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申办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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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申办指南一、行政许可内容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餐饮业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核、决定食品消费环节行政许可(含许可证的延续、变更、补证、注销)。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五)《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7号)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指南》(2007年版)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五、申请材料(一)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含食堂)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2.由行政监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3.营业执照或申请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5.经营场地合法证明(经营场地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租赁合同;场地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6.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设备设施(含卫生设施和通风设施)等平面布局图;7.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8.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包括卫生管理组织机构以及食品采购查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投诉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9.法律、法规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材料。(二)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1.餐饮服务许可证中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非经营地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需要变更的,提交以下资料:(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3)申请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5)变更单位名称需提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变更通知书》;(6)个体经营户变更负责人的需提交转让合同;(7)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名称的须提交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1份)。2.变更经营地址或许可范围的,提交材料同申办新、改、扩建餐饮业(含食堂)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三)申请补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办申请表》(原件1份);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3.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4.凡《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须提交市级报刊刊登的含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日期的作废声明的原件及有关的情况说明;5.《餐饮服务许可证》破损的,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破损原因说明。(四)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原件1份);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凡遗失的,须提交市级报刊刊登的含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日期的作废声明的原件及有关的情况说明);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4.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材料。(五)申请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3.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4.《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六、申请表格《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办申请表》、《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办证窗口索取或在网站()上免费下载。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一)全市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企业、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指定接待单位的餐饮业(含食堂)、1000m2以上的大型餐饮单位及市直属各类学校食堂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特区内的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及特区外的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除市局受理外的其他餐饮业(含食堂)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三)特区外的宝安区、龙岗区除市局受理外的其他餐饮业(含食堂)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分别为:1、个体餐饮服务单位(不含学校食堂)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各市场监管所;2、全区的学校食堂及除个体餐饮服务单位外的其它餐饮服务单位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八、餐饮业许可决定机关(一)全市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企业、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指定接待单位的餐饮业(含食堂)、1000m2以上的大型餐饮单位及市直属各类学校食堂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其他餐饮业(含食堂)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九、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十、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需要听证、检疫、检验、鉴定所需时间除外。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餐饮服务许可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须知一、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建设项目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一)申办流程:申请单位施工向专业技术机构提交竣工验收材料修正资料整改准备阶段Ⅰ准备阶段Ⅱ向行政机关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许可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补正资料不予许可通知修正资料发证许可阶段申请单位选址、、设计向专业技术机构提交选址、设计材料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修正资料整改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二)经营场所面积在200m2以上的申请单位,须首先到行政监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申请卫生学评价,取得申报项目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后,再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许可申请。(三)经营场所面积在200m2以下的申请单位,工程竣工后可直接到我局提交许可申请;也可在建设阶段委托行政监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卫生学评价工作,取得申报项目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后,再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许可申请。(四)申办材料:详见“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实施办法(试行)”,龟苓膏制售、凉茶制售的饮品店,在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时,还须提交产品配方。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延续、变更、补证、注销(一)办理流程图填写申请表,准备相关资料(具体资料详见申办指南)到受理窗口申请登记行政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报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如逾期未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单位经办人凭《材料接收凭证》或《受理决定书》原件和有效证件到受理窗口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或相关行政审批意见。不予受理资料补正(二)申办材料:详见“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实施办法(试行)”。三、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或补证的单位,凡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须在市级报刊登报作废声明,且在作废声明中应注明作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证号和发证日期等基本信息。四、许可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餐饮服务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向辖区内的餐饮监管部门提出量化评审,经量化评审合格后在其《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书面提出许可证延续申请;许可证书期满未延续的,许可证自动失效,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注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证书失效后提出延续申请的,应新办程序重新申请办理。五、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分类(一)餐馆(又称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中西餐制售、中餐制售、西餐制售;风味餐馆(日本料理制售、韩式料理制售、泰国餐制售、印度餐制售、其它风味餐制售等)1、特大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2、大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3、中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4、小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二)快餐店:中式快餐制售;西式快餐制售。(三)小吃店:粥、粉、面制售;小吃制售;中式点心制售;西饼糕点制售等。(四)饮品店:甜品制售;炖品制售;冰淇淋制售;奶茶制售;咖啡制售;龟苓膏制售;凉茶制售;茶艺制售;酒制售;鲜榨果汁制售;牛奶制售等。(五)食堂:职工食堂;学生食堂;幼儿食堂;师生食堂;工地食堂等。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设置要求(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二)以下餐饮服务经营者应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大型、特大型餐馆;2、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3、供餐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4、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三)其他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为兼职,但不得由加工经营环节的工作人员兼任。七、食品安全保证体系要求(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规章制度。制度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1、食品采购查验;2、场所环境卫生管理;3、设施设备卫生管理;4、清洗消毒管理;5、人员卫生管理;6、人员培训管理;7、加工操作管理;8、投诉管理。(二)以下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制订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卫生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大型、特大型餐馆;2、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3、供餐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3、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三)加工操作规程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环节:1、食品采购操作规程;2、食品验收操作规程;3、食品贮存操作规程;4、食品加工操作规程;5、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6、专间操作规程;7、不符要求食品处理规程。八、申报注意事项(一)凡提交的图文资料均需用A4纸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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