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电子认证服务的法律问题研究姓名:王化喜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秦伟20060918电子认证服务的法律问题研究作者:王化喜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参考文献(30条)1.俞立平电子商务20062.万以娴电子签章法律问题研究20013.高富平.张楚电子商务法20024.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20015.俞立平电子商务认证20056.阐凯力.张楚外国电子签名法20007.范键商法20028.周忠海电子商务导论2000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7210.李适时各国电子商务法200311.杨丽珍合同法原理199912.胡静电子商务认证法律问题200113.万以娴电子签章法律问题研究200114.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200115.王云斌互联网-中国网络法律问题200116.杨坚争.高富平.方有明电子商务法教程200117.蒋志培.阿拉木斯网络与电子商务法200118.王纪平商务法律法规200219.郭卫华.金朝武.王静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200120.张楚电子商务法200121.王利明电子商务法研究200322.齐爱民.万喧.张素华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200223.阚凯力.张楚外国电子商务法200024.张平网络评论200225.阿拉木斯.高富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与网络法规汇编200226.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200027.吴佩江.王瑞飞电子商务法律200428.郭懿美.蔡庆辉电子商务法200429.张楚美国电子商务法评析[期刊论文]-法律科学2000(2)30.SDCACPS(CertificationPracticeStatement),Version2.02004相似文献(3条)1.学位论文郭海猛我国电子认证立法问题初探2006随着通信、计算机、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由于国际互联网具有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种与传统形态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形式应运而生。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无纸化交易手段,己被广泛地运用于国内外的商务交易之中,并逐渐成为21世纪令世人瞩目的一个经济增长平台,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由于国际电子商务具有很强的开放性,所以保证电子交易安全是参与电子交易双方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本文主要就我国电子认证立法问题进行初探性研究。电子身份认证是电子商务健康运行的安全保障,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电子商务所依托的开放性网络的虚拟化带来的交易双方信任度降低的问题,从立法高度妥善解决此问题将对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本文贯穿了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结合国外的研究和立法成果来探讨我国电子认证的立法问题,以期通过借鉴已有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电子认证法律制度和立法问题提出一些学理性建议。文章包括五个部分:第一章,绪论;第二章,电子认证有关问题概述;第三章,目前国内外电子认证的立法现状;第四章,电子认证的法律规制;第五章,我国《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分析及立法建议;结语。2.学位论文郭超电子认证机构认证服务中的民事责任研究2007电子认证机构,是指电子商务中对用户的电子签名颁发数字证书的机构。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电子认证机构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诚信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包括电子认证机构承担赔偿的条件和限度等多个方面法律都应加以规定。立法既要保护电子认证用户享有安全使用电子认证服务的权利,也要维护电子认证机构的正当权利,并且还得充分考虑如何能够在此基础上更好的促进电子商务和其他电子交易的发展。目前我国虽然己经进行了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但是对于电子认证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规范还很欠缺,这使得在对认证机构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时缺乏针对其特性的法律规范。因此本文评述了国际上电子认证的有关立法,分析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比较研究,对电子认证机构在认证服务中的民事责任从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以及民事责任限制等方面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研究。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电子认证机构民事责任的基础理论。对电子认证机构以及以电子认证机构和数字证书为核心的电子认证制度进行了概述。通过对认证机构在认证服务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明晰了电子认证法律关系的性质,并对电子认证机构与证书持有者以及证书信赖方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了分析定性。第二部分论述了电子认证机构对数字证书持有人承担的合同责任。分析了电子认证机构对证书持有人承担合同责任的情形,即由于认证机构对证书持有人承担的义务不同而划分为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本部分将电子认证机构对合同责任的的归责原则界定为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建议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第三部分论述了电子认证机构在认证服务中对数字证书信赖方承担的侵权责任。首先介绍了数字证书信赖方,对其定义和范围进行了界定。其次,确定电子认证机构对证书信赖方承担的民事责任为侵权责任,同时列举了电子认证活动中的侵权行为,讨论了电子认证活动中的侵权责任的种类与责任形态。本部分通过对几种归责原则的分析,确定电子认证机构对信赖方承担的侵权责任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第四部分对电子认证机构所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限制进行了论述。通过对各国立法相关规定的评述,阐述了电子认证机构的免责事由以及损害赔偿时所采取的有限赔偿原则,介绍了美国犹他州规定的赔偿范围及华盛顿州对其的改进。并且对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中涉及的建议信赖限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第五部分对规范我国电子认证机构在认证服务中承担的民事责任提出完善建议。由于我国目前在电子认证立法上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在适用过程中还存在种种障碍,因此,完善《电子签名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十分重要。本章通过对我国电子认证立法的述评,在前文对各国电子认证立法的比较分析基础上,归纳出我国新法尚待完善的地方。电子认证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确立,应当考虑目前电子认证机构的发展状况、认证机构在认证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国际上关于电子认证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相关规定。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电子认证机构的归责原则,来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证书持有人和证书信赖方的权利。电子认证机构从事的电子认证活动是一高风险的活动,因此有必要对电子认证机构所承担的民事责任采取责任限制。电子认证机构可以不可抗力的法定理由或者免责条款等作为其免责事由。电子认证机构承担民事赔偿的范围界定为现有财产的损失加上可得利益的损失,并且要区分电子认证机构的主观心态来决定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可以享有信赖限制。电子认证机构的责任限制内容除了认证机构的免责和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还包括建议的信赖限度。3.学位论文刘成贺金融电子认证法律问题研究2005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带来了电子金融业务的飞速发展,网络环境下电子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必须依赖于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信息的完整性、交易者身份的确定性、交易的不可否认性。电子签名解决了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信息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但交易者身份的确定却有赖于金融电子认证。金融电子认证具有对外防止欺诈、对内防止否认的作用。本文对金融电子认证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作了详细阐述。对于有争议的金融电子认证三方主体金融电子认证机构、证书持有人、证书信赖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提出了他们是金融电子认证合同关系,是“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提供服务的合同关系”。结合我国新颁布的《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国外法律论述了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及不足之处。金融电子认证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权利义务是金融电子认证中法律责任划分的依据,金融电子认证机构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本文认为其归责原则应该是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这也决定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的倒置。最后,提出我国在普通电子认证立法之外,还应从金融法领域建立和完善关于金融电子认证的特别规定,并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建议:构建以《电子签名法》为基础、以中国人民银行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为主体、以相关法律为补充的金融电子认证法律体系;完善金融电子认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完善金融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机制;完善金融电子认证的监管体制。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8792a471-8c82-4a4c-87c2-9e07012471b8下载时间:2010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