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2012年度协议供货和2012—2013年度服务定点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服务定点及协议供货单位:河南省省直2012年度计算机、办公机具两项协议供货和2012-2013年度会议及公务接待、公务印刷、公务用车维修、办公家具四项服务定点单位经过公开招标,已确定协议供货单位83家,其中计算机及部分办公机具生产厂家29家、部分办公机具经销商54家;确定服务定点单位232家,其中会议及公务接待45家、公务印刷55家、公务用车维修64家、办公家具682家。查询中标供应商、中标产品信息请登陆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更好地为采购单位提供服务,现将《河南省省直2012年度协议供货及2012—2013年度服务定点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投诉电话:0371-6580840665808411。本文同时发布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网站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请查阅。附件:1、河南省省直2012年度协议供货和2012—2013年度服务定点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中标单位名单3、网上交易操作流程及方法4、供应商网上信息维护操作流程5、政府采购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情况季报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3附件附件附件附件1111::::河南省省直河南省省直河南省省直河南省省直2012201220122012年度协议供货和年度协议供货和年度协议供货和年度协议供货和2012201220122012————2013201320132013年度服务定点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年度服务定点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年度服务定点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年度服务定点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一、一、一、一、总则总则总则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计算机、办公机具两项协议供货企业和会议及公务接待、公务印刷、公务用车维修、办公家具四项服务定点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第三条定点企业依照公开招标,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评定,为保证服务质量,中标有效期内,省财政厅将对定点企业进行考核,根据具体情况奖优汰劣。第四条按照公开透明原则,服务定点及协议供货业务需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操作,采购单位和定点供应商应配备相应设备,安排专门人员,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本期协议供货单位中标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服务定点单位中标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第六条服务定点、协议供货各采购项目适用范围如下:41、会议及公务接待:一类、二类和三类会议;2、公务印刷:30万元以下;3、办公家具:30万元以下;4、公务用车维修:10万元以下;5、计算机及部分办公机具:商用台式计算机80台(含80台)以内;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电视机50台(含50台)以内;服务器、路由器、复印机、印刷一体机5台(含5台)以内;交换机在10台(含10台)以内;6、部分办公机具:传真机、碎纸机、扫描仪、数码摄像机、数码相机1234123450台(含)以内;投影机20台(含)以内。超出以上规定范围和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批的采购方式执行。空调设备拟采取网上竞价或审批的采购方式采购(网上竞价操作方法请登录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第七条省直采购单位可在确定的定点企业中标产品范围内根据需求自主选择,入围供应商必须保证产品质量。依照招标文件约定,定点企业投标所承诺的优惠率为最低优惠率,政府采购价格=供需双方平等协商价格×(1-优惠率),采购单位可在进行市场比较的基础上与中标供应商进一步进行价格、优惠幅度的谈判和协商,以保证所采购产品和服务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第八条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审批程序,先报批后采购。凡属于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项目采购均应在中标供应商和中标产品中进行,不得擅自改变采购产品规格型号和扩大采购范围。采购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审批、采购、验收、备案等5各环节手续及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出现质次价高、超范围采购等问题。第九条驻郑以外的省直采购单位报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批准后,方可选择当地确定的协议供货商实施采购。三、采购程序三、采购程序三、采购程序三、采购程序第十条本期协议供货采取供需双方面议和网上电子化交易相结合的采购形式。面议采购程序为:采购项目经审批后,采购单位需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查询,确定定协议供货产品及协议供货商,并将省财政厅的批复打印后加盖单位印鉴提交给协议供货商,协议供货商据此给予价格优惠;供需双方议定成交后,须签订采购合同并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备案审核通过的项目,需经省级国库直接付款的,采购单位应凭打印的《资金支付申请表》和发票复印件到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办理相关手续。电子化交易采购程序为:采购项目经审批后,采购单位凭电子钥匙(U-key)或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点击进入“协议供货”网上交易专区,可以在网上向选定的协议供货商直接购买,也可以采取组织多家协议供货单位竞价或反竞拍的方式采购。供需双方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签订并打印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备案及资金支付程序同上)第十一条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报批采购计划,在入围供应商和入围产品中采购,并及时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如发现有供应商不履行投标承诺的,可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会视情况进行处理。确属定点企业无法承接的项目,经财政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方6在定点企业之外选择,但需经充分市场比较,合理选择。四、信息维护四、信息维护四、信息维护四、信息维护第十二条中标有效期内,生产厂家不得随意变更指定经销商,如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须向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交生产厂家书面申请(签章)说明理由,同时在河南省政府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进行网上操作,完善相关信息(经销商信息须已在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注册),及经销商资料,报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批。第十三条为保证中标产品价格与市场最新价格一致,协议供货中标产品实行“价格信息月度维护’制度,无论产品价格是否调整,中标供应商均须在每月规定时点前通过系统对中标产品进行价格调整或重新确认,系统将自动记录,未按规定进行维护的,系统将在规定时点将其产品进行自动下线处理。由于维护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下线产品如欲重新上线,须由中标供应商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出书面申请(签章),说明理由并进行网上操作,上传中标通知书,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重新发布上线。第十四条,中标有效期内,中标产品不允许随意变更,如确因产品更新换代等原因,原中标机型不再生产的,中标供应商须向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交生产厂家出具的公函说明理由及需变更内容,同时进行网上操作,列出新老机型一一对应的变更表格,及时撤销老机型,或以新机型一对一替换。新机型的性能配置不得低于原中标机型,价格不得高于、优惠幅度不得低于原中标机型。经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7可生效。第十五条为及时了解掌握中标供应商销售、服务等情况,建立“统计信息季报”(表格见附件)制度,各中标供应商须于每季末后五日内,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送“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服务定点及协议供货情况季报表”电子表格(操作方法请登录河南省政府采购网),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将对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作为下年度评标因素,情况严重的,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各中标供应商须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业务,并将指定的政府采购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络方式等及时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如有变动,须及时进行信息变更,以保证联络通畅。五、权利与义务五、权利与义务五、权利与义务五、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定点企业有以下权利:(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拒绝接受采购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二)对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索要回扣、强要礼品、乱开发票等行为,可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及相关执法机关举报。(三)发现其他供应商有不正当竞争或提供劣质产品行为的,可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及相关执法机关反映。(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第十七条定点企业有以下义务:(一)热情承接政府采购业务,信守投标承诺的价格、优惠率和产品、服务质量,不得擅自提价、巧立名目收费,承接项目8做到时间快、质量优、服务佳、价格合理;对采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争议,及时予以解决。(二)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自觉接受河南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坚决杜绝送礼、回扣、报销其他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建立内部管理机制,指派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业务日常管理及联络工作,按要求认真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若联络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新并报送相关信息。(四)生产厂商须提供厂家官方网址,保证中标产品是其官方网站或媒体发布产品;经销商所供产品须是中标的原装合格正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超中标范围提供产品、服务或以次充好。(五)中标供应商应按要求及时进行网上信息维护,未按要求进行维护的,自行承担由于网上产品信息丢失造成的损失。(六)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填写发票,合同中明确填写产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数量、市场单价、成交单价等内容;发票应详细填写产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数量和单价等内容,自行承担由于填写不规范造成的合同无法备案、资金无法支付等后果。(七)主动配合,积极提供真实情况,协助监管部门处理政府采购业务各种争议。(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第十八条采购单位有以下权利:(一)自主选择定点企业和产品,享受企业承诺的价格优惠、质量和服务。(二)对定点企业不按投标承诺提供服务、产品质量差、价格不合理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等问题,可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9监督管理处投诉或举报。(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第十九条采购单位有以下义务:(一)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业务。(二)制定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不超中标范围采购,未经批准不得在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节约资金,杜绝浪费,防止出现采购商品质次价高等问题。(三)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中明确填写产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数量、市场单价、成交单价等内容,避免因漏项或超范围采购造成合同无法备案及资金无法支付。(四)严禁要求企业虚开发票;严禁向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企业为本单位提供中标范围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五)认真组织货物验收,保证及时支付资金。(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六、监督及违规处理六、监督及违规处理六、监督及违规处理六、监督及违规处理第二十条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单位政府采购业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中标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将依法进行处理:(一)未按投标承诺价格、优惠率、质量、服务执行,价格高于非政府采购销售价格,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超中标范围提供货物和服务;(二)未按要求开具发票、签订合同或填写内容漏项、不规范;10(三)没有公布中标产品的官方网址或没有及时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链接;没有按要求或未及时对中标产品信息和价格进行动态维护;信息更新步调、内容与中标产品的官方网站或媒体发布信息不一致;(四)随意更换经销商、随意更换中标产品或随意增加产品;(五)不积极配合处理协议供货业务发生的争议,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六)为采购单位虚开发票、夹杂其他货物等;(七)未按规定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及相关资料;(八)拒绝接受或不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