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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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道路工程的质量验收——学习《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徐一心二○○八年十一月一、术语1验收acceptance2检验inspection3见证取样检测evidentialtesting4检验批inspectionlot5主控项目dominantitem6一般项目generalitem7计数检验countinginspection8计量检验quantitativeinspection9观感质量qualityofappearance10抽样检验samplinginspection一、术语1、验收acceptance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结论。一、术语2、检验inspection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一、术语3、见证取样检测evidentialtesting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一、术语4、检验批inspectionlot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一、术语5、主控项目dominantitem工程中的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一、术语6、一般项目generalitem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测项目。一、术语7、计数检验countinginspection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一、术语8、计量检验quantitativeinspection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一、术语9、观感质量qualityofappearance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一、术语10、抽样检验samplinginspection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二、质量验收的划分为什么要进行质量验收划分?质量验收的划分是进行质量检验和验收的基础。CJJ1-2008规定:城镇道路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确认构成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施工质量检验、验收的基础。二、质量验收的划分新规范(CJJ1-2008)与老规范(CJJ1-90)关于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划分的主要区别:1、新规范提出了检验批的概念;2、划分的方法不同。3、新规范中关于质量验收的责任明确。二、质量验收的划分CJJ1-90质量验收划分为:工序验收部位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二、质量验收的划分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检验批验收二、质量验收的划分单位工程的概念(CJJ1-2008)(一)单位(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确定的每一个独立合同应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合同文件包含的工程内涵较多,或工程规模较大或由若干独立设计组成时,宜按工程部位或工程量、每一独立设计将单位工程分成若干子单位工程。(CJJ1-90关于单位工程的概念。)二、质量验收的划分分部工程的概念(CJJ1-2008)(二)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按工程的结构部位或特点、功能、工程量划分分部工程。分部工程的规模较大或工程复杂时宜按材料种类、工艺特点、施工方法等,将分部工程划为若干子分部工程。(CJJ1-90关于分部工程的概念。)二、质量验收的划分新规范中,道路工程划分为8个分部:1路基2基层3面层4广场与停车场5人行道6人行道结构7挡土墙8附属构筑物二、质量验收的划分划分了子分部工程的分部工程是:面层、人行道结构和挡土墙工程。没有划分子分部工程的分部工程是:路基、基层、人行道、广场与停车场、附属构筑物工程。二、质量验收的划分面层分部的子分部工程是:1沥青混合料面层。2沥青贯入式与沥青表面处治面层。3水泥混凝土面层。4铺砌式面层。二、质量验收的划分人行道结构分部的子分部工程是:1现浇钢筋混凝土人行地道结构。2预制安装钢筋混凝土人行地道结构。3砌筑墙体、钢筋混凝土顶板结构人行地道结构二、质量验收的划分挡土墙分部的子分部工程是:1现浇钢筋混凝土挡土墙。2挡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挡土墙。3砌体挡土墙。二、质量验收的划分分项工程的概念(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可由若干个分项工程组成,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分项工程。CJJ1-2008划分了83个分项工程。(见规范P187)(CJJ1-90没有划分分项工程。)二、质量验收的划分检验批的概念(四)检验批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应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划定。(CJJ1-90没有检验批的概念)二、质量验收的划分(五)城镇道路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遵守CJJ1-2008中表18.0.1(P187)的规定。该规范和表18.0.1未规定时,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共同研究确定。三、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18.0.2)施工过程的质量主要控制以下两个方面:(一)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按相关专业质量标准进行进场检验和使用前复检。现场验收和复检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并确认合格。三、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18.0.2)(二)各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进行质量控制,各分项工程完成后进行自检、交接检验,并形成文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后,方可进行下个工程分项施工。四、工程质量验收的十项基本要求(验收条件)(一)工程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二)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三)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五)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相关单位人员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文件。四、工程质量验收的十项基本要求(验收条件)(六)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进行平行检验、见证取样检测并确认合格。(七)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八)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九)承担复验或检测的单位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十)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五、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一)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8.0.5)1主控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2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3具有完整的施工原始资料和质量检查记录。五、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8.0.6)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五、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8.0.7)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应按规定验收合格。4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五、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四)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8.0.8)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应完整。4影响道路安全使用和周围环境的参数指标应符合设计规定。5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六、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一)竣工验收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在预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建设单位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0.14)六、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3个要求:(18.0.9)1)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基础上将竣工资料与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验收。2)监理工程师应约请相关人员审核竣工资料进行预检,并据结果写出评估报告,报建设单位。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评估报告组织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有关专业设计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验收。该工程的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派员参加工程验收。六、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2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18.0.10)1)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进行。(见建设部《房屋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2)验收组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施管理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亦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派员担任。3)工程竣工验收应在构成道路的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均合格后进行。当设计规定进行道路弯沉试验、荷载试验时,验收必须在试验完成后进行。4)道路工程竣工资料应于竣工验收前整理完成。六、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3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8.0.11)1)质量控制资料应符合本规范相关的规定。检查数量:查全部工程。检查方法:查质量验收、隐蔽验收、试验检验资料。2)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查全部工程。检查方法:查相关检测记录,并抽检。3)观感质量检验应符合本规范要求。检查数量:全部。检查方法:目测并抽检。六、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4竣工验收时,可对各单位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查。(18.0.12)5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由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18.0.13)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8.0.14)六、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二)隐蔽工程验收(18.0.4)隐蔽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验收。(18.0.4)六、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三)检验批及分项工程验收(18.0.4)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关键分项工程及重要部位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设计单位专业设计人员等进行验收。六、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四)分部工程验收(18.0.4)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六、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五)质量监督机构监督验收。1、监督验收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2、监督建设各方按照强制性标准验收;3、纠正错误的验收程序和验收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4、当参建各方不能就验收达成一致意见时,负责协调。七、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GB50300-20015.0.6条规定,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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