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在保障和服务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民生问题是当今时代我国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所面临的一大问题,它不仅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也影响到整个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解决民生问题,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之基础。检察机关作为保障和服务民生的一支重要力量,必须把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和服务民生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其根本职责就是要通过加大办案力度为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就是要通过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民生改善和民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法治环境,通过运用司法资源优势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为民生改善和发展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一、强化打击刑事犯罪和查办职务犯罪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民生改善和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稳定是“民生之盾”,维护社会稳定是保障民生的重要环节,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是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重要保证。因此,检察机关服务民生、保障民生,重要的就是要立足检察职能,加大打击涉及民生问题的各类犯罪的力度,用办案的力度和成效来形成关爱民生、保障民生的强大声势,来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和改善,切实保障民生。首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严重刑事犯罪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对民生的最大威胁,很多刑事犯罪侵犯的就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对那些造成群死群伤、危害面广、损失严重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杀人、重伤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批捕,快速起诉,使犯罪者受到严惩,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我们应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把司法理性、人文关怀融入每个执法环节,拥有公正平和之心,不能有强势心理和仇恨之心,不能把犯罪人看成敌人,绝大多数犯罪人恰恰是我们这个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因此,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不但要搜集有罪证据,还要搜集罪轻、无罪证据,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在办案中要文明执法,平和执法,最大限度地化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对法律、社会和政府的抵触和对立情绪,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其次,严肃查处各类职务犯罪,为民生改善和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政治生态环境是一个地方政治生活现状以及政治发展环境的集中反映,是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的综合体现。政治生态环境好,可以凝聚力量,鼓舞士气,激发斗志;反之,则会涣散人心,败坏风气,滋生腐败。政治生态环境事关人心向背,是民生得到改善与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又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部门,在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方面有着特殊的职责,其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因此,要突出查办大要案,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突出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犯罪案件,优先查办危害“三农”和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犯罪案件,集中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卫生、资源开发等重点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资金高度密集领域、垄断性行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二、强化诉讼监督职能,竭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民生改善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追求的基本社会价值取向,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衡量社会和谐与否的重要尺度。民生问题得到重视和保障,有赖于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公平正义是推动和谐社会的支点。民生问题涉及广大人民群众诸多方面的切身利益,这诸多利益只有在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中,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和及时改善。然而,目前影响公平与公正的因素还大量存在,不仅损害了民生,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成为激化民生矛盾的诱因和影响民生改善的阻力。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强化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和促进民生问题及时正确解决。强化诉讼监督应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监督纠正有罪不究、执法不严问题,又重视监督纠正侵犯人权,冤及无辜的问题,努力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严格监督侦查机关立案;对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等不应立案而立案的,严格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移送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依法追加逮捕,追加起诉;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的,坚决适用不批捕,不起诉;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强化诉讼监督应把开展监督与查办案件相结合,通过查办隐藏在执法不公、司法不公背后的贪赃枉法、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案件来提升监督的效果,提高监督的威力。三、畅通检察环节民生诉求渠道,建立健全化解矛盾机制,为民生改善和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利益的平衡是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任何一个社会的发展都不可避免地由于种种原因而产生一些不和谐问题,也就是社会矛盾。对于各种社会矛盾,如不及时解决,必将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健康发展。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发挥着社会矛盾“减压阀”和“调节器”的作用,其主要任务就是通过法律手段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努力实现思想认识的和谐,相互利益关系的和谐,权力和义务的和谐,为构建和谐社会打牢社会根基。在具体工作中,一是畅通“信访服务渠道”,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合法手段、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一方面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做好涉检涉诉信访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收集机制、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外部信息通报机制,矛盾调处责任机制,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有效化解民生矛盾、促进民生问题解决。另一方面要做好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工作,对符合抗诉条件的要依法按抗诉程序办理,积极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正确的裁判,认真向申诉人依法释理,积极做好服判息诉工作,有效维护稳定。二是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一些轻刑案件依法进行非刑罚化、非监禁化处理,果断适用不批捕、不起诉,积极实行“不捕案件答疑说理”和“不起诉公开听证”制度,加大不捕、不诉案件的说理力度;积极探索实践刑事和解办案机制,在检察环节有效化解矛盾,修复犯罪发生后带来的不和谐的社会关系,清除不稳定因素,增进社会和谐。三是探索建立对特定当事人检察救助制度,彰显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积极探索建立救助补偿资金制度,用非诉讼手段促使一些上访老户息诉停访;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对不捕不诉案件被害人进行救助制度,即在办理不捕不诉案件中,被害人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在经济上受到了严重损害,并且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方式从加害人或其他责任方那里得到赔偿,以致生活难以维持,由检察机关提起,国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探索建立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申诉人救助制度,检察机关与同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形成机制,对民行案件特困申诉人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让其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增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