区分本单位人员与外聘人员的界限;•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的本单位专业社工服务人员工资,不得超过社工服务活动资金预算总额的15%•(4)中央财政资金列支的项目执行费用不超过8%;项目预算的调整•因各种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原项目方案实施可进行项目预算的调整。预算调整分为:•审核调整预算P7•申请调整预算P8•(不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形P9)审核调整预算的内容•项目立项后,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发现存在下述情况的,通知项目执行单位进行预算调整或完善:•(1)项目支出预算(包括支出预算表和项目方案中的相关内容)中未列明受益对象种类(或服务种类)、受益人数、费用或服务标准及金额的•(2)支出预算编制不符合项目管理规定的审核调整预算的内容•(3)批准的立项金额与申报金额有差异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需要同比例缩减项目规模,缩减配套资金的金额。•不属于审核调整预算的内容•对于项目项目内容、实施范围、实施区域、服务类型、受益人群等发生变化,属于“申请调整预算”的范围,审核调整预算环节暂不受理,由项目执行单位另行申报审核。审核调整预算程序•(1)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立项书进行初审,对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项目,与项目执行单位沟通,对于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或完善的项目形成《审核调整预算审批表》(电子版),通知项目执行单位进行修改,对预算金额有变化的项目,要求同时填报《项目预算调整情况表》。•01审核调整预算审批表.xlsx•03预算调整情况表.xlsx审核调整预算程序•(2)完成预算调整后,事务所于2月3日前在《审核调整预算审批书》和《项目预算调整情况表》上盖章,传真至项目执行单位。•(3)项目执行单位将经事务所确认的《审核调整预算审批表》和《项目预算调整情况表》一式两份盖章后于2月12日前与申报书一并报送至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公室,并由办公室转交事务所。申请调整预算的内容•项目执行单位不能按申报的方案执行,在项目内容、实施范围、实施区域、服务类型、受益人群、预算子项金额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申请进行预算调整。•申请配套资金的调整事项,仅限于项目支出预算的子项目之间的调整,不涉及配套资金总金额的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程序—中央财政资金•(1)需要申请调整预算的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应于6月30日前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调整预算审批表》,对预算金额有变化的项目,应填列《项目预算调整情况表》的电子版报送会计师事务所。02-1申请调整预算审批表表(中央财政资金).xlsx•02-2申请调整预算审批表表(配套资金).xlsx申请预算调整程序—中央财政资金•(2)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与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公室沟通后,将审核意见通知项目执行单位•(3)项目执行单位将经事务所确认的《申请调整预算审批表》、《项目预算调整情况表》一式三份(地方性执行单位一式四份并经省级民间组织管理局确认)盖章后于7月20日报送会计师事务所。申请预算调整程序—中央财政资金•(4)事务所正式签署审核意见后于7月31日前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公室。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公室审核确认后返回项目执行单位、事务所和地方民管局各一份。•(7月31日后原则上不再接受调整预算的申请。)申请预算调整程序—配套资金•(1)项目执行单位于6月30日前将《申请调整预算审批表》、《项目预算调整情况表》电子版报送会计师事务所。•(2)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将审核意见通知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将经事务所确认的《申请调整预算审批表》、《项目预算调整情况表》一式两份盖章后于7月20日送达会计师事务所。•(3)事务所正式签署审核意见后于7月31日前返回项目执行单位一份。不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形•(1)项目实际执行中,在项目主要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并保证原有公益目的可以实现的前提下,各子项目之间实际支出金额与预算金额变化不超过原预算金额15%的。•(2)项目实际执行中,个别子项目的实际支出标准与预算标准不一致时,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变化合理且不超过原预算标准的15%的。•(3)配套资金投入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配套资金的来源在不同种类配套资金之间进行调整。不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形•(4)发展示范项目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购买固定资产金额低于预算金额,并将节约资金用作执行项目的费用或社会服务活动支出的。•(5)项目执行单位将节约的项目执行费用用于社会服务活动支出,不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6)项目执行费用各子项之间调剂使用的。•(7)其他不产生原则性影响的情况。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一)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二)规范受益对象的选择•制度完善:明确受益对象的范围、标准和确定程序•执行规范:按程序开展,必要时公示•资料完整:受益人选择资料保存完整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三)加强项目执行的管理•不得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组织实施•不得将项目委托给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项目或购买物资(服务)。•确保款物用于规定的受益对象或社会服务活动。•(四)规范物资或服务的购买•履行必要的询价或比价程序•保存询价或比价的过程资料•签订合同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五)严格资金拨付程序•1.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审批程序票据合法资料完整•2.按进度使用和拨付资金•据实列支,支出相关•按项目进度使用和拨付。•避免大额现金支付,杜绝公款私存•3.规范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直接拨付受益人或服务提供单位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六)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资金•严格按照预算所明确的受益对象或服务活动的范围、数量、费用标准据实列支,•(七)加强配套资金使用管理•按规定投入和使用•(八)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九)履行受益对象确认•(十)受益对象回访•(十一)规范项目会计核算•(十二)项目档案的管理几个重要事项的处理•1.配套资金的使用•2.社工服务人员的工资•3.购买固定资产•4.项目执行费用•5.自身免费服务的确认•6.受益对象确认•7.受益对象回访配套资金的使用•配套资金的管理要求•配套资金的确认配套资金的管理要求1.按预算的要求使用应按预算列明的支出类型、标准和金额使用。2.应纳入项目执行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对于未纳入项目执行单位统一核算与管理的收支一般不能确认为配套资金。3.配套资金应按项目申报书及《配套资金承诺函》的要求足额投入并使用。配套资金的确认1.按实际收到并使用的金额予以确认2.对于立项资金与申资金有缩减的项目,配套资金金额可与立项资金同比例缩减。3.对于配套的其他财政资金,应取得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明确资金用途与中央财政资金相同。4.对于以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作为配套资金的,应与捐赠方签订协议,约定捐赠资产的性质与用途,并明确该资产作为项目配套资金。配套资金的确认•5.对于使用自有资金配套的,应以实际发生且符合规定的支出金额确认(以支定收)。•6.无法按隶属关系接收配套的财政资金•存在部分社会组织无法按行政隶属关系接收配套的财政资金,而是将配套的财政资金拨入合作执行单位。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确认为配套资金:无法按隶属关系接收配套的财政资金•(1)合作单位执行单位是申报书认可的并与项目执行单位签订合同,且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明确该资金用途与申报书规定的用途相同。•(2)在审核相关批准文件、财政拨款记录、付款记录、发票、受益对象确认书,合作执行单位的相关会计资料准确无误的基础上,可以将项目合作执行单位实际收到并使用的财政拨款作为配套资金。社工服务人员的工资•1.对于专业社工服务类项目可以按预算的规定列支本组织专门从事社工服务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其他类似以人员专业服务为主要工作内容的项目可参照执行)•其他类型的项目不得列支本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性支出。•2.列支原则•列支金额不得超过本项目“社工服务活动”资金预算总额的15%。•外聘专业社工的服务费参照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相关规定执行。社工服务人员的工资•3.列支方法•依据预算列明的专业社工服务人数、次数、费用标准列支,即:•采用按次(或工时)计费的方式,根据专业社工在本项目的实际工作时间进行分摊,费用标准应符合预算的要求并且不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留服务对象确认的工作记录(如:任务委派单、工时统计表)、费用分摊表等资料。购买固定资产•1.可以在预算范围内,按申报的种类、数量和标准购置办公设备或服务设施。未列入预算的固定资产不能列支。•发展示范项目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包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服务设施;•其他类型项目(B、C类)可列支纳入预算的开展服务所必须的服务设施支出。•2.购买的固定资产要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购买固定资产•2.对购置服务设施的要求•使用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购置服务设施(如: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或信息系统)购建的服务设施应符合下列条件:•(1)是为受益对象开展服务所必须的。•(2)已列入项目预算,并列明种类、数量、金额。•(3)购建支出为本年发生。•(4)购建支出已纳入项目执行单位统一核算。•(5)该项资产已达到使用状态且已办理验收手续。购买固定资产•3.项目执行单位购买的、符合项目预算并且直接交付受益对象或捐赠给为受益对象开展服务的组织的资产,可直接作为社会服务活动支出,但应明确产权归属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项目执行费用•1.列支原则•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项目执行单位可以在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执行项目所必须的交通、会议、印刷、宣传等费用。•项目资金应在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凭票报销,不得整笔划转。项目执行费用•2.列支标准•发展示范项目的固定资产购置费用和执行项目所必须的交通、会议、印刷、宣传等费用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除发展示范项目以外的其他类型的项目,执行项目所必须的交通、会议、印刷、宣传等费用金额不得超过中央财政资金总额的8%,不足部分可由配套资金列支。自身免费服务的确认•项目执行单位为受助人免费提供的服务是否可以作为中央财政资金支出?•项目执行单位为受助人免费提供的服务(如:医疗服务、看护照料、心理咨询),未发生资金支付行为,无法将免收的服务费在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自身免费服务的确认•具体执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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