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洛政〔2008〕131号根据国家、省一系列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结合洛阳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一、服务业发展的目标和重点1.服务业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是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提高居民收入、增加财源、扩大就业具有重要作用,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效化解资源环境约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顺应经济国际化趋势、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极端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发展服务业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2.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稳定或适当提高服务业占全市经济总量的比重。3.拓展生产性服务业、丰富生活性服务业、突出发展现代服务业,着力促进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现代流通、信息服务、商务服务、旅游文化、科教卫生、中介、农村沼气等重点发展。各县(市、区)要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加快服务业发展。要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以服务业发展促进工业、农业的快速发展。二、放宽市场准入4.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各类服务业企业在登记注册时,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5.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凡母公司为服务业企业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对从事科技、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6.简化连锁经营企业的证照办理手续。除药品、食品、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行业继续实行一证一照外,其他行业经营范围需办理前置许可审批的连锁经营企业,能够统一办理的,可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营业执照。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可由企业法人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工商局申请登记,不需提交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手续。7.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信息服务等行业和领域,在注册登记、资质认定、项目审批、融资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三、实施税费优惠8.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9.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0.经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广告业、娱乐除外),按适用税目和税率征收营业税;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动漫企业,符合国家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的,所进口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11.经省认定的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区内工业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12.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对服务业企业(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服务业企业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3.对年度应缴纳所得税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4.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服务业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5.对服务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16.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至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17.对从事农业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18.从事货运代理、拆迁代理、商标代理、广告代理、会展代理业务的单位,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具体扣除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保险代理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允许按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9.免收金融(保险)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20.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鲜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电子信息产品技术交易市场等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21.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新建、扩建的民办学校,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民办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施建设,在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22.对服务业企业免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减半征收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消防产品检测检验费。2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逐步迁出不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企业,鼓励“退二进三”、“退三进三”,利用原址转办服务业项目的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另有规定外,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产权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24.全面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禁止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外的一切收费。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额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四、加大财政、金融、价格支持力度25.设立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008年至2012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对国家和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配套,落实市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重点支持市确定的重点服务业企业集团、服务业名牌企业和符合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聚集区、重点项目建设,对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县(市、区)进行奖励。各县(市、区)也要按照经济总量的比例在预算内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促进服务业全面快速发展。26.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服务业项目,符合当年度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用于扶持发展中小服务业企业。27.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优惠政策的意见》(洛政〔2008〕5号)执行。对承办国际性、全国性的会展、文艺演出、节会庆典、旅游、体育等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市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28.对现存的老字号商号、商标采取保护性措施,为老字号申请注册商标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帮助。对具有发展前景的老字号连锁企业给予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等支持。29.改善旅游客运运营环境。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在全市范围内均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同等的待遇。将省、市级重点旅游项目、景区的连接道路建设纳入交通规划,优先开发建设。30.对旅行社开展旅游包机业务,按已缴纳营业税的50%给予奖励。旅游集团公司下属的分支旅行社,可由集团公司统一缴纳质量保证金。对航空公司新增航线、航班,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和奖励。31.对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城市管网、大型会展场馆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共享回收期内,第一至五年将上缴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量部分全额奖励项目单位,第六至十年减半奖励项目单位。32.鼓励和支持省内外政策性投资机构设立专业化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服务业领域企业兼并重组,优化服务业企业结构。加大对服务业领域信贷资金投入,扩大上市后备企业中服务业企业的比例,支持具备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尽快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33.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的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与工业基本实现同价,商业用电价格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配套费。五、优先安排土地供应34.调整用地结构,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比例,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需占用农用土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实力雄厚的国内外大企业来我市投资兴建大型旅游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按有关政策要求提供用地。对列入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聚集区、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和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35.城市新建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业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对老城区确无社区服务用房的,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可结合旧城改造安排建设部分社区服务用房。36.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六、实施品牌战略37.每年从重点服务业领域,确定一批规模大、纳税数额大、吸纳就业人员多、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骨干优势服务业企业和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优先申报上级资金,优先推荐项目贷款,优先安排贴息资金,优先安排项目用地。从2009年起,对省、市确定的重点服务业企业,市财政拿出按照其当年实缴市级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对于税收贡献突出的给予特别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且入库税收超过上年20%的服务业企业,市政府为企业颁发“洛阳市优秀服务业企业”证书,为企业主要负责人颁发“洛阳市服务业发展优秀人才”证书,并优先推荐参加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市级“劳动模范”。38.对当年荣获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享受《洛阳市争创名牌奖励办法》(洛政〔2006〕10号)奖励政策。七、强化人才培养39.留学回国人员到我市从事服务业工作的,工龄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可根据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0.按实际需要,选派公务员到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培训,列入全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年度计划,学习培训费用由各级政府和派员单位共同承担。41.科技服务业企业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由单位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事业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