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务公司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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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服务公司偷税案2004-11-2917:41:36一、案情(一)纳税人基本情况某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是国有企业,隶属于该市工商局,主营市场开发设施租赁服务。(二)主要违法事实税务人员于2001年5月对该企业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企业已按账面记载的收入全额缴纳了各种税费,但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其他资料发现如下问题:第一,通过查阅该企业“往来账”,发现“其他应付款”账户中有代收租赁费手续费117628.5元未记收入,也未缴纳各种税费。检查组人员对该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终于查清代收的手续费是该企业为市局服务中心代收租赁费,市局服务中心按5%返给该企业的手续费,检查组人员又到市局服务中心进行了调查取证,证明该情况属实。该企业收到款项后作如下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117628.5贷:其他应付款117628.5少纳税金情况如下(企业所得税略):(1)营业税:117628.50X5%=5881.43元(2)城建税:5881.43X7%=411.70元(3)教育费附加:5881.43X3.5%=205.85元第二,检查人员通过检查发票发现该企业有售房收入、房屋租赁收入,但是在收入账、往来账上都没有这两项收入。经过检查人员的详细询问和耐心开导,该企业财务人员终于说出这笔收入是1998年经政府批准,集资建房然后售出,收入记在“在建工程账”上,一直未纳税。检查人员又仔细查阅了该企业的“基建账簿”,发现该企业自房屋建成后部分售出,共取得销售收入8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该项收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剩余房屋全部出租,房屋租金收入10万元,该项收入应按“服务业一租赁”税目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此项收入还应缴纳12%的房产税。该企业收到款项之后作如下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950000贷:在建工程950000少纳税金情况如下(企业所得税略):(1)营业税:950000X5%=47500元(2)城建税:47500X7%=3325元(3)教育费附加:47500X3.5%=1662.5元(4)房产税:100000X12%=12000元(三)定性处理结果该企业将手续费收入记人“其他应付款”账户,将售房收入、房屋租赁收入记人“在建工程账”逃避纳税,已构成偷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该企业应补缴营业税53381.43元,并从2001年1月11日至2001年4月30日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日加收0.2%的滞纳金,从2001年5月1日起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该企业应补缴城建税3736.7元,并从2001年1月11日至2001年4月30日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日加收0.2%的滞纳金,从2001年5月1日起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3)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及地税函[1996]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868.35元。(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该企业应补缴房产税12000元,并从2000年10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日加收0.2%的滞纳金,从2001年5月1日起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5)企业所得税(略)。(6)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定性为偷税,处以所偷税额2倍的罚款。该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1)补提税金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0986.48贷:应缴税金——营业税53381.43——城建税3736.70——房产税12000其他应缴款——教育费附加1868.35(2)缴纳税金及罚款借:应缴税金——营业税53381.43——城建税3736.70——房产税12000其他应缴款——教育费附加1868.35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收罚款138236.26(滞纳金略计)贷:银行存款209222.74二、案例分析(1)各地市工商管理部门均设有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负责集贸市场、专业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这些单位主动依法纳税意识不强。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应该分开,也就是“管办分离”,但目前多数市场服务中心都是管办合一,在市场建设和管理上账目管理混乱。他们开发建设市场,出售、出租门店或摊位,所得收入大都不计或少计收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2)这个市场建设服务中心造成的偷税行为主要涉及两方面原因。一是代收摊位租赁费的手续费,直接坐支,并挂在往来账上,不记收人,他们主观上认为这部分收入不该缴税;二是开发建设的门店虽跨三个年度,但早就有部分售出或租出,也就是早就发生了纳税义务,但一直不记收入,而是将售出或出租的房款直接冲减“在建工程”,达到不缴税的目的。三、案例点评这个市场建设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税法观念淡薄,是造成偷税的主要原因。税务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对这些单位的税收宣传辅导,使这些单位的领导转变观念,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另一方面,加强管理,提前介入这些单位的市场开发和建设,并严格区分取得的收人性质,特别要划分摊位租金和房屋租金,防止他们混淆收入,少缴房产税。对这些单位的纳税检查要结合发票,侧重对往来账、基建账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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