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方法doc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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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方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以下简称物业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接受业主、使用人委托,提供与其居住或使用环境及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收费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汕头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收费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县(市)物价局按收费管理分工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收费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物业收费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偿服务、公平合理、按质论价原则;(二)遵循价值规律,以合理成本费用为依据的原则;(三)兼顾经营者及消费者双方利益的原则。第六条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必须考虑小区等级,结合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对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实行分项测算,综合考核成本,按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用途分别核定收费标准。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基本服务和其他服务两方面。基本服务包括:(一)清洁卫生:负责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收运垃圾,保持环境卫生;(二)环境绿化:负责花木、草地等绿化物的植保管养,保持绿化物正常生长;(三)治安防范:负责小区安全防范保卫。设专职保安人员值班巡逻,维护公共秩序;(四)公共设施:负责公共道路、场地、公共排水、排污系统(含公共洗手间)的日常维修维护;负责机电设备(含防盗门、发电机组等)、配电、供水、供气、通风设施、公共照明(含梯灯)、消防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负责公共水电费用;(五)规范管理:负责规范化管理。管理区域保安24小时值班巡逻,物业公司建立24小时中央值班调度制度。制订各项管理制度,管理保存档案资料和收费记录。其他服务包括:(一)电梯;(二)中央空调;(三)闭路监控系统。第八条物业用途分为:(一)住宅:多层住宅(含经济适应住房)、高层住宅、高尚住宅(含别墅区);(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三)写字楼;(四)工业厂房、仓储;(五)商业用房:商场(商铺)、饮食服务、娱乐。第九条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一)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在依法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的前提下,参照各类政府指导价约定或由双方协商议定,并报分管物价部门备案;委托合同应载明服务项目、服务期限、费用、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终止合同等内容。(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物业公司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提出,报分管物价部门核定。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按省制定的政府指导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工业厂房除外)。第十条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实行分等级确定收费标准的办法,按物业用途各分四个收费等级,每二年评定一次。收费等级的评定由市物价局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市区收费等级条件及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另行下达。市物价部门将根据情况的变化和物业公司进入市场的程度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作适时调整。第十一条物业收费的管理权限,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区域管辖。管理权限分工如下:(一)市物价局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等级为一级、二级;(二)区物价局负责:行政区域内收费等级为三级、四级;(三)县(市)物价局按市制定的原则,对区域内物业收费实行管理。具体收费等级条件和标准由县(市)物价部门结合各自实际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第十二条物业公司申报或调整物业收费的程序:(一)向分管物价部门报送书面申请报告;(二)填写《汕头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申报表》;(三)附《工商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格证书》和物业总平面图等资料复印件;(四)填写《物业小区收费等级评定表》;(五)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附委托管理合同复印件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批准文件复印件;(六)物价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小区内供水、供电等由物业公司转供服务的,物业公司应在一年内将物业小区内供水、供电等设备移交供水、供电部门管理,对小区内的业主用户实施直抄到户,水、电价格按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对尚未直抄到户的住宅小区,经物价部门批准,物业公司可适当加收一定的损耗费用,即:(一)电价:按市区分类到户电价加变线损10%;(二)水价:按市区分类到户水价加水损(含加压费用),15层(含15层)以下加收25%,15层以上加收35%;(三)气价:按市区管道煤气价格加气损5%。物业公司办公、生活等自用水、电、气以及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装饰、公共场所的清洗等用水、用电应单独装表并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列入损耗支出范围。各县(市)物业管理中水、电、煤气管道价格加收损耗的标准,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市区标准确定。第十四条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内应设置临时停车场所,供业主及来访客人停放车辆。车辆保管费按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全部物业管理费用。经综合验收合格,但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空置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分摊物业管理、维修费用和水、电、气的损耗和相关费用,分摊的比例以不增加其他业主、使用人负担为前提,按不低于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收。物业小区内配套的营业场所(会所、停车场)由经营单位相应承担物业管理费用。第十六条已购置物业而未使用的业主、使用人,应向物业公司书面报告,并相应减收物业管理费用和损耗费。物业管理费用按不高于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收;由物业公司代管的水、电、煤气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表底数计收。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一律以政府国土房产部门认定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单位计收。第十八条物业公司应提供与收费内容相符的服务,因特殊原因而暂时无法提供某项服务的,应相应减收该项服务的收费;业主、使用人应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费用和损耗费。对已提供服务而逾期不交费者,物业公司可按日加收欠交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第十九条物业公司在不影响业主、使用人利益的前提下,利用属于全体业主产权的物业场地、设备等条件,开展各种经营活动的,其收益应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第二十条物业收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需预收的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性质(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物业管理费用;不得代其他单位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与自身管理和服务无关的任何费用。第二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和保存有关收费资料,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物业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业主、使用人和物价部门的监督:(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由物业公司向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悬挂于物业管理收费场所醒目处。(二)所有物业收费均须设置市物价局监制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价牌。标价牌安置于住宅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单栋的住宅楼宇进出大门)显眼处。第二十二条物业公司每半年应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损耗费的收支使用情况,并告知各业主委员会委员。年终收支情况须抄报分管物价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物业收费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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