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文件(河南)348河南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办〔2006〕105号省老龄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人口计生委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卫生厅环保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口老龄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所面临的重要国情之一。积极扶持和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是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需要的基本保障措施,是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工作目标的重要保证。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快发展全省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他们曾经为国家、社会和家庭作出过贡献,其晚年生活应当得到切实保障。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建立完善老年保障事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的物质生活与精神文化需求,既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也对于促进家庭和睦、人际关系融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直接而深刻的影响。同时,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能够有效提高包括广大老年人在内的全体人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符合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河南是全国第一人口大省,也是老年人口大省,自1998年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全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122万人,占总人口的11.96%,并将以每年3%的速度继续增长,人口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但目前全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整体不高,无论在基础设施建设,还是专业化、规范化管理等方面,都不能适应老年人养老保障的实际需求,亟待完善提高。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性、必要性与紧迫性,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地方政策文件(河南)349展。二、明确目标,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养老服务业,形成能够满足不同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新格局。(一)统筹安排,加快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各级政府要从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出发,把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加快发展步伐,确保城乡“三无”老人和生活困难老人得到免费或低收费养老保障服务。(二)统一规划,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在城乡规划和旧城(村)改造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和老年人养老保障的实际需求,将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光荣院等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纳入整体规划,落实建设用地或提供相应的经办场所。鼓励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稳步推进国有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国有社会福利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探索国有民营、公办民营等运作形式。(三)加强引导,支持发展居家老人服务业务和老年护理、临终关怀业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以及临终关怀的服务机构和服务业务;加大对以康复护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医疗机构发挥优势,开展老年护理和临终关怀服务。(四)促进老年产品市场开发。鼓励和引导生产企业、各种服务机构,研究开发符合老年人特点、能够满足老年人特殊需要的日常生活用品、医疗保健和文化娱乐产品,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体健康、精神愉悦、充实提高、发挥才智的各类社会活动,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地方政策文件(河南)350三、加大扶持力度,加快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政策扶持是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和省直14个厅局《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豫民福〔1998〕19号)等有关文件中关于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本地新的优惠政策,促进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护理院、托老所、敬老院、光荣院、老年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等,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都同等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一)搞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养老服务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不同类型。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管理的国有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举办,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为老年人提供福利性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管理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在工商部门登记管理的养老服务机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民政、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服务。(二)改革和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对外养老服务和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同级价格部门核定,并建立公示制度。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根据其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农村五保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当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对享受低保的老人和其他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其费用应适当减免,减免部分由当地政府按接收此类对象的实际人数予以补助。地方政策文件(河南)351(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福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救护与生活用车,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经核定,免征养路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执行。(四)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但要加强监督,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五)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福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核定床位数或实际入住老年人数,给予面向老年人服务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地方政策文件(河南)352助。(六)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七)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医疗服务机构性质,并纳入社区医疗机构管理。经审查合格的,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八)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养老服务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老年人的日常护理和管理,切实防止意外伤亡事故发生。对发生意外事故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养老服务机构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其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四、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将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落实工作责任,实现规划目标。民政、老龄等部门,要组织或促进制定养老服务行业有关设施建设、服务规范的标准和分类管理的政策,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不断提高我省养老服务业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支持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一批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快发展步伐,促进提升我省养老服务行业水准。要加强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一步提升我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增强业务技能,提高服务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调研,从实际出发,制定和完善促进当地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认真解决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中遇到的现实问题,积极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改善和提高广大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地方政策文件(河南)353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赣民字〔2006〕168号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和谐中原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需要,造福社会和广大老年人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和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部委办《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05〕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一)指导原则老年人优待工作要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扶助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二)基本要求我省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老龄部门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同等优待照顾。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水平,降低老年人享受优待政策的年龄标准。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主要措施(一)提供养老优待1.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有关政策。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2.加大城乡贫困老年人救助工作力度,将城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城市“三无”老年人,在其申请后可地方政策文件(河南)354以入住社会福利院享受集中供养。对实行居家养老的困难老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养老保障。对入住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贫困老人,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贴。3.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和筹资筹劳等任务。4.各地在安排农业科技开发项目和确定示范项目户时,优先考虑老年人家庭,并对贫困老年人家庭给予资金扶持。在发展林业产业中,对有老年人的家庭给予优先考虑和具体指导。5.对百岁老年人实行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